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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黄河故道后续工程建设管理方法二。一七年一月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规范文本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五)招投标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及时将评标报告报市招标 办核备。并及时做好中标人公示、签订合同、退回投标保证金等后 续工作。(六)遇有投诉等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报告, 必要时暂缓签发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第六章工程建设监理第二十一条本工程全面实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招标法和水 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通过招标择优选 定监理单位。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 资控制、平安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第七章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第二十三
2、条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平安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平安管理体系。第二十四条 工程法人、监理、设计、咨询、施工等单位要严格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有 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对各自承当的工作负责。第二十五条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工程法人、各县(区)工程部组建平安生产领导机 构,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工地要加强平安宣传教育,制 定平安生产措施。第二十七条发生水利工程质量和平安事故,按照水利工程质 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
3、 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管理 规定(水利部3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法人要制定好建设范围内 的验收工作计划报市水利局核备。第二十九条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 验收、单项工程合同验收、专项验收、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等, 有条件的视具体情况可适当简化。第三十条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按照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 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三十一条 主体工程阶段及竣工验收前,工程法人应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检 测单位应协助
4、工程法人制订检测计划,确定质量检测工程、数量和 时间安排,报徐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审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 目法人承当。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做好徐州市黄河故道后续工程建设实施工作,确保 “工程平安、资金平安、质量平安、干部平安”,明确参加建设管理 单位各方职责,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水利 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工程严格执行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第三条由徐州市、相关县(区)纪委负责对本工程工程建设全 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违 纪违规行为。第二章建设管理体制第四条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审批。第五条 徐州市水利局为徐州市黄河故道后续工程工程的主管 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徐州市水利局批准组建的徐州市黄河故道治理后续工 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市建设处”)为工程建设工程法人,对徐州市 黄河故道后续工程工程建设管理负总责。丰县、沛县、睢宁县、铜 山区水利局分别组建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部”)作 为市建设处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其境内工程工程的 建设管理,行使工程法人职责,对工程法人负责。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由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市建设处负责指导监督。第七条丰县、沛县、睢宁县
6、、铜山区及开发区辖区内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分别由丰县、沛县、睢宁县、铜山区人民 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第三章主要职责分工第八条 徐州市水利局对徐州市黄河故道后续工程实行统一管 理,对工程进行全面组织、协调、检查、催促和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向工程法人转批由水利厅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二)负责涉及工程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相应预备费动用的审 查、报批工作。(三)负责工程全线施工导流与度汛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四)负责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中央及省、市级工程建设资金 筹措工作。(五)负责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六)负责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招标工作计
7、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七)负责对工程质量及平安生产监督等工作,其中质量监督 具体由徐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由各县区水 利主管部门平安机构负责。(A)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审定和检查,主持工程阶段验收、 投入使用验收、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配合水利厅组织总体竣工验收。第九条 市建设处作为工程法人,主要职责是:(一)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对工程的建设标准、工程 质量、建设周期、工程投资、质量和平安等负总责。(二)确认丰县、沛县、睢宁县、铜山区水利局分别组建现场 建设管理机构及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三)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
8、计和概算,分解下达丰县、沛县、 睢宁县、铜山区(含开发区)境内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对重 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初审、上报工作。(四)汇总、审核、上报工程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负责工程 实施计划的落实,统筹、监督工程施工导流、平安度汛方案的实施。(五)负责审核工程部与丰县、沛县、睢宁县、铜山区人民政 府签订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包干协议,督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 民安置执行情况。(六)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批手续。(七)指导丰县、沛县、睢宁县、铜山区工程部工程招标投标 工作。(八)配合市水利局负责初步设计以前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合同 签订及合同管理工作。(九)负责对工程建设周期、质
9、量和平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 督;负责工程建设计划、财务、进度、统计、平安情况汇总及上报 等工作。(+)指导丰县、沛县、睢宁县、铜山区工程部进行工程建设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负责档案的汇总、归档,组织档案 验收并移交;指导丰县、沛县、睢宁县、铜山区工程部编制工程竣 工财务决算,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总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十一)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按照审定的工程验 收计划,组织各县工程部做好各阶段工程验收准备工作及工程总体 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负责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验 收工作;负责工程验收工作报告和总体验收资料汇总,申报并协调 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十二)
10、负责与工程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研究 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 水利局(省水利厅)报告。第十条 丰县、沛县、睢宁县、铜山区及开发区组建的征迁管理 机构负责其境内工程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范围、标准和经费进 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建设用 地征迁所需的各项手续。(二)负责按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制定并实施征迁工作实施方 案及进度计划,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三)负责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 安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四)负责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
11、置经费财务决算编制和审计配合工作。(五)负责征迁实施方案编制阶段的勘测设计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各县(区)工程部作为工程法人的派出机构,主要职 责是:(一)按照批复下达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 程建设,对工程工程的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质量管理 和平安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二)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拟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任务书,协 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征、占地和拆迁安置工作。协助县(区) 征迁机构办理征迁手续,帮助县(区)征迁机构组织人员培训。(三)协调解决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 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四)负责县级配套资金的落实
12、,编制工程年度投资和建设计 划,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投资,加强资金管理,按时办 理工程结算。(五)组织及办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召开标前会和现场踏勘, 参与评标决标和合同谈判,并按照工程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 进行合同管理。(六)负责初步设计以后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合同签订及合同管 理工作。(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A)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交底,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 工程预备费设计文件的编报工作。(九)组织编制年度工程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平安度汛措施。(十)负责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卫生、 平安生产和文明工地建设等管理工作。(十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
13、组织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 归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十二)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积极配合竣工决算审计, 并配合市建设处做好总体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十三)按照编制和上报计划、进度、财务、平安等统计报表。(十四)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做 好各阶段的验收及配合工作。(十五)配合工程法人做好工程移交工作,并协助工程管理单 位做好各项工程运行的准备工作。(十六)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 管理问题,重大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第四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二条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资金筹措方案筹 集。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
14、资金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和建设内容,专 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 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资金安 全。第十四条 工程法人按照批准的工程总概算拆分下达工程执行 概算,其中概算预备费在工程内调剂使用(原那么上不跨区县使用), 并须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使用。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包 干使用,如有结余,经批准可继续用于被征迁群众生产、生活设施 的改善。第十六条严格实行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监理制度,所有征迁实 物量补偿及土地补偿经费支出均需通过监理审核、有关征地拆迁管 理
15、机构确认,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征迁经费审计由各 县区审计部门承当。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 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按 财政部门建帐监管要求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 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本钱。第十八条 工程完建后,工程部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 务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按程序报审。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第十九条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招标办)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负责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二十条 本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方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市建设处会同县(区)工程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分标方案,填写招标报告,报 市水利局批准,送水利招标办核备。(二)提交招标方式(公开、邀请)、招标组织形式(自行、委托) 报市局招标办审定核备,有关前期工作文件已有规定的除外。(三)发布招标公告时,必须同时报备招标报告、招标文件, 并附有组建工程法人批文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四)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和部、省现行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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