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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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 (更新至2020年1月试题) 案例2000年,某市市民邓某找到过去的挚友杨某合计着捞点外快,挣点钱。杨某称:现在乡镇企业搞得很红火,有的产品无销路,有的要扩大生产补充设备,我们何不来个沟通沟通从中牟利。据悉,当地有个小电器厂,由于技术力气、产品质量均不佳,已停工数月,打算将厂承包出去,杨某欲承包下来,生产紧俏电器。邓某与杨案一拍即合,承包了某小电器厂。该电器厂是生产日光灯镇流器的。杨和邓将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镇流器厂出品,并冒用平安认证标记投入市场。该镇流器质量低劣,内部
2、绝缘层过早老化,使得线圈简单击穿,造成漏电事故。某用户在运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试分析: 1.邓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 答:所谓假冒是不正值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均属于假冒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有意掩盖产品的质拿状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和邓某合伙生产的日光灯镇流器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2.对产品质量认证标记的运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产品质量认证分平安
3、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平安认证的产品,必需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运用认证标记。1981年4月以来,我国对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等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平安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杨某、邓某严峻触犯法律,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案例2001年,某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探讨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共插了100亩大田,由于棉花种子内掺有劣质的种子,结棉铃少、又不抗蚜虫,致使每亩棉花严峻减产。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试分析: 1
4、.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答: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爱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对于上述详细状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值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农夫购买、运用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若能受理,消费者协会应行使什么职能? 答:此案中村民所购买的棉花种子属于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可以由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案,并由消费者协会行使调解处理的职能。 案例20
5、09年10月12日晚上,李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与邻桌客人发生争吵引发斗殴,致使李某左腹部受伤。2009年12月10日,李某以“斗殴发生后,该店店主见某既未上前制止,又未刚好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应负有过错”为由,将饺子馆店主见某告上法庭,要求某饺子馆赔偿其因所受损害而造成的损失。 试分析: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害,经营者是否负有平安保障义务?店主见某是否应担当赔偿义务? 答:(1)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害,经营者负有平安保障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 (2)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
6、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恳求其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平安负有必要的爱护义务。所谓必要,就是依据经营者供应的特别经营活动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留意程度。这种义务表现为: 装备设施上的平安保障义务; 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平安保障义务。 在营业场所发生第三入侵权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刚好制止,并实行快速报警、主动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由于过错未尽到上述必要平安保障义务时,即构成侵权。说明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
7、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在多数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经营者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损害后果的发生事实上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主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营者一般是过失违反法律的平安保障义务。 所以,此类案件中在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担当的是相应的赔偿义务,又可称为补充责任。而且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假如发觉真正的行为人,仍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案例2009年9月19日,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某某数码冲印大减价,每冲洗张0.58元收费”、“消费某某数码冲印可办会员卡,对
8、于消费肯定金额的会员可免费赠送数码相机包或者摄像机包”等广告。同年9月26日晚上,摄影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单位的经营者及等13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针对该公司数码冲印大减价的行为及数码冲印价格进行协调,会议最终形成了基本价,要求各个经营单位统肯定价,每张价格不低于0. 70元,(成本价为0.55元)对违章会员将予肯定数额的罚款,参会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该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 试分析: (1)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的减价行为和赠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该摄影彩扩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定价行为。我国价格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整的价格的权利。数码冲印的价格属于市场调
9、整的价格,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定价,摄影彩扩公司的实惠活动也属于正常的市场促销活动。 (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意志,形成的统肯定价消退了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爱护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
10、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担当违约责任。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B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取得法人资格。 试分析: (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本案中,B公司的销售部只是B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由于B公司销售部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与销售部之间的化肥买卖合
11、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履行。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均负有责任,依据同等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B公司销售部应当将A公司的定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担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A企业是在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14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确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然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B担当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
12、A企业的债权人C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安排对C进行了补充安排。2014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15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 该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答:(1)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状况而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的A企业是在甲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3、。 (2)B担当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B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C进行的补充安排的行为不合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一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安排,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安排。 案例陈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
14、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状况告知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真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试分析: (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知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答:陈某在公司公布上年度报告之前将该公司的状况告知其妻弟,是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
15、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料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同时,陈某系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陈某利用其特别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鳝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2)对夏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主管机关应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的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案例个体户黄某于2004年起开办了一个汽车修理部,当年应纳税营业额为5万元。同年6月,黄某历经十余年,呕心沥血写成自传体小说奋斗之光出版,获得稿酬3万元。但黄某的这些行为都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和
16、税务登记,被税务机关查实后,对黄某作出了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确定。黄某对惩罚结果不服,认为以上收入皆是自己辛勤劳动所得,属于勤劳致富,税务机关不应对其征税,拒绝执行该行政惩罚。试分析: (1)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包括哪些税种? 答:(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包括的税收种类有: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关税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财产税:资源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运用税、车船运用牌照税等。行为税:霆席税、屠宰税、印花税。(2)在本案中,黄某应缴纳哪几种税? 答:本案中,
17、黄某应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黄某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黄某和税务机关若有争议,双方可以以实行哪些法律行为? 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8 条的规定,黄某作为纳税人,其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黄某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黄某假如接着不履行纳税义务,也不提起行政复议的话,税务机关则可以对其实行强制措施。案例公民甲与某上市公司经协商确定设立一家一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某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甲以其劳务作为投资,但未进行评估作价,也未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记录。随
18、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仔细审核就作出登记确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随后,甲在经营中始终运用某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请用合伙企业法有关合伙企业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分析上述案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1)设立一般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上市公司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因此,本案例中某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 (2)合伙人用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经合伙人确定后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本案例中公民甲用劳务出资的情形未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19、一般合伙”字样。该一般合伙企业被批准后未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一般合伙”,而是以某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郭某在商场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郭某运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郭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辩解称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要求郭某与电视机厂进行交涉。试分析: 商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法?请阐述理由。试分析: (1)商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法? (2)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瑕疵担当哪些责任? 答:商场的抗辩理由不合法。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40 条规定,只要销售者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销售者均应当担当瑕疵责任,即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
20、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郭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瑕疵,商场理应对缺陷产品予以更换,不能因为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而拒绝消费者的恳求。销售者假如依法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案例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当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当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确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缘由确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法第
21、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所以,该案中,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设立合法,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乙向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
22、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例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依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担当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担当有限责任,且不参与经营管理,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2年后,丁提出退伙。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要求4人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戊的要求,丙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不担当无限责任。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担当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为4人,
23、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需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担当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需担当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丁退伙不违反法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担当责任?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连带责任。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甲厂是国有
24、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其试点安排为:(1)以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纳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2)股份公司中,预料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占总股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资产占总股本的47%,发起人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另向社会募集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 (1)对于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纳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依据状况自由选择设立方式,但设立方式都必需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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