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持续近5年,法院为何驳回股东解散公司请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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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僵局持续近5年,法院为何驳回股东解散公司请求公司僵局持续近 5 年,法院为何驳回股东解散公司的恳求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诉讼恳求法院解散公司,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即便的确存在经营管理困难的情形,但如若公司解散将对社会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不宜予以解散。 案情简介 一、博润公司于 2009 年成立,是一家为开发旧城改造而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仇志新、胡军基各持股 50%。公司成立数年间,房地产项目始终在顺当推动,后来起先销售房产,渐渐产生投资收益回流公司。 二、2014 年至 2018 年间,仇志新、胡军基发生冲突。胡军基数次向公安局报案举报仇志新利用其担当总经理的职
2、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其间,仇志新因犯罪被当地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在此期间,胡军基多次召集股东会,但仇志新称自己被羁押而无法参与股东会。 三、2018 年,仇志新向青岛中院起诉,以出现公司僵局为理由,恳求判决公司解散。随后,青岛中院一审驳回该恳求,并认为,股东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需受到社会责任的约束,若此时解散公司,势必影响被拆迁居民能否按期顺当回迁,考虑到公司的上述社会责任,遂判决不予解散公司。 四、仇志新不服,向山东高院上诉,后山东高院接受了青岛中院的判决看法,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其上诉。 裁判要点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
3、到公司及股东应担当的社会义务的约束。博润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经营开发莱西旧城改造长平祥和园项目,该项目具有其特别性,属于旧城拆迁改造项目。假如博润公司解散必定会导致博润公司经营的房地产项目无法对外销售,房屋产权手续无法办理,进而影响到大量被拆迁居民的顺当回迁和外部购房者合法利益的顺当实现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仇志新也没有举证证明博润公司经营的房地产项目接着进行会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博润公司担当的对众多回迁户及购房户的义务角度动身,认为博润公司目前不宜解散。 实务阅历总结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一、对
4、于公司解散类案件,人民法院会实行极为审慎的处理看法,除非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不会轻易判决公司解散。因此,对于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而言,应首先考虑通过股权转让、要求分红、主见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对于不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而言,还可以从职工安置、企业责任、债权债务清理等多角度阐述公司解散的难度和公司解散的不利后果。 二、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解散。因此,如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预见公司僵局出现的各种可能,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数个公司僵局的情形,一旦该等情形出现,即应解散公司。但由于解散后公司法人资格消逝,后果不行逆转,
5、设计该解散事由条款时应细致慎重,以免影响将来该公司正常存续。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诚恳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峻困难,接着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博润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峻困难,接着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三个要件:1.经营管理困难;2.公司接着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该条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峻困难时,假如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了防止公司接着存续而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给予了相关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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