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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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支持和保障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规范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与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支配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以及在接待、走访、联系选民群众和参与代表小组活动中发觉的重要问题,根据规定的程序以
2、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本方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三条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支配。依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刚好联系协调相关机关,组织支配约见;非联名提出约见申请的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支配。不宜支配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约见申请的代表作出回复。第四条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根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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