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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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第三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产地认定及复查换证第四条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2、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第五条 黑龙江省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受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委托,负责本省辖区内产地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向省中心申请产地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二)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基地位置图; (五)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环境变化情况的证明(相对于产地环境检测评价时的变化情况); (六)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九)生产基地种植面积情况表;(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十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第八条 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
4、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九条省中心自收到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中心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与市级工作机构检查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省中心。第十二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中心应当书
5、面告知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地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提出产地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五条 省中心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产地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
6、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产地证书的过程。第十七条 申请产地复查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申请书;(二)产地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状况、质量控制措施等); (三)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声明;(四)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环境变化情况的证明;(五)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信息登录表。第十八条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向省中心提出产地复查换证申请。县级和市级工作机构在出具推荐和审核意见时,应就换证产地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地环境状况等
7、是否改变,依据事实做出明确说明。第十九条 鼓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工作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结合进行。第二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产地复查换证或未通过产地复查换证手续的,原产地证书自动失效。第三章 产品认证及复查换证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省中心是受部中心委托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承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
8、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第二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正常申报和一体化申报两种方式。一体化申报是指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已进行产地区域环评的,可以采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申报的方式进行,即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同时进行申请;其它情况则按正常申报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省中心向部中心申请产品认证,一体化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五)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9、;(六)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复印件);(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措施;(八)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九)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十)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十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和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提交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植或养殖规模)和购销合同(复印件); (十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
10、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第二十七条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中心初审。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第二十八条省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市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成立检查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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