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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实施细 那么发文单位: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8-1执行日期:2004-8-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认真施行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的经营者, 以及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应遵守本细那么。第三条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 工作由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公共交通处(以下简称市交委公交处) 承当。武汉市公共客运交通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监察办)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
2、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武汉市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由市公交监察办依照条例和行政 处分法进行处分。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分程序应当依照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执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和变动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和轮渡 码头,擅自迁移、挤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服务设施,污损、涂改、 覆盖、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服务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一)对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成认错误、及时改正,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接受处分的,处以200元-500元罚款。(二)对情节较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1000 元罚款。(
3、三)对阻碍执法,情节严重且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 线路经营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按每车船处以 1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回线路经营权,撤消城市公共客 运交通营运证。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 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变更线路、站点、营运时间,忽视平安管 理,发生平安事故,未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未执行核定价 格,不受理乘客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一)对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 罚的,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二)对情节较
4、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8000元罚款。(三)对阻碍执法,情节严重且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8000兀-10000兀罚款。(四)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吊 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车容不洁,车内 服务设施不全,未在规定位置标明经营者,未在规定位置标明线 路名称,未在规定位置标明行驶路线图,未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 费标准,未在规定位置放置营运证,未在规定位置标明投诉 号 码,无人售票车无投币箱、电子报站设施、IC卡设施残缺不准, 空调车无温度计、通风换气设施,轮渡未按规定配备平安救生设 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
5、改正的,按每车船处以3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未佩戴标志,未按核定的标准收费,未向乘客提供有效的等额票 据,在规定的行驶线路追抢、超载,在规定的站点(码头)无故 拒载、滞留,未准确播报线路、站点(码头)名称,向车船外抛 洒垃圾,拒绝或歧视持规定证件免费乘车的乘客,在车船内吸烟 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一)对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100元罚款。(二)对情节较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元-300元罚款。(三)对阻碍执法,情节严重且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300元-500元罚款。(四)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处
6、分的,由市公共交通监察办 公室书面通知其所在企业,不得从事公交车驾驶员、乘务员工作。第三十三条市公交监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之一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市公交监察办负责 追究相关责任,处级工作人员由市交委负责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那么由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二OO四年八月一日按照条例授权,负责对本市城市公交行业实施日常管理和监 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听证、发证;负责对 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分。第四条市交委公交处根据全市交通开展总体规划,负责组 织编制本市城市
7、公共客运交通开展专项规划,研究行业开展政 策,包括鼓励吸引外资和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交投资、建设 和经营的相关政策,经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协调和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线路管理第五条 线路新辟、调整程序:(一)市交委公交处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开展规划和城市 开展实际,会同市公交监察办提出线路新辟、调整方案。(二)市公交监察办对提出的线路新辟、调整方案应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按条例规定的程序,会同公安交管部门 组织听证、论证,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等客运经营,必 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线路经营权。第七条对新辟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
8、以及其他原因需要重 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 者。线路经营权招标方案,由市公交监察办组织拟定,报武汉市 交通委员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线路经营权招标程序:(一)市公交监察办负责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申 请和条例规定的其它资料,并对申请人资格和相关条件进行 审查。(二)市公交监察办根据线路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三)市公交监察办负责签收、保存投标文件,主持开标工作。(四)市公交监察办依法组建线路经营权评标委员会,由评 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撰写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 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市交委公交处备案。(五)市公交监察办负责确定
9、中标人。第九条经营者线路经营权期限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从事公交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必须经过城市 公交相关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负责;考试 工作由市公交监察办负责。第十一条市公交监察办要根据条例规定,与取得线路 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并颁发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由市公交监察办负责制作。营运证应载明经营者的名称、线路序号、线路起止点、车辆牌照 号、车辆自编号等。第十三条市公交监察办负责制定公交营运服务评议考核标 准,并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年度评议,评议时应当 邀请社会评价中
10、介组织、乘客代表及新闻媒体等方面参加。经营者 在线路经营权期内评议不合格的,由市公交监察办责令其在规定的 期限内进行整改;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 处分。第三章客运管理第十四条市公交监察办负责对经营者以下工作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一)按照核准的营运规模、线路走向、停靠站点(码头) 开收班时间和营运班次从事营运的情况。(二)建立健全必要的平安管理制度,包括营运车(船)例 行保养制度、车(船)消防管理制度、平安行车(船)监控制度、 驾驶员平安行车(船)操作规范、平安教育管理制度的情况。(三)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月票和客票服务价格的 情况。第十五条市公交监察办按照条例制定驾驶员、
11、乘务员 具体服务标准和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第十六条市公交监察办应对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船服务设 施实施检查,并催促经营者保持车船服务设施齐全、无损。(一)车(船)身无破损,保险杠、装饰条无松垮、翘曲, 油漆无剥落,漆色一致,异色边界清楚;车(船)玻璃、厢内顶 板、裙板无破损,地板无破洞,座椅和扶手无松动、缺损,并保 持干净、整洁。(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经营者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企业名称与自编号,以及由市公交监察办核准的线路序号。线路 序号包括线路前牌、后牌和侧牌。侧牌上应标明线路沿途停靠的站点名称。(三)在车(船)内规定的位置张贴行驶线路图、营运服务 价格和服务投诉 号码,并保持清晰
12、完好。(四)无人售票车设置的投币箱、电脑报站器及电子报站显 示器、IC卡刷卡机等设施保持完好。(五)空调车在规定的位置装置温度计,标明使用冷气或暖 气的气象预报温度标准。(六)轮渡按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有关规定配备救生设备。第十七条市公交监察办在接到城市道路、航道建设、维修 和实施交通管制通知之后,应及时制定相关线路的临时调整方 案,并负责通知有关经营者组织实施。临时调整营运线路,市公 交监察办应在实施之前,提前三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 告。第十八条在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市公 交监察办应按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调度和指挥公交车 船,参与应付紧急情况。经营者应服从调度和指挥。
13、第十九条市交委公交处和市公交监察办,应当建立和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 、电子信箱和邮件地址,并设立专人 受理投诉,办理上级交办的或有关单位转办的投诉事宜。受理的 投诉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回告。 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日。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受理乘客投诉的专门机构,制定 规范的投诉处理制度,认真落实投诉处理工作,接受乘客的监督。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交委公交处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场站设施的管理方案,并按照条例要求,确定日 常管理单位。第二十二条市公交监察办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杆、 站牌、码头的设置和建设,并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工作,保持各 项服务设施外观整洁、完好。第二十三条市交委公交处和市公交监察办负责催促从事电 车营运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供、配电设施 的维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第二十四条市公交监察办根据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 确定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的站(码头)名称。第二十五条市公交监察办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和站点(码头)的广告发布,广告发布不得遮盖车辆前牌、 侧牌、后牌和影响乘客对车辆线路的识别;不得在车窗玻璃上发布 广告。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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