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专业复习相关资料《民法总论》朱庆育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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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法总论教案大纲备课人:朱庆育目录导言3第一编基础理论4第一章民法与民法典4第一节民法的概念4第二节民法典编纂6第二章私法自治7第三节 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7第四节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7第五节 私法自治的规范意义8第三章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8第六节概说8第七节法律适用9第八节法律解释9第九节 法律续造10第二编人10第四章自然人10第十节民法上的人10第十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11第十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12第十三节人格的保护13第十四节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14第五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4第十五节法人概说14第十六节法人的权利能力16第十七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17第十八节 法人目的限制的法律性质18
2、第十九节法人行为的效果归属18第六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18第二十节家庭18第二十一节非法人团体19第三编权利20第七章权利的一般原理20第二十二节法律关系与权利20第二十三节权利概说20第二十四节 权利的实证法体系我国实证法权利体系概览21第二十五节权利的分类22第二十六节权利的界限23立法者意志。(-)客观主义规范意旨,“法律比立法者更聪明:三、解释方法“自萨维尼之后,图书馆中关于方法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是,其认识却举足不前”。第九节法律续造一、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法官造法的尝试。二、法律漏洞的类型()初始漏洞与嗣后漏洞(-)公开漏洞与隐蔽漏洞三、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
3、续造)(一)类推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那么,转用于法律所 未规定的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三)反面推论明示其一,排除其余。(四)目的性限缩或扩张第二编人第四章自然人第十节民法上的人一、“人”在法典中的位置民法规范不仅将其法律效果指向“人力它更是直接对私人的主体地位作出了规定。二、民法观念中的人(-)以自然人为模型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张俊浩:“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某种封闭性和非私法性J(-)两种“观念自然人”1 .“天赋人权”观念上的自然人2 .“理性人”观念上的自然人第十一节自然人的权利
4、能力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一)权利能力1 .权利能力的含义权利能力:成为权利与义务承受者的能力。民法通那么第9条:根据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J 2.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是诉讼法上的概念,指合法地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的能力。(-)权利能力的性质2 .先验性3 .完全且平等民法通那么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J4 .不得让与或抛弃二、权利能力的开始依民法通那么第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之完成1 .性质出生之完成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 .出生完成的判断我国通说认为,出生须同时具备“出”与“生”两项要素,即
5、,全部露出且为活体。3 .出生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 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胎儿的权利能力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存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J三、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的法律性质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死亡的判断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与脑死亡说等。(三)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 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 不同,推定长辈先
6、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 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四、死亡宣告自然人生死不明到达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清理以其 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的制度。(-)死亡宣告的要件1 .自然人生死不明到达法定期间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 .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宣告的效力1 .死亡之推定效力2 .死亡日期3 .效力范围(三)死亡宣告的撤销1 .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2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第十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行为能力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行为能力的广狭两义。广义还包括不法行为能力。二、行为能力的界定(一)行为能
7、力的界定依据“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二)行为能力的程度分界1 .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那么第11条,18周岁。婚姻行为能力。婚姻法规定,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不得结婚。民法通那么第11条第2款:“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意见”第2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2 .限制行为能力民法通那么12条1款,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通意见”第3条。3 .无行为能力民法通那么12条2款,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4 .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民法
8、通那么第13条,精神病人可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民通意 见”第5条。三、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保护(-)概说(-)监护人的顺位民法通那么第1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1)父母;(2)(外)祖父母;(3) 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5)无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 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位那么为民法通那么第17条所规定:(1)配偶;(2)父母; (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9、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无上述监护人的, 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 神病人可能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的设定适用民法通那么第16条之规定(“民通意见”第 13 条)。(三)监护义务民法通那么第18条,“民通意见” 10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 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 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四)监护人的指定民法通那么第16条第3款与第
10、17条第2款规定了监护人的指定程序:(1)对担任未 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2)对担任成年精 神病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 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三节人格的保护一、人格的法律意义(-)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二)作为人的尊严的人格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与保护该尊严是所有国家公 权力者的义务。”二、人格权在各项人格因素上成立的“权利”,被称为“具体人格权”或“特别人格
11、权”。最高法院通过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接纳了一般人格权理论。三、具体人格权(一)概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平安为内容的人格权。(三)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器官及其机能为内容的人格权。(四)身体权自然人以其肢体、器官等物质组织的完满为内容的人格权。(五)姓名权姓名权是对其标记符号独占而不可让与之权利。民法通那么第99条第2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六)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形象再现形式所享有的权利。民法通那么第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12、公民的肖像。“民通意 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 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J(七)名誉权最高法院曾于1993年、1998年专就名誉权问题先后发布了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此后,在2001年 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又有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A)隐私权问题隐私是否具有独立的保护价值,我国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文件给出了颇为不同的回答。四、死者人格问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 近亲属因以下
13、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 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 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J第十四节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一、户籍户籍与迁徙自由。二、住所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那么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民法通那么第15条:“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14、视为住所J“民通意见”第9条:“(第1款)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 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第2款)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J三、失踪宣告制度(-)失踪宣告的要件1 .受宣告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间2 .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 .须由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宣告的效力1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三)失踪宣告的撤销第五章第五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第十五节法人概说一、法人与民法上的“人”法人并无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它是为自然人的需要而设置的。二、作为法律构造物的法人(-)法人的概念1 .法
15、人的规范定义民法成认其主体资格的团体。2 .法人的功用通过独立名义、独立财产责任的法律构造,现代法人制度最终得以形成并完善。(-)法人的构造1 .依法成立2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章程三、法人的分类()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1 .划分标准2 .构造差异(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四)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1 .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公司。2 .机关法人:机构(德国民法典89条,瑞士民法典52条)。3 .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条。4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
16、8) 2条。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也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法人的内部结构(一)意思形成机关1 .社员大会2 .社员的权利义务社员权利有一般社员权与特别社员权两类;社员的义务亦包括一般义务与特别义务。3 .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意思表达机关1 .董事会(理事会)公司法第38条、103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2 .意思表达方式民法通那么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条:“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J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 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J(三)监
17、督机关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五、法人的变更(-)概说(-)法人的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三)法人的分立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四)法人的形态变更(五)法人的目的事业变更第十六节法人的权利能力一、法人权利能力的根据(1)拟制说,(2)受益人说,(3)真实的组织体人格说,(4)人格化目的财产说,(5) 类推说。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那么第36条第2款,法人权利能力始于“成立二(-)法人的设立原那么1 .特许主义2 .任意主义3 .许可主义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3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
18、审查同 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成 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申请 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公司法 第6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 理批准手续J4 .准那么主义公司法第6条第1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 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5 .强制设立主义(-)法人的设立方式
19、1 .命令设立2 .发起设立公司法第78条第2款:“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 立公司3 .捐助设立4 .募集设立公司法第78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条。(三)法人的成立标志1 .登记的创设效力民法通那么第41条、第50条第2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 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1条。2 .登记的宣示效力(四)设立中法人公司法第95条:”股份的发起人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 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 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法人权利能力的消灭(-)法人权利能力消
20、灭的标志民法通那么第36条第2款,法人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终止与法人清算1 .概说民法通那么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的广狭两义。2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者,称为清算人。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 .清算中的法人“民通意见”第60条第2款:“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
21、务的民事诉讼,清算 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公司法第185条第7项:“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人终止的原因民法通那么第45条:“企业法人由于以下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 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J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 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四、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权利能力与法人“人格权”民法通那么规定了
22、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与“荣誉权”。富井正章:“法人有无名誉权,为二说(拟制说与实在说)不同之根本地也。”(二)法人“限制权利能力”第十七节法人的行为能力一、法人本质学说与法人行为能力(-)学术见解拟制说:法人无法拥有行为能力。实在说:法人是一个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现实的整体人”(reale Gesamtperson)o (-)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民法通那么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J二、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通说认为,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三、法人不法行为能力民法通那么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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