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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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平安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平安生产规范化管理,构建广播电 视行业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 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促进广播电视行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播电 视转播台、发射台、影视基地、影视制作机构、网络视听企业等广播 电视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平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平安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 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2、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平安摆在首 位,树牢平安开展理念,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平安风险。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建立健全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和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发放至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平安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 全部岗位。第二十三条平安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平安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 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在新技
3、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修订相应的平安生产操作规程。第三节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任:(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
4、培训I;(三)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四)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进行特种作业活动和操作特种设备,应当使用取得相应资 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人员。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 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 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 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平安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平安设备设施和劳 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平安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安 全生产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平安生产知识。第三十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 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I。单位应当对进入本单位检查、 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平安教育。第五章设备设施管理与作业平安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根据广播电视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编制相应的平安使用和检查维
6、护规程,对广播电视设备进行经 常性的平安检查和维护。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应当设 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平安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 构对特种设备及其附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将设备设施平安操作规程及应急 操作指引张贴在设备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设备平安技术档案。 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
7、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 资料和文件;(二)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第三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气线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节演播录制设备第三十七条LED大屏、拼接屏、透明屏、投影机、灯光、音响等设备 应安装牢固,需要升降或者平移运动的,应设计专门机械装置,并做 好防护措施,保障演出人员和观众的平安。第三十八条临时搭建和使用的演播设备、线缆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 准,敷设的线缆应绕开人行通道,无法绕开的,应采取加装防护槽板 等防护措施。第三十九条演播室照明设备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在演出过程中应当实时监控灯具的
8、运行情况,对大型灯具、调 光立柜等发热量大的设备,还应定期检查其通风装置;(二)使用高温灯具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热措施,并固定在稳固的不 燃材料支架上;(三)临近幕布等易燃物的灯具应装设防火隔热材料。地排灯具不得 直接与舞台地板直接接触,应铺设隔热材料或者采取隔热处理;(四)布景道具上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冷光源;(五)安装的灯具和连接导线应牢固可靠,吊装的灯具和效果器具应 当加装保险装置;(六)安装的灯具与布景道具、幕布之间平安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第四十条舞台机械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舞台机械设备的操作;(二)使用演出场所升降台作为固定演出平面的,应选择能够机
9、械锁 定使用高度和承受台面最大净荷载的升降台;(三)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严禁设备上人员移动。机械臂下严禁有 人停留、通过,运行范围边缘应设置警戒线或者警戒标志。严禁在机 械臂运行时使用烟雾、干冰等影响视线的特殊效果;(四)运行观众席中的升降台时、应在升降台四周安排专人监视设备 及周围的情况;(五)舞台地板上的活门翻开时,应在活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戒标志 并有专人监视。第四十一条舞台吊挂系统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采用铁丝、麻绳、尼龙绳等悬吊景具、道具、显示屏及其它设 备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载荷要求和平安的系结方式进行安装,并配有钢丝绳保护。悬吊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重量不得超过吊杆的额
10、定载荷,并在吊杆额定载荷下均匀分布吊挂布景的重量;(二)禁止直接在栅顶、天桥、马道上吊挂景具、道具;在栅顶、天 桥、马道上进行作业的,应按照高空作业规范要求执行,作业所需工 具和设备设施,应放置在平安防护收纳装置内,防止高空坠落。第四十二条拍摄使用的场景设施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拍摄使用的场景设施设计和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二)悬吊或者放置的景具,运载运动及静止时应有平安保险措施, 防止发生坠落、倾覆或者塌陷事故;(三)场景设施中机械设备运动时有可能造成挤压、剪切、碰撞等危 险的部位应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使用电力驱动的机械设备,在其运 动范围内有可能相互干涉或者有运行顺
11、序要求的应有平安联锁措施;(四)应选用合理的制景工艺,选材、制作应当平安可靠,防止演播 过程中出现零部件松动、坠落,道具倾斜,场景垮塌等情况;(五)大型布景应有防倾覆装置,设置有驱动装置的布景,其传动部 件应设平安保护罩;(六)舞美景具应使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景片应做阻燃处理, 并有耐火等级检测报告;(七)临时搭建演出场所的布景、幕布等易飘的设施应装设耐受5级 风以上的防飘装置。第四十三条拍摄使用的道具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演播室内严禁使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种冷、热烟花、彩带、 彩花喷管等危险物品;(二)使用干冰机、烟雾机、泡沫机等效果设备时,应采取防渗漏、 防漏电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12、(三)不得沿舞台纵深方向前后牵引和斜拉飞行器,飞行器使用应与 其他设备保持不小于2米的平安距离,平安带等设备应平安可靠并有 专人监护;(四)录音棚内的道具设施应妥善布置,防止道具掉落。第四十四条拍摄现场动用明火或者使用电气设备的,在人员转场或者 撤场时,应指定专人进行处置和看护,确认无平安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四十五条演播室电力系统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控制室、导播室、设备机房宜配置双路工艺电;具备直播功能 演播室的导播室及其相应的设备机房主路应为UPS配电,并符合平安 播出管理规定中UPS电源持续供电的时间要求;(二)直播音视频系统设备应与其他设备(灯光、空调、动力等)分 箱配电;(三)演播
13、室内电线主缆应当使用三相五线制,电缆直径不宜小于6 平方毫米;(四)严禁在电气箱、插座箱前,控制台上放置物品。第四十六条在摄影棚、演播室内或者影视园区(基地)外景地临时搭 建舞台、观众席等演播设施的,应符合GB/T 36731临时搭建演出 场所舞台、看台平安的有关规定。第三节播出传输设备第四十七条发射塔巡检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发射塔日常巡检维护应包括天线、馈线、地基基础、上部结构、 围护结构系统、防雷接地、拉绳、绝缘架等内容;(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每季度应至少进行日常巡检维护一次。当 出现气象风压到达当地基本风压60%以上、六度以上地震、雷暴雨、 火灾等情况时应增加一次日常巡检维护;(
14、三)发射塔除日常巡检维护外,应至少每五年对地基基础、上部结 构、围护结构系统、防雷接地、拉绳、绝缘架等进行一次专业维护;(四)发射塔运行维护应做好资料的归档,运行维护资料应完整、连 续和准确,建立钢塔桅运行维护平安管理档案。第四十八条发射塔在专业维护和加固改造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位对钢塔桅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和加固改造设计。发射塔经验收合格投 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的功能使用,未经设计许可或者技 术鉴定,不得在钢塔桅结构上增挂天线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各系统 的原设计功能。第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平安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
15、健全全员 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平安生产资金、物资、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构建平安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保证广播电视制作、传输、播出等活动平安有序进行。第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平安主要包括生产平安、消防平安、设备设 施平安、治安平安及突发事件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平安威胁。第六条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对本市广播电视 行业单位的平安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市广电局平安生产监 管部门对行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
16、施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平安生产目标与职责第一节平安生产目标第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平安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 第四十九条电气设备的操作按钮、压板,远、近操作断路器(开关) 把手,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分合位置、机构机械位 置、转动方向、信号装置等指示局部,应指示明确。第五十条在位于高处的射频设备附近工作,应使用绝缘梯子等平安辅 助工具,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跌落。第四节公用辅助设备设施第五十一条机房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照度满足正常工作需求且能维持 30分钟以上,照明设备应定期检修。第五十二条
17、数据中心机房、媒资存储机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 磁带库、光盘库、重要的资料档案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气 体灭火系统。第五十三条发射台内的发射机房应设置防火、防水、防高温高湿、防 尘等平安设备设施。第五节作业平安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平安责任,遵 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单位进行吊装、悬吊、建设工程撤除等危险作业,以及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 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二)落实平安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
18、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平安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三)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 格、身体状况符合平安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 平安措施;(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平安 警示标志、平安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 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第五十六条存在有限空间的单位,作业审批、作业前准备、作业实施、 作业结束等各阶段作业应符合DB11/T 852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技术 规范相关规定。第六章重点场所平安管理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五十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19、、平安 出口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 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第五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五十九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建立消防档 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建立巡查记录。第六十条重要场所应当执行门禁制度,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控 制装置或防盗平安门。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第六十一条应对进入重要单位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平安检查。第六十二条影视园区(基地)、摄制演播、剧组
20、等场所平安管理应当 遵守北京市影视园区(基地)平安生产工作指引、北京市摄制演 播场所平安生产工作指引、北京市剧组平安生产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第二节播出传输场所第六十三条播出传输场所内机房应遵守以下平安管理规定:(一)场所内设备应规范放置,并有明确设备标识;(二)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易挥发的物品;(三)机房工艺设备用电与照明用电、动力用电应分路使用,并确保 不间断供电(可采用双路供电,并配置足够容量的UPS电源);(四)设备运行和检修期间不得中断机房或者技术用房的照明和用水;(五)机房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确认本次检修工作时间与发射机 运行图不相冲突;(六)值班人员应熟悉设备,掌握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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