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docx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四章 标语宣扬品 第五章 平安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
2、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扬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扬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第三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
3、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四周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应当平安坚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平安,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平安和功能,不得阻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阻碍交通和消防平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
4、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制定、宣扬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区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平安管理、违规治理等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供应技术询问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设置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开展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标准、规范的培训,引导会员依法开展设置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
6、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扬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扬品的管理要求,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维护工作。其次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限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地区管理机构
7、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首都功能核心区; (二)城市副中心; (三)火车站地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高速马路、快速路以及机场地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区域以外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街区的
8、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街区层面限制性具体规划同步编制;建成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街区内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明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块、风貌要求、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限制、运行时间、设置期限以及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等规划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实行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的看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户外广告 设施 牌匾 标识 标语 宣传品 设置 管理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