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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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2年3月21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重大资产重组(四)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
2、息披露规范要求自2009年8月25日起废止,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自2011年3月28日起废止,相关内容已纳入本备忘录中。 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我部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
3、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三)我部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我部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四)我部根据相关规定对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五)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我部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我部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我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二、上市公司提出重组停牌申请(一)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出重组停牌申请:1、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
4、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生异常波动;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4、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因出现上列情形1、情形2向我部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证券停牌后,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属实的,或者因出现上列情形3、情形4向我部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
5、文件: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见附件一);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二);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停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天。(四)经我部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五)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三、上
6、市公司证券停牌期间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有关规定,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具体格式参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附件。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4、其他知悉
7、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上市公司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同意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而不是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体内容)进行审议,并对外披露。(三)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五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四)上市公司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五个交易日前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能够如期披露。(五)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本次重
8、大资产重组的,或者停牌期限届满仍未牌事项,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对公司股票予以复牌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且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披露当日开市时起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起复牌。(六)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请延长停牌期限的,应当在原停牌期限届满五个交易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延长停牌期限,并在原停牌期限届满日
9、或之前发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公告。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2、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如有);3、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10、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适用于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资产评估报告已出具的情形);4、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5、关于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6、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如有);7、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如适用);9、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议案(适用于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0、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议案(适用于借壳上市);11、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
11、会的议案(如有)。(二)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已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三)及其他相关文件。(三)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未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
12、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并按照前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四)、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差异对比表中应当说明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的主要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再次披露对照表,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报送我部。(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
13、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六)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重组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可能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重组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及解决方案(如适用);2、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重大
14、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3、本次交易的主要方案;4、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如适用);5、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适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可参照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常见问题解答”有关内容;6、审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如适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原则性批复(如适用)等的风险;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或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
15、的相关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如适用);8、与拟注入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以及尚需取得矿产开采等业务相关资质的风险(如适用);9、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1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的风险(如适用);11、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且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尚未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
16、确认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的风险(如适用);12、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风险(如适用);13、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风险(如适用);14、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风险。(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交易对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文件,并委托上市公司最迟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八)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六个月
17、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九)涉及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十)涉及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
18、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应披露以下内容:1、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2、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十一)涉及发
19、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
20、,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公司应在重组方案中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五、上市公司披露重组相关文件(一)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重组事项已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公告日开市时起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起复牌。(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摘要,并在指定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三)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
21、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董事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三十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二)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
22、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七、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事宜。(二)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三)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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