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共体甘霖分院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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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竦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瞒分院电子胃肠镜公开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27说明不接受未报名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28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总那么(-)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文件中采购工程的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 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定义1 .“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单位(或采购人/采购单位)。2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3 .“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 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
2、须承当的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 他类似的义务。5 .“工程”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6 .特殊符号定义与说明标注“口”号的内容:系指“不适用本工程的要求”;标注“口”号的内容:系指“适用本工程的要求”;标的为重要指标;标为的为关键技术参数,投标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文件允许的技术支 持资料,对这些关键技术参数的任何偏离或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做无效标处理。(三)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四)投标委托投标人代表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应当提供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五)投标费用不管投
3、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当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六)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七)转包与分包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七)工程属性、核心产品和采购标的对应行业1 .工程属性与核心产品:详见须知前附表;2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须知前附表。(A)转包与分包1 .是否同意分包:详见须知前附表。须知前附表中声明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可 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 工程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 中提交分包意向协议,载明分包承当主体,分包承当主体应当具备相
4、应资质条件且不得 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工程和分包工程向采购人负 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工程承当责任。2 .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与分包供应商分别提供与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 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3 .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九)特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规定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 24号) 第六条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 体工商户、个
5、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 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 际承当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述单 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 签署相关材料,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十)关联投标人投标限制本采购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
6、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投标人均作资格无效处理。2 .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作无效处理:(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
7、实际控制关系;(6)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7)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 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3 .除单一来源采购工程外,为采购工程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工程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作无效处 理。4 .(综合评分法、单一产品采购工程适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 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同 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单位推荐资格;综合得分相
8、同时,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单位 推荐资格;综合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商务技术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单位推荐资格; 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商务技术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集体决 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5 .(综合评分法、非单一产品采购工程适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时,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按照上条款处理。(十一)质疑和投诉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
9、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上述所指“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 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件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 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投诉
10、书均应明确10 阐述采购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提出的质 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即通过质疑所要到达的具体目标)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即通过合法 手段获得的能够证明投标人的诉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如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 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招标方自 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 ;(2)质疑工程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
11、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 采监(2021) 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 政采云-工程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工程采 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4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上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2、5 .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十二)其他说明L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投标人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工程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资格性审查、商务 或技术评审时,属于投标人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 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工程案例等,不得作为该投标人 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6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投标无效,并报监 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无效,并须依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给采购人。且民事赔偿
13、 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7 .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工程外,直接或者间接受采购人控制的当事人,或者与采购人 受共同上级控制的当事人,为本次招标进行设计或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当事人,或者直接11 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进行设计或编制规范、其他文件的个人、企业、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 属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十三)采购工程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 .进口产品采购管理1.1 本工程原那么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 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 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
14、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 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 那么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 商的进口产品。1.2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详见须知前附表。须知前附表已明确说明允许采购 进口产品的,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没有明确说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一律拒绝进口产品 参加投标。2 .支持绿色开展1. 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 巾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
15、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假设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2. 2修缮、装修类工程采购建材的,采购人应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 质性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3. 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中 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 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3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1. 1中小企
16、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以下情形的,享受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工程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 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工程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 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工程采购工程中,工程全部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
17、施工单位为全部中小企也;(3)在服务采购工程中,服务全部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全部为中小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 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工程,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 购货物或服务工程中的非预留局部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班】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工程,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
18、包意向协议约定 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跄%】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畛】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5. 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规定的条 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6. 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开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 的监狱企也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
19、型、微型企业。3 . 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 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当法律责任。4 .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 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 .支持创新开展4.1 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4. 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2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 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
20、年内 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总分值。5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13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政策:详见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份组成:1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 .投标人须知;3 .采购需求;4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5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6 .投标文件格式;7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二)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 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
21、求不合理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文件答疑与澄清截止时间前以巾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澄清。2 .招标采购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 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3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sd. lkjsd. Ikjzjzfcg. gov. cn) 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4 .为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补充后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修正其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2、,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3日前,将变更后的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sdf. lkj/sdf. Ikjzjzfcg. gov. cn)上发布变更公告。5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当招标文件与招标 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 准。(四)关联投标人投标限制本采购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
23、投标人均作资格无效处理。2 .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作无效处理:(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6)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7)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 务收入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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