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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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重庆市 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新增资产的预算、 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 租赁;老旧淘汰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处置;建账建卡、 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 体管理。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明 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
2、、提高使用效益、 保障资产平安、维护资产完整。第五条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应落实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具体管理人员 承当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账目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 凭据的,其本钱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 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 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 入账;(九)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本钱按照租赁协 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 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 装调试费等入账;(
3、+)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 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 定资产价值;(十二)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且作为科研成果(科研 合同中明确需要具体购置的原材料或元器件)交付科研委托 单位的,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建账,仅作为科研本钱费, 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十三)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 的组成局部,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 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 的组成局部,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第二十九条 已经计价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以下情 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
4、面价值:10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扩建、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一局部撤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 责办理变动认定手续,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调 整固定资产有关账目。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 折旧年限如下:(一)房屋及建筑物.房屋,折旧年限为50年;1 .房屋附属设施,含围墙、停车设施等,折旧年限为15 年;.构筑物,含池、罐、槽、塔等,折旧年限为15年。(二)通用设备1 .办公设备,含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复印机、
5、扫描仪、 碎纸机、投影仪、打印机、一体机/ 机、网络设备、安 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 机、摄像机、照相机、 刻录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2 .车辆,含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折旧年限为折年;11 -3 .机械设备,含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 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别离及液化设备、别离及干燥设备 等,折旧年限为等年;4 .电气设备,含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 等,折旧年限为8年;.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0年;5 .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折旧年限为5 年;6 .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 具、衡器等,折旧
6、年限为8年;.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三)专用设备1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等,折旧年限为15年;.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5年;2 .平安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5 年;3 .工程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服饰、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5年;4 .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 等,折旧年限为等年;12 -5 .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折旧年限为10年;6 .除上述以外其他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视
7、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为10-15年。(四)家具、用具、装具1 .办公桌(椅)、会议椅、沙发、茶几、书柜、更衣柜 等,折旧年限15年;.文件柜、会议桌、保密柜、茶水柜等折旧年限20年。(五)文物陈列品和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按规定不 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参照类(相)似类型固 定资产折旧规定执行。第七章 固定资产专项管理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原那么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但 在保证履行教育职能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 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按权限经批准同意,可以将学校的一部 分固定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公房出租、出借按照学校现行 有关管理制度执行;除公房外其他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 应
8、由借(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执行。固定资 产出租、出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 按权限经批准同意,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固 定资产从事对外服务活动的,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服务活 动接受学校监管,应定期向学校报告其资产占用、使用情况。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占用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将学校固定资产用作投资、入股、 抵押和担保。假设有违反,学校将收回资产,没收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根据统一要求,定期组织开展 固定资产清查统计,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准确、平安完 整。第三十六条在涉及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 的经济行为
9、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原那么上每月进行 一次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与记账凭证的核对,每年进行一 次固定资产的全面核查盘点,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卡 相符。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及程序按重庆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 理方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处 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丧失实行报告制度,使用人应在-14 - 丧失行为发生后48小时内向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假设日 常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人丧失不知情、丧失未
10、报告或丧失报告 不及时,使用人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丧失且未到达折 旧年限的,使用人应承当固定资产折旧后剩余净值的赔偿, 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10%;资产丧失时 已到达使用折旧年限的,使用人应承当固定资产原值5%的赔 偿。非个人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丧失的,使用人不承当赔偿责 任。第九章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依法维护其平安完整的义务和 责任。第四十二条依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
11、固定资产管理不善 致使学校资产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 监督检查,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 平安完整、有效利用及保值增值纳入资产考核评价的重要内 容。具体方法另行制定。-15 -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方法有关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固 定资产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 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方法(XX号) 同时废止。-16 -及维护管理等的责任。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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