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公共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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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公共设施管理方法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 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 2021)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新建小区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营利性公 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 和建设非营利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结合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XX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居住社区非 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
2、、移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居民社区 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 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 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服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XX县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推进机制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 96号)文件要求,以及XX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 建设相关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推进我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工
3、作实际, 制定我县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管理工作的推进机制。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96号)要求,结合我 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要求, 坚持注重实效、及时落实、自查自促,切实保障我县非经营性 公共设施科学合理配建,有效推进我县高质量社区建设。二、成立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 志任副组长,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房管和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管理工作推进领导
4、小组。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主要领 导兼任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推进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三、主要职责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推进我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 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一)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原那么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 员会议或根据特殊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听取我县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工作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需联席会研究解决的问题或者事项。(二)学习培训机制。对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非经 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组织成员单位的相关 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领会贯彻上级政策精神,统一成
5、员单位的 政策把握。(三)催促检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 政策措施抽查,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应被抽查单位,对抽 查发现的问题,催促被抽查单位及时认真整改。(四)政策会审机制。对拟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XX 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策起草 部门与其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提请领导小组进行会 审,由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协调。(五)联络通报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 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 单位责任处室间加强日常工作对接,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对我 县非经营性公
6、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工作的推进情况 进行报告;对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非经营性 公共设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间;在专项规划中要落实行业开展要求,细化教育、文化、卫 生健康、体育、养老、便民市场等设施建设内容,明确建设目 标、时序和控制要求;在详细规划中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细化 明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工程规划条件 时,要依据详细规划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内容、位 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居住工程土地使 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 设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纳入招
7、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出让用地 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第六条既有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由属地政府明 确部门按照居住社区规模分类和建设标准,遵循规划匹配、建 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那么,统筹划定和调整居住社 区范围,确定居住社区补短板的实施单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 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实施 改造。第七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审定住宅工程修建性 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将建设、教育体育、文化和旅 游、卫生健康、民政、发改、行政审批、气象、通信等部门作 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 公共设施的设计、名称、位
8、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意见。第八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第九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查验各职能部门是否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 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 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第十一条由建设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 量、平安、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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