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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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 届第 35 号 发布日期: 2020.09.25 实施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司法帮助业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 35 号)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
2、条例 (2020 年 9 月 25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依据诉讼须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特地学问对诉讼涉及的特地性问题进行鉴别和推断并供应鉴定看法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从事司法鉴定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供应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
4、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司法鉴定管理的详细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连接协调机制,探讨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运用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沟通和状况通报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第六条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
5、鉴定人,依照章程享有权利、担当义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组织业务培训和沟通,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健全行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监督、指导会员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开展鉴定质量评查、信用评估和行业惩戒,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七条本市支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激励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理论探讨和技术研发,激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具有专业特色的司法鉴定机构。本市激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第八条本市推动京津冀司法鉴定工作协同发展,逐步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在标准规范、准入培训、学术探讨和数据共享等方面与其他省、市的
6、沟通合作机制。其次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本市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依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本市相关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专业人员、执业场所、检测试验室、管理水同等进行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和执业实力测试。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定期更新、向社会公
7、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机构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须要变更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须要变更执业类别的,根据国家有
8、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三)被撤销登记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持续或者持续申请未被审核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运用期限届满未申请持续或者持续申请未被审核通过的; (四)因无行为实力或者限制行为实力等缘由丢失鉴定实力的; (五)被撤销
9、登记的; (六)因有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惩罚的; (七)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八)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注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质量限制、重大疑难困难鉴定复核、回避、收费和财务、档案、考核、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供应必要条件。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的执业活动受法律爱护。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纳羞辱、殴打、恐吓、损毁财物等方式破坏司法鉴定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司法
10、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受到人身平安威逼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据详细状况刚好实行相关措施,爱护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不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受到损害。第三章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八条办案机关须要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托付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并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托付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司法鉴定托付,司法鉴定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托付。托付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办案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状况; (二)托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收费和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基本案情; (四)办案机关供应的鉴定材料书目和数量、鉴定材
11、料耗损的处理以及须要到场见证的情形; (五)其他须要确认的事项。前款规定事项明确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开展鉴定业务;前款规定事项不明确影响鉴定业务开展的,办案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补正。司法鉴定过程中,前款规定事项须要变更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九条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有特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指定司法鉴定人;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没有特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据须要指定至少二名司法鉴定人。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依法从事司法鉴定作出承诺。其次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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