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辅题题库(排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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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辅题题库(排序版)国开(中心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辅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1073。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提纲。案情汤某系市人,男,1996年10月3日诞生,汉族,家住区路号。2013年12月11日至15日,汤某与同学周某一起共同盗窃摩托车三辆,经估价总值9010元。经查,汤某加入盗窃活动是受到周某怂恿,并且胆怯被同学讪笑胆小而加入了周某盗窃摩托车的活动。这是汤某第一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盗窃中主要负责望风以及掩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2、公安局立案后,汤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有悔罪表现。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对汤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请以汤某的辩护人身份拟写一份辩护词提纲。如答题须要,案情材料中未给出的信息,可用的模糊方式指代。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照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主动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协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稍微情节
3、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假如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主动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3.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
4、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急;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2016年1月试题 评分要点: (1)首都 包括标题、提示语和前言。 前言中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做了哪些调查查阅工作等。 (2)正文 应当写明辩护看法。这部分内容是核心,主要针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构成的罪名、提出的处理看法进行说理辩驳。本案中主要应针对量刑情节进行辩驳,指出其从犯的地位、未成年人身份、悔罪表现、应当适用缓刑等。 (3)尾部 结束语。应当归纳总结中心论点,提出详细的处理看法。 案情姜青,男,27岁,汉族,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20年月日,姜青经
5、人介绍,相识了工厂女工王兰,并与王兰确立了恋爱关系。姜青与叶兵是中学同学,同学聚会时,姜青常常带着王兰一起参与,在聚会过程中叶兵与王兰相识。之后,叶兵多次单独约见王兰。姜青因怀疑女挚友王兰与叶兵有不正值关系,遂给叶兵打电话,在电话中与叶兵约定在市区市场旁边见面。姜青邀约杨东、赖同等人与叶兵见面,姜青带人与叶兵见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恋爱冲突,自始至终只是想恐吓一下叶兵,并没有想要实际损害叶兵。但是,双方见面后,由于叶兵话语挑衅,导致双方当事人心情激烈,发生打斗,姜青将叶兵打成重伤。案发后,虽然姜青的家庭比较困难,但是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姜青及家人尽自已最大的努力,向他人借钱,主动筹措资金,支
6、付了叶兵的医疗费33149.48元,并且有悔罪表现,对当时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事后,姜青的行为也得到了叶兵的谅解。姜青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照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协作调查,没有任何躲避责任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特别懊悔。公诉机关指控姜青的行为涉嫌有意损害罪,要求法院对姜青依法严惩。姜青托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亮担当自己的辩护人。2020年1月试题 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5分)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辩护词。(2)提示语。应当写明:敬重的合议庭组成人员。(3)前言。应当写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姜青的托付,指派我担当姜青涉嫌有意损害罪一案的辩
7、护人,出庭前,我经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走访,现针对本案发表辩护看法如下: (二)正文(12分) 辩护看法: (1)本案被告人叶兵对案件发生存在肯定的过错。(2)本案是因恋爱冲突引起,被告人姜青犯罪行为的主规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姜青案发后主动救治伤者,主动进行赔偿,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叶兵的谅解。(4)被告人姜青照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具有酌定从轻惩罚情节。(5)被告人姜青认罪看法较好,具有酌定从轻惩罚情节。(三)尾部(共3分) (1)结束语 总结归纳全篇辩护词中心论点,提出处理建议。(2)律师暑名,写明年月口。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8、一份行政裁定书。案情2016年10月5日13时10分,张茜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AX号的小型越野客车,在区路口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街22号对开路口时左转弯,碰撞了在车行道上停留的被害人廖戊(案发时25周岁),造成被害人廖戊伤残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廖戊不服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X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田丽、王东、吴冰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文担当书记员,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市公安局派出所认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详细行政行为。于是,廖戊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
9、申请撤诉。2016年11月5日,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作了案号为(2016)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廖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廖戊担当。 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廖戊,男,25岁,汉族,中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法定代表人张正,所长。地址:市区路号。2019年1月试题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义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16)行初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应当写为:原告廖戊,男,25岁,汉族,中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市区X路号。被告市公安局X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张正,职务:所长。
10、地址:市区路号。 (二)正文 (1)案件来源和原告提出的撤诉恳求和理由。 (2)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理由。 (3)裁决结果。 (三)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担当。 (2)由合议庭署名、写明日期。 (3)书记员署名。 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案情王石与刘兰系挚友,因经商资金周转不开,20年月日,王石向刘兰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刘兰归还借款。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刘兰经营血本无归,一年还款期到后,刘兰无钱将借款归还王石,王石多次向刘兰讨要未果,于2014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依法判决刘兰归还借款。在诉讼进行中,在庭下,刘兰找到
11、王石,将自己的状况向王石说明,并希望王石给自己3个月的期限,自己将变卖车辆归还欠款,王石表示理解,并同意了刘兰提出的建议,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王石遂于2014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市区人民法院由张静、李伟、王英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杨洋担当书记员。经审查,市区人民法院认为,王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4年月日制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由王石负担。 当事人基本状况: 王石:男,56岁,住市路号,汉族,个体经营者。 刘兰:女,30岁,住市路号,汉族,个体经营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12、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须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017年1月试题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案号。应
13、当写为;(2014)民初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原告王石:男,56岁,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市路号。 被告刘兰:女,30岁,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市路号。 (二)正文 正文内容包括起诉的时间与事由、裁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结果。应当写为: (1)本院受理原告王石诉被告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石与刘兰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王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申请成立的依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裁定如下: (3)准许原告王石撤回起诉。 (三)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担当; (2)由合议庭署名;写明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 (3)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
14、章。 案情2016年10月14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吴晓担当书记员,适用一般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0月16日,法院制作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裁定如下:驳回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京裕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十五元,应予全部退还。 详细案情如下:海星公司称:依据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签订的施工平安责任书第七条约定:京裕宾馆为了平安须要,向海星公司收取1万元平安保证金,待施工结
15、束后将保证金退回。海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施工平安责任书的规定,也早已完成施工,但京裕宾馆拒不退还保证金,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京裕宾馆退还海星公司平安保证金1万元,并担当本案诉讼费用。京裕宾馆辩称,海星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海星公司未为京裕宾馆进行施工,双方无项目合作,恳求法院依法驳回海星公司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证明所诉施工项目的存在,海星公司提交了施工平安责任书以及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在施工平安责任书的内容中,相对方始终表述为“宾馆”,其中第七条约定:为确保平安责任的落实,宾馆要求施工方交纳平安保证金1万元,待施工结束后,施工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宾馆将保证金
16、退还施工方。在合同下方签章处甲方签章内容无法分辨,海星公司主见该公章即为京裕宾馆,施工方处未加盖公章。收据上显示收到海星公司施工保证金1万元。加盖的公章为“京裕宾馆”。对上述两份证据京裕宾馆均不认可。 针对未能供应证据原件的问题,海星公司称,在2016年9月4日,其工作人员持施工平安责任书及施工保证金原件去京裕宾馆领取施工保证金,但是其后京裕宾馆工作人员将上述材料取走并拒绝退还保证金。海星公司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市区派出所民警出警,海星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当日的派出所出警记录。诉讼中,法院依据海星公司供应的联系方式,与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派出所民警确认当日确系海星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京裕宾馆取
17、走其一份材料,但京裕宾馆不予认可,民警无法确认该事实,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应由法院解决,未制作出警记录。对此,京裕宾馆在庭审中称当日系由于双方员工发生争吵,由海星公司员工报警。 法院认为,海星公司系基于<施工平安责任书向京裕宾馆主见退还施工保证金,但鉴于海星公司供应的施工平安责任书、施工保证金收据均为复印件,对上述复印件京裕宾馆均不予认可,海星公司就此亦未能供应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海星公司作为主见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担当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其所提交的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其应担当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海星公司未能证明其与京
18、裕宾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起诉京裕宾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证据有:(1)施工平安责任书>复印件;(2)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3)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开庭笔录等。民事裁定书的案号为:(2016)民初字第32号。 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区西里甲5号。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 京裕宾馆有限公司,地址:市区东路甲1号4层。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2018年7月试题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16)民初字第32号。 (3)诉讼双方的基本状况。 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19、,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地址:市区西里甲5号。 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地址:市区东路甲1号4层。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星公司)与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恳求。 (2)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 (3)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确定。 (三)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担当。 (2)交代上诉权。应当写为:如不服本裁定
20、,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3)合议庭署名、写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 案情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莉、王冲、张晨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扬担当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淑与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详细案情如下:张淑诉称,自20年5月起,有限公司以接生产合同项目太大、扩建厂房、购买设备急需资金为名,分三次向张淑借现金24万元(贰拾肆万元)。并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收据。借款到期后,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张淑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年月日区人民
21、法院受理本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中,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汲取公众存款已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淑的起诉。 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张淑,女,46岁,公司职员,住市区路号。 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总经理。地址:省市路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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