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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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差异在康雍乾山东农夫与德国巴伐里亚农夫之间刘新利(山东高校 犹太教与跨宗教讨论中心 哲学与社会进展学院,济南250100)摘要:康雍乾时期,“耕者有其田”是山东农夫一如既往的愿望,但却是巴伐里亚农夫的划时代要求。在18世 纪世界经济转型以前,在整体上,“耕者有其权”是巴伐里亚农夫的生存依据,但却是山东农夫患病压迫和剥削的缘 由。本文以康雍乾时期为历史中折点,说明:拥有土地的占有权,迫使山东农夫必需承负我国的、官府的和家庭的责 任。比较之下,土地占有权向着土地耕种权的变化到达极限,使巴伐里亚的农夫借助于新型社会的到来转变成为拥有 土地占有权的我国公民。关键词;土地权利;巴
2、伐里亚农夫;山东农夫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康雍乾时期,即18世纪,是德国巴伐里亚社会经济转型的前期。此时,传统的农业社会经济进入 最终阶段,新的工业社会具备了产生和进展的基础;同时,丧失土地占有权的农夫达96%以上,他们 握有的耕地权也渐渐进展成为前行的重辗。与巴伐里亚相比照,同时期的山东处在所谓“康乾盛世。 传统农业社会的各种打算性因素都呈现出典型状态;近60%的农夫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他们的耕地权 与占地权合而为一。然而,在比较的前提下,山东农夫缺乏实际意义上的耕地权,他们的土地占有权 那么是难以承负的重粗。一,农夫的耕地权农夫耕地权的态式,以18世纪德国巴伐里亚为例。在巴伐里亚
3、,耕地权是农夫的身份标志。农夫是否有权耕种土地,直到19世纪中叶以前都需要法 律文书的证明;无论拥有哪一种耕地权,无论该种权式是好是坏,农夫之所以是农夫,只是由于他握 有耕地权的一种。概括说,巴伐里亚农夫的耕地权主要有四种,(P439-515)继承权、采邑权、依附权 和恩地权:继承权自中世纪早期起就是农夫继承耕种领主土地的权利。通过遗产继承,农夫得到这项权力及 相应的土地。在继承权之下,一农夫继承了其先人耕种的土地,担当其先人担当的保证该土地领主生 活需要的责任;同时,该土地领主继承了最初确定下来的保证农夫耕种土地的责任。在农夫和领主双 方,继承权都可以遗传继承。采邑权原属于骑士,以服骑兵兵役
4、为条件获得土地。15世纪以后,农夫 以担当租赋和劳役为条件从土地领主手中获得采邑权,并以此为凭据耕种该领主的一块土地。在采邑 权的限定下,领主有责任保证农夫的耕地权;农夫有责任通过耕种土地保证领主的生活需要。个别状 况下农夫还有责任为领主当兵打仗。(P495.526)在领主和农夫双方,采邑权都是终身而止。依附权原 属于依附农夫(农奴,或份地农夫)。大约自14世纪中叶以后,依附农夫渐渐在巴伐里亚消逝;在原 来由依附农夫耕种的土地上,领主将一种被称为依附权的土地耕种权授予农夫。双方的责任与在采邑 权、继承权之下所确定的一样。恩地权,顾名思义,来自于土地领主的所谓“恩惠”。假如说在上述3 种权利下,
5、领主与农夫的关系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中世纪盛期及以前主从关系的剩余,那么在恩地权之 下领主与农夫的关系就是明确的中世纪晚期的土地关系。在14世纪以后巴伐里亚的史籍中,常常消失 农夫为延长土地耕种期限而斗争的记载。那时,耕地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较长的是3年。3 (P326-330) 15世纪以后,恩地权又分成两种:估定恩地权和纯恩地权。前者的耕用期较长,到18世纪时基本与 收稿日期:2005-01-08 作者简介:刘新利( 1956-),女,山东文登人,山东高校哲学与社会进展学院教授;讨论方向:德国历史与基督教历史。和习俗面前完全自由。明显,在巴伐里亚被当作农夫权利的东西,在山东是农夫生活窘困的表现
6、;在巴伐里亚用来法律 规范农夫社会的土地秩序,在山东是强迫农夫接受剥削的土地关系。土地占有权,在巴伐里亚是农夫没有授受压力地、随便耕种自己土地的权利。12世纪末巴伐里亚 封建制度确立的时候,绝大多数农夫握有土地的占有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夫渐渐地失去了 这项权利。15世纪末,拥有“自己地产”的农夫数量从50%以上直线下降到25%左右;16世纪末下 降到15%。18世纪末自由农夫的数量低达农夫总数的4%,有的地区甚至缺乏2%。拥有土地占有权的 农夫成了农夫人口中确实定少数。从12世纪末封建土地制度确立到18世纪末解体,600年间,巴伐 里亚农夫的土地占有权演化成为土地耕种权,或租佃权;其间
7、没有消失过一次以获得土地,或夺回土 地占有权为目标的农夫起义和农夫战斗。在康雍乾时期的山东,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夫基本占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上,是凭借土地占有权耕 种土地的自耕农。租佃农夫的数量大致在15%以下。本文回避自耕农的定义与实际生活的限定等详细 问题的研讨。迄康雍乾时期,山东自耕农的数量基本处在循环波动之中。一旦自耕农的数量削减到半 数以下,中心政府就会实行措施,或者抑制“赁地出租”、“招佃耕作”,或者蠲免赋税,尽量减缓农夫 的压力。假如政府措施无力,农夫自身就会以激烈的方式进行调整。明显,巴伐里亚农夫放弃的东西,山东农夫势在必得。土地耕种权与土地占有权,是土地责任的表达。土地的责任一方面
8、是供应产品,通过人的耕作予 以实现,这是社会生存的需要;另一方面供应耕地权,通过人的治理予以实现,这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在巴伐里亚,土地责任表现为双重性,一方面土地占有者有责任供应耕种权,另一方面土地耕种者有 责任供应产品。18世纪末,除极少数的、在农夫中仅占2-4%的自由农夫以外,没有其他人同时拥有土 地的两种权力。土地强迫两种人-全部者和耕种者-共同发挥作用。在山东,土地责任表现为单一 性,土地的占有者同时保证土地可以耕种和供应产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土地的占有权直接来 源于脱离土地经营的中心王朝,中心王朝以不依靠于土地的、政治的、甚至军事的力气赐予农夫以土 地,所以,农夫既没有力量保
9、证土地的占有权,也没有责任通过土地的占有权确定土地的耕种权。还 有一方面,不涉及各类地主,仅就农夫而言,伴随着土地占有权而来的责任是担当我国赋役,而不是 管理甚至统治所占有的土地。应当成认,土地责任的单方面实现,会使一局部人脱离土地、置身于农 业社会经济体系之外,社会秩序会消失不断引发基础失衡的黑洞。上述山东农夫与巴伐里亚农夫之间的权利差异因之于耕者有其田和耕者有其权的差异。18世纪,巴伐里亚的绝大多数耕者拥有耕地权。17世纪中叶的“30年宗教战斗”以后,巴伐里 亚的农夫通过购买、继承或婚姻等等途径重新获得土地的耕种权。为了获得耕地权,他们必需按传统 方式,支付“土地耕种权交接费”,即“劳得民
10、” (Laudemien),同时还要向主持交割手续的办事员 支付手续费,即“施庖特勒”(Sporteln)。这类费用是18世纪巴伐里亚农夫最沉重的负担。当时打算 “劳得民”额度的因素主要有四种:1)与地产值的比例,有时高达37%。2)更换土地权的次数,每 更换一次就重新交纳一次。3)地产价值的估算,往往过份高估。4)计算方法。当时“施庖特勒”的 内容包括事成费、酒水钱、纸墨钱、盖章费、帮腔钱等等,五花八门,其额度直线提升。在17-18两 个世纪间,有的地区农夫支出的劳得民和施庖特勒增加了约477%。巴伐里亚农夫土地耕种权所要求的地租和劳役,平均来说,其额度在总收入的13% - 24%。18世
11、纪也消失租役加重的现象,有的地区在半个世纪间上涨了 181. 12%o总之,耕地权给巴伐里亚的农夫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然而,不能否认,土地耕种权同时限制了土 地占有权。如前述,拥有土地占有权的领主有责任保证其土地具备耕种权。这项责任详细包括抵挡自 然灾难、政府摊派以及战斗抢劫等等。17世纪以来有史记载的两次农夫起义都是要求领主履行其权利 要求的责任。同样不能否认,土地耕种权也限制土地耕种者本身。如在无力连续耕种的状况下,农夫 必需放弃或转让耕地权;在一块土地重新招农时,应招者必需有力量出示或购买土地的耕种权文本。在比较的前提下,康雍乾时期山东的大多数耕者拥有土地。17世纪中叶明末清初战乱之后,通
12、过 中心王朝政府多方面的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获得土地占有权的农夫占绝大多数。土地占有权的责任 要求是担当我国赋役。中国的赋役制度,就其严格程度、细密程度、我国倾注力气的程度以及制约农 夫生存的程度等等方面来说,大约是世界上任何我国和地区不能与之比较的。山东各地清朝县志都载 有土地的分等登记,如某一等土地有多少顷、亩、分、厘、丝、忽、微、织,并载有赋税额度的规定, 如某一等土地每亩征银多少分、厘、毫、丝、忽、微、织、沙、尘、渺、漠,及每亩征米多少勺、沙、 撮、粟、颗、粒,等等。一亩土地约等于60平方丈,一分银大致相当于五克,一勺米大约是001升, 无论是否以十进位统计计算,在一亩土地、一分银、一
13、勺米的计量之下再划分出几个等级,其最小的 一级“织”、“漠”、“粒”是多少? 一丝土地上的一颗作物有一粒粮食的赋税义务,这里所显示的是中 心朝廷对地方土地的掌握程度,其意义完全在土地经济的范畴以外。山东有民谣:“孝顺父母不怯天,交上皇粮不怯官”。皇粮是农夫占有土地的根本性理由;官吏是 皇粮得以实现的关键性人物。王朝各级官吏通过征收赋税构成一个浩大的、同时作用于政治和经济两 大领域的利益集团。通过征收赋税,他们维持着中心王朝的地籍、户籍基层统治制度,充分发挥其行 政职权的作用;同样通过征收赋税,他们支撑着从中心朝廷直到州县乡镇各级政府的行政开支,充分 发挥其经济职能。在各级官吏的主持下,农夫的赋
14、税额度远远超过中心政府规定的数量。农夫的赋税 支出往往在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地方有的时期内竞消失占三分之二的高度。然而,除此之外,山东农夫还有来自于家庭内部的负担。在大多数状况下,父母俱亡,或主要一 方去世后,兄弟几个会协商平均分家。由此,每一个农夫家庭,不管是否支付得起,从第一天开头就 自觉地为另一个、另几个新的家庭蓄备支出。应当成认,与赋役构成的外部负担相比,农户内部的培 育新农户的负担,在某个角度上,是在短时间内压垮一个不是特别殷实的农户的更直接的缘由。从一 开头,农户中的儿子们就不是作为母庄户的继承人,而是作为她的掘墓者被培育出来。总之,康雍乾山东的农夫有三种负担:1)至细至密的朝廷
15、赋役;2)王朝官吏的额外榨取;3) 农户本身的再生产需求。三种负担的根源归结为一,即土地的占有权。由于借助于王朝政权而有权占 有土地,农夫必需支撑这个政权;王朝与农夫之间互为依傍,一方衰弱另一方就会起而扶持。但王朝 政府将土地占有权应当负担的责任却赐予各级官府,致使拥有占地权的农夫必需保证土地得以耕种, 而没有占地权的官吏那么必需保证土地供应产品。权利与责任的扭曲,使农夫和官吏双方都身负重担。 还有,由于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农夫必需自然地或不自觉地在家庭内部进行土地权的再安排;原本由 中心政府所掌握的土地安排权在农业生产与消费的最底层-农户中-自然地或不自觉地失控。18世纪结束以后,耕者有其田与
16、耕者有其权的历史差异打算了山东农夫与巴伐里亚农夫的完全不 同的命运。19世纪中叶,由于社会历史的本质性变化(通过1848年欧洲革命和1840年中国鸦片战斗), 在整体上,双方农夫处在相同的历史起点上:都在转离旧的、传统的农业经济轨道。双方都选择了 “耕 者有其田”。在巴伐里亚,通过改革与立法,到19世纪末,农夫的土地占有权普遍地取代了土地耕种 权。占地权与耕地权合而为一。有田的耕者成为我国公民;“农夫”成为一种职业,一种与公务员、工 人、老师等等一样的负有公民义务、享受公民福利的社会职业。比照之下,在山东,通过战斗和革命, 到20世纪初,大多数农夫再次获得土地的占有权。占地权与耕地权再次合而为
17、一。此后,有田的耕者 再次与土地一起承负起满意我国、官府和家庭需求的责任,承负起呈现社会“盛世”的责任。历史再 一次借助于土地全部权将社会的重钝套在农夫的脖子上。本文刊于文史哲2005年第五期采邑权、继承权或依附权全都;后者仍保存恩地权的特征,并只有少数农夫通过这种权利耕种土地。上述可见,所谓农夫的耕地权在巴伐里亚就是农夫使用领主土地的权利。借用当时人的表述,这 种权利就是“某人在某块土地上所拥有的,有力量行使的,并不需要考虑是否对土地本身有完全或不 完全占有权的权利。” 4 (P94)当地人还将这种耕地权分成好权和坏权;继承权、采邑权、依附权和恩 地权依序较坏。最好的是继承权;拥有这种权利的
18、农夫可以世代相袭地耕种某领主的一块土地。采邑 权也比较好,由于只要领主有生活需要,农夫就可以耕种他的土地;而不再有生活需要的领主,都必 需事先考虑到原有的权利状态将土地和农夫遗留给继承人。依附权相对来说也属于好权,由于拥有这 种权利的农夫往往保持着“人身依附”的特征,领主不会轻意地更换“自己的”农夫。恩地权是坏权, 由于领主的“恩惠”有太大的主观能动性,农夫可能随时由于任何一种缘由失去领主的恩宠。必需时 常地向土地领主“请恩邀宠”对农夫是个不小的压力。18世纪时,96%以上的巴伐里亚农夫拥有耕地 权的一种。5 (P374)其中,拥有继承权的农夫占农夫总数的18-20%,拥有采邑权的占4-6%,
19、 8-10%的 有依附权,余下的60-66%的农夫通过分化了的恩地权耕种土地。3 (P326)农夫使用领主土地的权利,即“在下全部权”。与之相对应的是领主的土地占有权,即“在上全 部权”。一块土地被赐予两种权利,尽管在康雍乾时期的山东较为罕见,但在中国不是生疏的现象。明 清时期江南很多地区流行的“田面权”和“田骨权”与此极为相像。(P61-67)由于农夫仅仅拥有土 地的“在下全部权”,并以此为依据耕种土地,所以他必需向拥有土地“在上全部权”的土地领主交付 地租和劳役。有关其租役的形式、数量、交付的时间、内容等等,都包括在耕地权的文本之中。如此 说来,巴伐里亚农夫的耕地权,或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
20、土地的租佃权。也就是说,18世纪96%以上 的巴伐里亚农夫是握有某种租地权的租佃农夫。那么,康雍乾山东的农夫缺乏租地权吗?答案明确否认。但是,与巴伐里亚农夫的耕地权相比, 山东农夫租佃土地的权利明显不属于社会法权;假如必需用“权利”来衡量农夫租佃土地的行为,那 么只能限定在自然法权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山东农夫租佃土地的行为只是一种自然的生存状态,谈 不上行使什么社会的或经济的权利。在山东,只要有人情愿并且能够租佃某块土地,只要该地主同意 出租,只要双方达成合同,相互接受对方的条件,租佃关系便成立。在租约确定之前,农夫是否租佃 土地不仅没有法权的限制和保障,也没有传统习惯的约束和保证;农夫租佃土
21、地就像借用高利贷,在 法律和习俗面前完全自由。无地或少地,是山东土地租佃关系消失的主要缘由和依据。在巴伐里亚被 当作农夫权利的东西,在山东是农夫生活窘困的表现;在巴伐里亚用来法律规范农夫社会的土地租佃 秩序,在山东是强迫农夫接受剥削的土地压迫关系。不仅在农夫方面,租佃土地被排斥在最大可能的最低限度之内,能不租就不租,而且在王朝政府 方面,土地租佃现象也是被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历史一再证明,租佃农夫数量的增长是山 东社会动乱的先兆;大凡“平年盛世。租佃农夫都在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下。租佃农夫的数量越少,社 会越安静;一旦租佃农夫的数量超过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上,以得到土地为目的的农夫起义甚至农夫
22、战 斗就势在难免。在本文所论及的清代康雍乾时期,山东的租佃农夫大致在15%以下,7 (P160T76、160-161) 这应当就是所谓“康乾盛世”在山东的主要表现。与此同时,康雍乾特别关注租佃农夫数量的增加, 认为这是严峻的社会问题。如康熙43年(1704),皇帝在巡察中看到“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 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网大约在雍正6年( 1728)前后,一位河东总督也说山东 “有田自耕之民,十止二三,其余皆绅衿人等招佃耕作工9 (P10)清朝前期山东各地普遍消失“编户 之民,类皆佃田自给”的现象。“赁地出租”、“招佃耕作”及“佃田自给”等等,这些在巴伐里亚 构成社会经济
23、秩序的因素在山东是社会动乱的前因、象征。什么缘由造成了租地权在山东与在巴伐里亚具有如此巨大的差异?为什么租佃土地在山东是农 夫贫困的表现,以致社会动乱的缘由,而在巴伐里亚却是象征农夫地位的、优待的权利?在分析这个 问题之前,先看一下绝大多数山东农夫耕种土地的依据:农夫的土地占有权。二,农夫的土地占有权农夫土地占有权的态式,仍旧以18世纪的巴伐里亚为例。1756年马克西米连巴伐里亚公国法赐予自由农夫以法律定位:拥有自己地产(Allodium)的 农夫是自由农夫;自己的地产是不行分割的私有财产。自由农夫拥有自己的地产,”既不受某人的制 约,又不必对某人特殊地表示忠诚,也不必为此支付劳役和交接费;不
24、仅如此,还可以依据自己的意 愿使用这块土地。1(P284)明显,农夫的土地占有权就是农夫自由的、独立的、没有授受压力的、随 便耕种自己土地的权利。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夫既不受土地的约束,也不受某人的限制。在12世纪巴伐里亚公国封建土地制度确立之初,通过各种途径,如开荒、获赠,绝大多数农夫握 有土地的占有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夫渐渐地失去了这项权利。中世纪盛期,巴伐里亚拥有土 地占有权的农夫占农夫总数的一半以上。之后,伴随着14世纪中叶的黑死疫及接踵而至的持续多年的 干旱冰冻水灾和植物病害,伴随17世纪中叶的30年宗教战斗及后来的几乎没有停止过的王朝继承战, 普法尔茨、西班牙、波兰、奥地利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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