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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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许办(2003)84号附件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十一月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 企业取得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 申请和受理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7 审定与发证 (8)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 9 收费办法 (9)10 附则(10) 附件1磷肥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11)附件2磷肥企业应有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 (12)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4) 附件4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2、(15) 附件5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 (31) 附件6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32)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磷肥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
3、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磷肥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产品标准见附件1。申证单元为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每个申证单元采取覆盖的方法,也就是取得了高等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可以生产低等级的产品。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以下简称化肥产品审查部
4、)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具体职责为:2.2.1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2.2.2 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2.2.3 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2.2.4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2.5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2.2.6收集并总结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2.2.7承担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20823传 真:021-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01,52802587E-mail: gangliu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磷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磷肥生产
6、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20823传 真:021-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01,52802587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6264749传 真:0286264749联 系 人:李山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
7、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34190传 真:0311-3010654联 系 人:高增明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邮政编码:710054电 话:0295528400传 真:0295528672联 系 人:宋建忠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邮政编码:650223电 话:08715113192传 真:08715113192联 系 人:曾光琪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邮政编码:230022电 话:0551-3412823传 真:0551-3412941联 系 人:呈静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8、心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政编码:210029电 话:025-6511130传 真:025-6608930联 系 人:黄晓风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邮政编码:550002电 话:0851-5924117传 真:0851-5924117联 系 人:黄海英四川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30号邮政编码:610041电 话:02885553506传 真:02885551667联 系 人:姬洪涛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61号邮政编码:430061电 话:027-88215268,8822330
9、7传 真:027-88219972联 系 人:张晓黎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地 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政编码:310020电 话:0571-86959511,86091244传 真:0571-86983216联 系 人:谢锦良湖南省岳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岳东路58号邮政编码:414000电 话:0730-82242225传 真:0730-8237493联 系 人:黄雄辉遵义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地 址:遵义市宁波路邮政编码:563003电 话:0852-8650500,8684457传 真:0852-8647055联 系 人:冯永渝企业可将所抽、
10、封样品送上述批准的任何一个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磷肥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
11、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 新申证企业需提交产品投产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
12、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
13、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14、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
15、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
16、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对于已经提交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
17、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检验活动符合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一份,报审查部二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
18、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缴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
19、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磷肥(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只允许获证企业生产规格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规格的磷肥产品。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
20、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
21、.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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