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学的研究及其学理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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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组织法学的研究及其学理价值 本文立足于现代行政的特点,从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入手,阐明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独特内容。进而从探讨方法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组织的探讨进行反思,旨在说明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探讨行政组织的学理价值。独特内容;探讨方法;反思;学理价值有关行政组织的探讨始终是行政法学争辩的焦点之一。作为法学,原委应当立于何种角度来探讨行政组织,不仅制约着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深化,而且影响着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架,以及其它相关理论探讨的广度和深度。本文立足于行政权的归属主体,从其内部构成、互动关系等方面剖析行政组织之法学探讨的独特内容及其方法,从而进一步阐明深化行政组织探讨的法学
2、价值。一行政组织的法学探讨内容行政法学探讨的实质在于探究如何规范行政权的运作。行政组织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和物化形式,其法学探讨的独特内容何在?原委应当立于何种高度来探讨行政权的归属者?成为行政法学不行回避的问题。回顾二十年有关行政组织的探讨,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80年头初至80年头末),是我国行政法学复原和初步发展时期,理论体系尚末健全。从内容上讲,将行政组织作为整个行政法学探讨的重心,其探讨面涉及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机关的性质、分类、职能、行政组织结构、活动原则以及公务员管理制度等。这一阶段,探讨的主要缺陷体现为;在内容和方法上没有形成法学探讨的特色,没有同行政学、组织学在探讨
3、内容上区分开来,将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价值,局限于对行政学、组织学探讨成果的法律确认以及法条注释。其次阶段(从80年头末90年头初至今),是我国行政法学旺盛和突进时期。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探讨都是依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所述的行政组织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一种新的探讨视角,即法学的角度。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即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探讨行政组织。这种新的探讨视角和方法,无疑为行政法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探讨内容、构成体系等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奠定了
4、我国行政法学探讨的基本理论框架。但,由于理论探讨的背景以及立足点的缘由,导致当时理论界对行政主体的定位偏低,使得这种探讨仅停留在表象和浅层化阶段,缺乏对行政主体及其内部结构的深层挖掘,无法包涵有关行政组织的全部理论探讨,造成我国行政组织法学探讨很多领域的空白与滞后。随着探讨的深化以及实践的需求,理论界起先对现实行政组织的探讨进行反思,究竟应当如何确立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内容,再次成为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探讨,应当是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在探讨内容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行政主体理论是整个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基石立于何种角度来探讨行政组织,是确立行政组织法学探
5、讨内容的关键,也是法学与行政学,组织学在行政组织探讨上的分水岭。正如90年头初我国学者指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基于这点,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探讨的动身点应当在其主体资格。但存在分歧的是,对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倒底应当如何定位。这一问题不仅制约着行政主体理论本身的探讨深度,而且确定着整个行政组织法学探讨内容的涵盖面及其理论价值。成熟化的行政主体理论,应当立足于现代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分权制度,探讨行政权在中心与地方以及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合理配置。在此基础之上,层层剖析行政主体的内部构造,进而对行政职权(行政权在不同行政机关的详细化)的性质、行政机关的种类及各自权限(如
6、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询问机关等)、相互运作关系等进行探讨。这一立足点与探讨视角,不仅拓宽了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广度与深度,使其更具包涵性,而且与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的探讨相关联、相统一,干脆影响着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与探讨内容的深化。(二)探讨内容具有多层性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权的归属以及详细落实两个方面的内容,分为三个层面的探讨。第一层面,行政主体。主要探讨行政权的归属者,详细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种类、不同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缘由;其次层面,行政机关。主要探讨行政权的详细落实,包括:行政机关的性质、设定原则和程序、分类、职能;第三层面,探讨行政权详细落实的
7、人和物的因素:公务员和公产。主要应当借签法国行政法学中有关公产管理制度的探讨。其探讨内容可进一步细化为:第一,内部构造探讨,主要剖析行政主体这一公法拟制人格的内部构造,探讨重心在于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各自的法律地位。其次,权责配置探讨,主要从行政权运作的角度,探讨行政权的详细化和外化形式(行政机关的详细职能)。探讨目的在于形成权责配套统一的运行机制。其中包括行政授权、行政托付等涉及行政职权详细行使与落实的探讨。第三,运作关系探讨,主要从行政权运作关系与互动作用的角度来探讨行政组织。包括:1、行政主体相互关系探讨。明确不同主体各自的独立权力范围,以及国家作为行政权的原始主体对其它派生主体的监控
8、手段。2、行政主体与隶属行政机关的关系探讨。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3、行政机关相互关系探讨。包括横向帮助关系与纵向隶属关系的探讨。(三)探讨内容的涵盖面广这种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探讨使其内容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完整的行政组织法学探讨,既有主体内部构造的探讨,又有外部运作机制的探讨;既包括静态制度的探讨,又包括动态关系的探讨;既涉及抽象化的理论分析,又涉及详细性的操作规范以及立法技术的探讨。其探讨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权的配置,并以此为主导贯彻于整个行政组织法学探讨之中。其探讨目的在于探求如何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行政权的高效、民主。二行政组织的法学探讨方法理论探讨的方法往往确定着探讨内容的深度。在行政
9、组织的法学探讨中,原委是以联系、发展、全面的辨证思维方式,还是以孤立、静止、片面的形而上学看法对待探讨对象,不仅制约着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内容,而且确定着这一领域理论探讨的前景与生命力。正确构架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内容与体系,首先应当解决的是探讨方法的问题。总结我们探讨中的阅历与不足,更加可以深刻地体会到这点。因而,从探讨方法的角度进行反思,对于重构我国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内容与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一)以共性为动身点,以特性为归结点前两个阶段的探讨,最大的失误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共性与特性的问题。其中,第一阶段,由于没有把握住法学对行政组织探讨的特别性,造成与行政学、组织学探讨内容的重合,抹杀了行政
10、组织法学探讨的独特理论价值。其次阶段,探讨的重大突破在于找寻到了正确的入手点,但由于没有相识到公法探讨的特别性,简洁地将民法学界探讨法人的方法引入行政组织的探讨,套用私法的探讨方法来探讨公法上的特别主体,造成了探讨内容的狭隘化、浅层化。以共性为动身点的"共性",是指行政法学与其它部门法学探讨所具有的普遍性。无论公法还是私法,其探讨的第一步都在于明确法律适用的对象、归纳主体的种类。行政法学探讨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权的运作。其中,首要的问题是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主体。这点对于建立在行政分权与国家责任基础之上的现代行政法尤为重要。因而,以行政权在中心、地方以及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11、为基础,探讨行政法中权力与责任的最终归属主体,应当是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动身点与入手点。所谓"特性",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公法上的特别主体,所具备的不同于私法主体的特点。即必需借助浩大困难的机构网络方能实现其行为实力。换言之,行政权的实现必需依靠于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个详细的行政职能,因而,在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最主动活跃状态的是行政机关。基于以上特点,要规范行政权的运作,必需对行政主体的内部构造进行分析探讨,明确行政权的行使者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相互关系以及运作机制等,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机统一。以此为基础,构建行政组织探讨的全部内容与框架是行政主体探讨的归结点。(二
12、)分析探讨与综合探讨相结合分析与综合是就探讨的整体与部分探讨而言的。所谓分析是在思维中将探讨对象分解成不同的组成、方面和特点的逻辑方法。在行政法学探讨中,分析方法的运用体现为,将整个行政法学的探讨内容归纳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部分,分门别类地探讨。详细到行政组织的探讨中,又分若干专题内容(如:主体、机关、公务员等),这种探讨方法的优势在于,有助于探讨内容的特地化和纵深化;不足之处体现为,这是一种微观式的分散探讨,不利于探讨的系统化。综合是将若干组成部分按其内在联系,结合成一个统一整体的思维方式。运用综合方法对行政组织进行探讨,其关键在于用联系而不是孤立的方式对待探讨对象,立足于行政
13、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方面探讨的关联性,从整体来把握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内容和价值。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其目的在于将行政组织的详细探讨,与整个行政法学的探讨相统一,从而实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系统化。造成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片面性,缘由之一,就在于缺乏这种综合思维方式,没有把握住行政组织、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救济探讨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制约性,只注意条块分割式的特地探讨,缺乏对行政权运作的系统分析,忽视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相互衔结。因而,要重新相识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的理论价值,必需首先变更这种形而上学式的探讨方法,从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着眼,使不同部分的探讨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三)通过理性的抽象实现理
14、性的详细从感性的详细——理性的抽象——理性的详细,反映了思维的规律,也体现出理论探讨与落实的过程。行政法学探讨的实质在于:从行政管理的现象以及详细规范中,抽象出行政权运作的本质规律,加以归纳,上升到理性的高度。指导详细制度与规范的形成,再作用于行政管理的实践,实现理性的详细。在这一过程中,理论的成熟与深化是详细制度形成与健全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我们的探讨,不能仅就制度而论制度,而应透过现象与详细制度,去挖掘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我国现有的行政组织法学探讨,绝大部分仍停留在简洁、粗浅的注释法学阶段。所谓的探讨,只是对零散的法律条文进行归纳与介绍,缺乏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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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组织 法学 研究 及其 学理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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