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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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工程管理部 审批:二一年三月十日2021年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更新日期:2021年3月10日 序号名称公布时间摘 录对应的环境因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月日通过,年月日修正第九条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自然资源的消耗、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动物资源的破坏、土地占用,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的声排放、震动等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年月日起施行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条但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工程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工程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案部门方可批准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第十九
3、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方案,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撤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撤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
4、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当法律责任。自然资源的消耗、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动物资源的破
5、坏、土地占用,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的排放、震动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工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 产资源。固废的遗弃、生产污水、噪声的排放、振动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通过年月日修正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
6、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固废的遗弃等。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三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
7、尘措施。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油烟、扬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资源的消耗等。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04-01起实施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
8、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9、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建筑、生活垃圾、扬尘的排放、能源、资源的消耗等。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
10、大常委会公布 1996年03月01日实施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
11、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噪声的排放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月日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占用、水土流失、植被的破环等。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
12、施行。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到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第二十八条
13、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效劳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效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能源资源的消耗,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的排放、震动等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
14、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催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资源的消耗、植被破环、水土流失、动物资源的破环等。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1998年9月1日施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平安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 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
16、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火灾、爆炸的发生。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年月日修订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土地占用、植被的破坏、水土流失等。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开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效劳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
17、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资源的浪费。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主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
18、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等。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
19、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建设工程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工程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工程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工程,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20、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工程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
21、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良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工程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良措施。能源资源的消耗,噪声、弃渣、废气、污水的排放、土地占用、振动等。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主席令第号,自1998年月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
22、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那么,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能源资源的消耗。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号发布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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