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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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文 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2022修订)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 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提升海塘抵御风暴潮等灾害能力,提高海塘岸线生态功 能,促进海塘融合建设,加强海塘综合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2、平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塘建设、维护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塘,是指沿海、海岛及河口地区抵御海水侵袭和风暴 潮灾害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塘塘身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护塘河 以及沿塘水闸、沿塘泵站等设施。第三条 海塘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生态保 护、功能融合、惠民共享的原那么,提高海塘风险防御能力,推进生态海 塘建设,提升海塘综合功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塘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纲要,
3、保障海塘建设用地 用海以及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协调解决海塘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建 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塘建 设、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海塘的相关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水 利工程建设管理应用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发完善其相关应用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用 系
4、统对全省海塘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研判、预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海塘建设、维护以及海啸、风暴 潮预警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开展改革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的海塘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海塘建设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防护区内常住人口和当量经济规模、经 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规划、风暴潮侵袭程度和变化趋势等因素,根据国 家有关防护区防潮(洪)标准的规定和适当提高标准的原那么,对全省海 塘的具体防潮(洪)标准予以明确,最低防潮(洪)标准不低于二十年 一遇。对未到达海塘建设规划确定的防潮(洪)标准的海塘,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在
5、海塘建设规划确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提标加固。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塘建设规划 组织编制海塘建设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海塘建设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海塘建设规划和海塘建设专项规划,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规划制定 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海塘根据防潮(洪)标准分为四级:(-)防潮(洪)标准一百年一遇以上的,为一级海塘;(二)防潮(洪)标准五十年一遇以上缺乏一百年一遇的,为二级 海塘;(三)防潮(洪)标准三十年一遇以上缺乏五十年一
6、遇的,为三级 海塘;(四)防潮(洪)标准二十年一遇以上缺乏三十年一遇的,为四级 海塘。第十一条 海塘建设工程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 资、企业投资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海塘建设依法实行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 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等制度。海塘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国家 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当责任。第十三条 海塘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数字监测和感知设施,完善沉 降、渗流等工程平安监测和波浪、潮位等水文观测站点布局,提高对海 塘平安状态的动态感知能力。海塘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在其关键工序施工时,施工和监理单位
7、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隐蔽工程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影像记录应当作为工 程档案存档管理。海塘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海塘建设工程数字 化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塘岸带生态修复、环境整 治,保护滩涂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开展海塘生态化改造。第十五条 在保障海塘平安及其防潮(洪)主体功能的前提下,海塘 建设工程可以融合建设通行道路、健身绿道、景观绿化、文化展示、观 景休闲等设施。海塘建设工程报送审批或者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融合建设方案 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 十日。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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