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类免疫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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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犬类免疫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犬类免疫管理,有效预防犬类发生狂犬病 感染人等公共平安事件的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 防疫条例等法律,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区内所有单位、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 接种狂犬病疫苗,城区养殖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凭有效免疫证 明向犬类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采 用政府组织为主和鼓励第三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动物诊疗 机构、养犬业主自主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组织实施犬类狂犬 病免疫接种,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业主防疫主体 责任,防止犬类狂犬病发生与传播,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二、工作要求1、明确责任,落实管理。对区内单
2、位和个人养殖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 接种,免疫接种时犬只饲养人应做好犬只保定工作,协助防 疫人员顺利完成免疫接种。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后佩戴标识 和核发狂犬病免疫证。各镇(街道)要按“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强制 免疫原那么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以镇(街道)的防疫员 到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实施免疫接种为主,政府免疫接 种点和养殖业主自主开展为辅助的方式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 检疫,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 测以及犬类养殖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确定并公布犬类免疫 接种点,对免疫接种点进行
3、监管等工作;对各动物诊疗机构 对犬类违法免疫接种的监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 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流浪 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2、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各镇(街道)要开展犬类免疫宣传工作,将其列入重大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内容,每年在春秋二季组织集中免疫,督 促所在地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开展养犬调查并派员协助 做好饲养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工作。在集中免疫阶段,可以在 居委会、社区设立集中免疫点和对农村地区的犬只上门实施 免疫接种。非集中免疫时间段,由养犬业主主动申报免疫, 自主到免疫接种点实施犬只免疫接种。
4、养殖业主可根据自己 的意愿选择集中免疫和到政府指定的免疫点开展免疫。对免疫接种点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提供政府采购兽用 狂犬病疫苗和给予注射补贴。流浪犬收容中心和犬类养殖场 由所在镇(街道)提供政府采购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在执业 兽医师(兽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自主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 接种。镇(街道)防疫员要防范犬类伤害和感染人畜共患病, 在防疫中受伤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医治,其治疗费用和误工 补贴参照工伤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在犬类狂犬病免疫中受 伤,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执行医治和补贴。3.认真负责,严肃问责。狂犬病免疫是犬类检疫和登记的必备条件,镇(街道) 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犬类免疫工作,对调查不详细、免
5、疫 密度不合格的,将责令整改。对不履职、不作为、工作不到 位等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单位和 个人,将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分,饲养的犬只 未按规定免疫接种狂犬病且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单位 和个人,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对死亡犬进行无害化 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处置病死犬只 及其产品。三、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的管理(一)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1、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服务站、畜牧 兽医服务中心);2、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可申请取得“犬类狂犬病 免疫接种点”(以下简称“免疫接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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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疫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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