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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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国开(中心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1187; 2.资料整理于2019年11月19日,涵盖了2009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心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29.案情简介: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始终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觉。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
2、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 (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给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肯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
3、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答: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28.案情介绍:王某诞生于1994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2003年王某母亲改嫁后,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削减了对他的关切。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缄默寡言、内向的性格。2010年7月,王某离家出
4、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愿,马某便以揍他相威逼,强迫其行窃。正值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打算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惩罚。 问题: (1)说明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 答:行政惩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化的目的,体现行政惩罚惩戒和教化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惩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
5、惩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惩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 答:依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节:王某未满18 周岁。王某诞生于1994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惩罚的2010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
6、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惩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帮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协作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状况之一。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8.案情介绍: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始终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觉。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 (1)乡
7、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给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肯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
8、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答: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28.案情介绍:在2015年2月7日,西城烟叶收购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叶收购站根据烟叶等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叶收购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惩罚确定书,确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惩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叶
9、收购站。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其次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根据查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问题: (1)本案行政惩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本案中烟叶收购站自己名义作出行政惩罚是错误的,因为行政惩罚必需由享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叶收购站必需以烟草管理局的名义进行惩罚。 (2)请指出本案惩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答:本案中
10、违反惩罚程序的行为有:(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惩罚行为,后制作送达惩罚确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惩罚确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答: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本案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赐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惩罚,并不是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30
11、.案情介绍: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始终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觉。乡政府以自已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的一台电与部分食品中当时未办理任何手,张某时此不服,在同年月2日向品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 (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律法规藏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12、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资。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扶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速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答: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017年1月
13、试题及答案 28.案情介绍:王某诞生于1992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2001年王某母亲改嫁后,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削减了对他的关切。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缄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2008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愿,马某便以攒他相威逼,强迫其行窃。正值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内装50元现金)打算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惩罚。 问题: (1)说明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
14、答:行政惩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竖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化的目的,体现行政惩罚惩戒和教化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惩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惩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
15、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 答:依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节: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诞生于1992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惩罚的2008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追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惩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帮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协作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状况之一。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8.案情介绍: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
16、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打算抓获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十不当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跛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问题: (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名人民警察,就有爱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平安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是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担当? 答:本案中,王某的失
17、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担当,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的公务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有所属单位担当责任。 (3)说说你对公务员双重身份的理解。 答:公务员具有公民身份和公务身份,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确定了公务员首先事有自然人的生排地位,他(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只代表他(她)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确定了公务员事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会发生冲突,应当精确加以划分,以便于确定责任
18、的担当。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28.案情介绍:张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张某处购买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张某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铰,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马上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惩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违法之处有: (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张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行政惩罚法规定至少须有2人。行政惩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
19、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叶某对张某开出的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在程序上严峻违法。行政惩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将罚款增加到200元。行政惩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20、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29.案情介绍。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托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生局知道状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惩罚,并因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实行听证的恳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谁是被告?说明理由。 答: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21、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托付的,惩罚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故,市卫生局为被告。 (2)假如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详细
22、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28.案情介绍: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打算抓获此人
23、。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当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问题: (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赋有爱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平安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为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担当? 答: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担当。因为张某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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