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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治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 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援助学生顺利完 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 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 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劳,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方法标准 之列。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 高学生综合素养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完成 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 足校园、效劳社会的
2、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觉申请、信息 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 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治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 作,负责协调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 等部门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相关具体工作。第六条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 相关政策,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一般治理和效劳工作。第三章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具体职责第七条标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设置、审批勤工助学岗 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治理和使用学校按规定提
3、取的 勤工助学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酬劳标准,治理和发放勤 工助学酬劳,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八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援助学生 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勤工助学学生 档案,为科学治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第四章岗位设置第九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依据学校的治理体制、人事制度和 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 位。第十条明实在践育人职责。校内各用工部门需由一名指定 人员联系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本部门勤工助学治理效劳工 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 导。第十一条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如无 特别技能要求,原则上聘用勤工助学学生超过10人含)以上 的校内各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不低于60%, 10人以下的用工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50%。第十二条各用工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 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 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每生每个月工作总 量不得超过40小时。第十三条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 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 但学校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酬劳。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院系自行开发并支付酬劳的岗位 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备案。第五
5、章工作量及劳动酬劳第十五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酬劳由学生资助治 理中心统一发放。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长原则上为20时/月,发放 薪酬300元/人/月。如遇特别情况需临时增加工作时长,用人 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每月 累计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当月工资按15元/小时计算。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劳动酬劳的标准,将依据国家学生资助 政策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治理中 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第六章工作程序第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工部门在规定时 间内向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
6、在学工系统 在线填报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二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 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学工系统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 可自行在线应聘,各用工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及聘用。各 院系及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可向设岗部门推举学生,优先推举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校内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 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治理和考核工作,按要求填写 (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各种上报材料要求真实、精确,如 有虚报,将严格进行追究。第七章学生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学生的权利:一)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通过参加学校组
7、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酬劳。三)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效劳。第二十条学生的义务: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 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老实守信、谦虚慎重、文明礼貌, 不得有以下行为:1. 私自离开工作岗位;2. 弄虚作假,欺骗用工部门;3. 消极怠工,拖延时间;4. 成心损坏用工部门的财物;5. 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工部门财物;6. 向用工部门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7. 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四)在勤
8、工助学活动中老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 息。五)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当。第八章 用工部门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用工部门的权利:一在学校规定同意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二)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治理、教育和考核。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 工作职责的制定。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 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 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
9、核,每月按时 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酬劳。六)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 技能。第九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三条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用工部门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经查证后将其登记在案,批判教育后仍无改正 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 舍、学校其他园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治理的 有关规定处理。第十章校外勤工助学第二十六条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统筹治理校外勤工助学 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七条 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凡需我院勤工助学 学生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工处学生 资助治理中心申报,填写(勤工助学岗位校外)设置申请 表),经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在我院招聘学生。任 何个人、团体、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以任何形式招录我 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方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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