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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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许办(2003)26号附件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二三年三月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 企业取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5 4 申请和受理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 7 审定与发证 7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 9 收费办法 810 附则9 附件1复混肥料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10 附件2复混肥料企业应有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11 附件3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4 附件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
2、证抽样检验细则33 附件5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4 附件6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35 附件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36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
3、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证单元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产品标准见附件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以下简称化肥审查部)设在国家化
4、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具体职责为:2.2.1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2.2.2负责组织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2.2.3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2.2.4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2.2.5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2.6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2.2.7收集并总结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2.2.8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5、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20823传 真:021-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01,52802587E-mail: gangliu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
6、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20823传 真:021-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01,52802587联 系 人:刘刚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地 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0
7、10-68918670传 真:010-68918650联 系 人:王旭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邮政编码:230022电 话:0551-3412819传 真:0551-3412941联 系 人:夏仕玉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6264749传 真:028-6264749联 系 人:李山桥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61号邮政编码:
8、430061电 话:027-88215268传 真:027-88219972联 系 人:张晓黎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邮政编码:530022电 话:0771-5869795 5860161传 真:0771-5860161联 系 人:孙健峰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政编码:450004电 话:0371-6325987传 真:0371-6325987联 系 人:李全运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9、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118781 8118755传 真:0531-8118790联 系 人:周加彦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27380传 真:0311-3027380联 系 人:张娟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5号邮政编码:710054电 话:029-5528406传 真:029-5528672联 系 人:
10、高红星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号邮政编码:130022电 话:0431-5374318传 真:0431-5374318联 系 人:张铁南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3企业取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见附件1)。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
11、.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文件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8)一式三份;4.1.3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4 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
12、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
13、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14、。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审查部派专家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5.2.3 现场实际
15、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3)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对于已经提交申请并予与受理,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在审查中不予以配合的企业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5.2.6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
16、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4)完成抽样工作,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检验单位、省局各一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寄送检验单位。6.3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检验活动符合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另两份交由省局统一汇总后报化肥审查部)。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5经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
17、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按申证单元填写证书,并注明抽样检验样品的产品规格,每个单元一张证书。只允许获证企业生产浓度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的复混肥料产品。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寄(送)化肥审查部。7.3化肥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
18、书、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完成综合评审。7.4化肥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每个申证单元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5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化肥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19、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公告。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化肥审查部。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获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8.4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8.5 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
20、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8.6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化肥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的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7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8.8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全
21、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9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报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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