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寺院经济及其影响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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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教寺院经济及其影响初探*2007-09-20 何蓉 社会学研究 点击: 230一、寺院经济的宗教意义佛教寺院经济及其影响初探*提要:本文以宗教与经济生活的关系为基本视角,考察了中国中古时期佛教寺院经济的内容、规模和经营方式,指出在其物质化的外表之下包含着宗教的理念,而且,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寺院经济在宗教上的正当性得到了保障,体现并传播了佛教的基本伦理原则。本文以中古佛教的经济经营与社会影响为核心,剖析了其宗教性的特征,为进一步综合研究中国社会经济的演进提供了初步的框架。关键词:佛教寺院经济 社会的宗教 布施功德观 吕澂先生在论及中国佛教诸宗派的演变时指出,唐武宗会昌灭佛之后,“以庄园
2、经济为基础的义学”衰落(吕澂,1979:242),其中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见解,即中国佛学乃至佛教的发展与演变,是与一定的供养方式或经济模式直接相关的。 证诸史籍,则晚唐、五代之前的千年与北宋以降的千年间,中国佛教经历了以讲求义理辞章的庙堂之学为突出特征到以民俗化的佛事实践为主的转变,其供养方式也经历了从世俗供养为主到僧侣自我供养为主的变化。换言之,佛学讲论最为兴盛的年代,正是佛教寺院经济蒸蒸日上之时,而唐武宗灭佛在相当程度上截去了当时佛教赖以依托的经济根基,并昭示着中国佛教将由新的方向而去。_* 本研究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项目的前期成果,项目批准号06JJD840001。
3、宗教与经济在现象上的这种契合方式并非偶然,但却与佛教留给人们的印象不相侔:何以一种宣扬弃世苦修的宗教,其发展会受到寺院的经济模式的制约,且出现义学与财富同盛共衰的情况?近年来对于佛教物质文化的研究亦表明,历史上,佛教的确呈现出冥想人定与经济经营并存的现象:一方面认为“钱、财、宝”是修行的障碍,强调少欲知足是修行的基本条件之一;另一方面广占田宅,产生了势力强大的寺院经济,从而产生了与一切皆空、制欲苦修的基本教条不甚一致的、以雄厚财力为支撑的金碧辉煌、庄严具足的外表(柯嘉豪,2003)。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佛教的寺院经济是否具有宗教上的正当性,又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呢? 历来对寺院经济的研究(如
4、:陶希圣,1979;何兹全编,1986;黄敏枝,1977b,1989;道端良秀,1977),主要是从社会史、经济史的内部,关注作为经济部门之一的寺院经济的特征、规模、种类等内容,较少讨论寺院经济的宗教特质以及它如何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演化,而在这一视角下,兰道尔柯林斯与谢和耐的见解颇为引人注目。 法国著名汉学家谢和耐(Jacques Gemet)以重商主义来总结中国佛教的经济经营。他认为,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农业国,而印度有较发达的工商业传统,很早就产生了大规模的海上贸易,其经济法律的实践要比中国先进得多。佛教东传的过程不仅传人了一种宗教观念与宗教传统,而且也传人了一整套经济、法律的制度与方法。具体
5、地说,佛教僧众传人中国的是一种“近代资本主义的形式”,即通过积累供物和商业收入而组成的供品资产,形成了一种共同管理之下的公共财富,是一种“供物的资本化现象”(谢和耐,2004:232)。 柯林斯指出,在中国中古时代早期和初唐,僧侣们如同企业家一样,系统地管理信徒们捐献的土地与财产,寺院是土地交易、金融贸易和生产机械的生产、使用中心。因此,他认为,自汉朝末年至明朝初年,中国与其说是一个“儒教社会”(Confucian society),不如说是一个“佛教社会”(Buddhist society),存在一个强大的“佛教寺院资本主义”(Buddhist monastic capitalism),佛教
6、僧侣们在政治斗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Collins,1986:5873)。 由以上种种,产生了如下问题:中土佛教是否积极参与了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如果是,它如何在其教义范围内容纳经济经营,以何种方式参与经济经营且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在其寺院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所谓佛教的资本主义吗?基于此,本文选择以中国中古时期的寺院经济为切入点,从宗教教化所造成的经济行动的精神因素入手,讨论经济社会结构的宏观发展的微观机制问题,试图从佛教这一维度上建立关于宗教的特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可能的联系。_本文将中古时期定义为三国至唐、五代,即公元3至10世纪。这段时期是中国宗教信仰
7、领域的重要发展阶段,儒、释、道三教已逐渐定型,中国佛教在学习、传播源自印度的教义和礼仪的基础上,又加以改造与创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土佛教诸宗派,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本文选择以中古、特别是隋唐作为研究中国佛教寺院经济的切入点的主要原因。有关寺院经济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中国学者陶希圣、全汉昇、何兹全等,法国学者谢和耐,日本学者道端良秀、那波利贞、友松圆谛等,都做出了贡献。一、寺院经济的宗教意义(一)经济经营的宗教底色 佛教寺院经济在南北朝时期就开始形成、膨胀,发展速度惊人,寺院的产业和投附的人口激增,在北魏及北齐,寺院已成为介于国家与民众之间的不容忽视的势力。唐朝寺院经济的实力更为强大
8、,各个大寺名刹往往附有庄园,广占田亩人户,道端良秀将寺院占有的领地称为寺领,包括寺田、庄园及僧田等部分,寺院作为管理者役使在寺田上从事耕作的庄户、奴婢。一般来说,寺院的庄园不止一二所,庄园内部除了田地之外,还有屋舍、碾硙、车乘、林地、果园、菜圃等,内部分工很细致(黄敏枝,1977a,1977b;道端良秀,1977)。 概言之,寺院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的土地配额、封赐,信徒的布施,以及土地买卖、质押兼并,寺院的设备出租、实物出借与货币借贷,等等。其中,土地是寺院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寺庙获得土地的主要途径有国家封赐、信徒布施、土地买卖、由质押而兼并,等等,其中包括:寺庙经由国家赐予土地,称为赐田
9、或赐庄;唐代均田法中有授田于僧尼的制度,僧给田三十亩,尼二十亩,僧侣们死后,其所领僧田也可能会归人寺庙的常住田;由于佛教认为掘地伤生,僧人不事生产,因此,赐额之外,往往还将附近农户若干封赐于寺庙,这样,寺庙不仅获得土地的收益权,而且拥有对世代在这些土地上耕作的农户的某种控制权。 私人布施是寺庙获得土地的最为常见的方式。佛教信徒中,在上者是位高权重的王室贵胄,在下者是普通的殷实富户,他们出于信仰和积功德的目的将私人庄园赠予寺院;但是,也有为着逃避税收和劳役的原因而布施财产的,这是因为寺院僧侣享有免除税务力役的特权,富家子弟剃度为僧,其产业就可以逃避征税。 不过,土地的收入只是僧伽财富的来源之一。
10、一般来说,寺院往往是地区的商业活动中心,寺院周围形成了手工业品的生产及交易场所,宗教节日同时也是集市交易日;大寺院在集市上设有“邸舍”、“邸店”或“铺店”,既供往来行人歇息,亦有出售货物的柜台。 此外,寺院还有可以出租取利的设备。谢和耐在对敦煌文书的分析中发现,敦煌寺院的主要收入之一来自工业作坊,例如碾碾、油梁等项,前者是以水为动力的粮食加工设备,后者是生产烹饪、香火和燃灯用油的榨油坊。在当时,仅有大寺院、贵族和大官僚的土地上有水碾等机器设备,这不仅是寺院经济实力的表现,而且还意味着它在当地的水利体系中居于占优的地位,以至于为了保护下游农户的灌溉之利,国家不得不规定在农田灌溉期限制或禁止使用碾
11、碾等机器(谢和耐,2004:142153)。 由于富有钱币、布匹、粮食等物,寺院与社会各阶层都有借贷往还并获取收益。除了借钱供富裕家户周转之外,寺院也会出借实物,最常见的是粮食,出借对象是农民,主要是为他们提供种子和下一次收成之前的生活必需品。 在长达数百年的繁荣之中,寺院经济为中国发展出新的经济形式,中国的拍卖与典当业都始于佛教寺院。 拍卖源于僧侣之间的个人财产转让。僧侣个人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例如衣物、法器和随身物品等,由于僧侣没有后代,在他们死亡之后,这些财产往往采取“唱衣”即拍卖的形式被让渡。根据敦煌文书的记录,参加拍卖的不仅是亡僧们的随身细物,还包括他们通过宗教服务而获得的衣物或织物形
12、式的报酬,即“儭”(daksing)。有些拍卖品可能非常贵重,因为为了出席奢华的道场,僧侣们的衣着、装饰、器物会非常讲究。唱衣实际上是僧侣财产让渡的非常重要的手段(谢和耐,2004:8795;吴永猛,1977)。南北朝时期的南朝寺院的质库则被认为是中国典当业的源头,富有资财的寺院从事借贷活动,既可慈善救济,解困于一时,又可生息积财,供养三宝。从唐代开始,典当便不再局限于寺院,民间商人、高门富户等建立的民当与政府设立的官当均涉足其间,公私质库并举,兴盛的典当业出现多方竞争分利的局面。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当寺院从事经济经营时,它们与世俗经营如何能够区别开来?这是关系到寺院及僧众在宗教上的正当性的
13、根本问题,特别是,当时的寺院经济已经从规模和实力上成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并与其他民间经济力量产生了竞争,因此,这一问题尤其需要澄清。从本质上来看,寺院经济仍然具有宗教的本质。例如,寺院经济的宗教特性体现于寺院常住财产所引起的以产权为基础的财产观念上。谢和耐认为,僧侣们亲自管理通过布施得到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即“常住”,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本图利和谋求新财产”,其主要特点是“以产权观念为基础”(谢和耐,2004:95)。特别是在作为农业社会之根本的土地问题上,中国传统的做法是耕者有其田,而在佛教寺院经济中,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民必须将每年的部分收入交给寺庙,但获得了世袭的耕种土地的权利;寺院得到皇帝赐
14、予的土地,但僧侣们充当了农业管理者的角色,而不亲自从事农耕,寺院获得的只是土地的收益权,这与佛教一切皆空、灭贪去执的基本教义是相符合的。 此外,在土地交易的过程中,寺院比世俗家户更多一层宗教的优越性。谢和耐指出,在一桩普通的土地交易中,若买方是寺院,那出售土地的人便可自认为在建福业,而僧伽和出家人在思想上的权威会增加其土地兼并的正当性。正是在这种宗教力量的影响之下,产生了一种“从布施的宗教领域”,向着“明显是世俗的、几乎是不道德的出售和借贷领域的飞跃”(谢和耐,2004:138164)。魏明杰(MJWalsh)进一步指出,中国的佛教寺院在长期的生存目标之下,依赖于用经济资本(物质财富)产生积聚
15、文化资本(看不见的资产,如声望、好名声、文化精神权威等)的转化方式,同样一桩土地交易,如果交易中的一方是寺院的话,另一方会因为寺院所具有的宗教优越性而获得额外的效用,因此,文化资本是寺院得以参与土地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魏明杰,2003)。 在佛教商业和金融活动中,突出表现其独特的宗教逻辑的是资产的增益,特别是“利息”的概念。利息不仅被许可,而且其生生不息具有宗教意义,代表着布施、功德的相续无尽。 此外,在经济活动中,宗教教化所具有的思想上的权威发挥着规范人的行动的作用。僧人们用因果报应的说教宣称,凡向三宝借债而不偿还者,均会遭到恶报,或得恶疾,或死后投胎为牲畜、饿鬼,不得超度为人,等等,使得违
16、约的心理成本极高。例如,寺院质库从事质钱活动时,作为抵押物的“典”的实际作用并不大。在一般情况下,典物的价值肯定要高于出借的钱或帛的数额,但是,在寺库的契约中,恰恰是抵押物的价值难以确定,可以说,它起到的主要是物证的作用。有些借贷甚至在没有文契的情况下就成交了,一个广为引用的例子表明,从黄金到苎麻都可以用来作为质钱的证物:(甄)法崇孙彬,彬有行业,乡党称善。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道人惊云:近有人以此金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辄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坚然不受。(南史卷七零,“甄法崇传”)这种没有文契、质物仅仅是物证的
17、交易,带给寺院很大的风险。而这种实践之所以能够成立并存续,正是在于寺院所具有的宗教的权威。 从这一意义上说,前引柯林斯的论断是有问题的。他将僧侣们视为管理寺院公共财产的集体的企业家(corporate entrepreneneurs),认为僧侣们开辟了土地交易的市场,而且组织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Collins,1986:7071)。但是,他所谓的“佛教资本主义”的论断没有考虑到寺院经济的宗教本质。如上所述,佛教东传之后,尽管从经济经营的技术、种类和规模上而言形成了寺院经济这样一个新的经济部门,但是,资本主义和资本化意味着成本收益的考量,并以资本核算来调节其行动,而寺院经济仅有戒律的约束,并未
18、发展出理性的经济制度。因此,佛教寺院经济在经营过程中的突出特点不是资本主义的理性计算的精神,而是其宗教信仰之根,其力量足以使寺院经济在缺少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和信用保障的基础上运行。 与著名的新教伦理的命题相比较,中国佛教的事例其实提供了另一个宗教影响经济的路径。韦伯认为,新教徒要在现世的经营中获得财富,作为得到上帝恩宠的证明,这样的目标促进了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近代资本主义的要素(韦伯,1987)。而对于佛教僧侣来说,尽管他们经管着大量的产业,但是,一切皆空、灭贪去执的基本教义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像俗人那样拥有物质财富,除了必要的供养之外,财富自身及其积累是没有意义的。(二)“富寺贫僧”现
19、象与普济天下的追求 以上对于寺院经济的内在的宗教特质的考察,不能自动解决这样的质疑:寺院经济的宗教、经济特征是如何共存的,其宗教权威是否成了为僧众牟利的手段?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关注寺院经济的另一特征,即“富寺贫僧”现象:由于寺院常住财产与僧众私人财产彼此独立,因此,即使僧伽富有资财,僧众也有可能很贫寒,表现在一方面是奢华的道场、贵重的法器、庄严的佛像、盛大的斋局,另一方面,普通僧侣却有可能乞食抱贫,亲历了中国佛教由盛转衰的日本求法僧圆仁记录了武宗灭佛后僧尼流离失所的动荡,“唐国僧尼本来贫,天下僧尼尽令还俗,乍作俗形,无衣可着,无物可吃,艰穷至甚”(圆仁,1986:卷三:195)。最典型的是
20、,有些寺院甚至不向僧众提供日常饭食。例如,唐初义净就抱怨中国寺院中不供衣食的做法,他认为,与其听任“寺家巨富,谷麦烂仓,奴婢满坊,钱财委库,不知受用,相共抱贫”,不如将常住财用于供养僧人,这样,僧人们就不必“巡家乞食”,为生活劳心劳力,从而“端拱不出寺门”(义净,1995:221)。 其实,唐朝的佛教律令明确规定寺院要供应僧尼饭食(何兹全,1982),从戒律清规来看,寺院应是一个基本生活单位,僧尼应居住在寺院之内,过着由寺院供食的集体生活。但是,僧尼的实际生活与经律的规定颇有出入。义净所抱怨的寺院不供衣食的情况,到了唐朝晚期仍然存在。郝春文对敦煌文书的研究表明,寺院与僧人之间在财产上彼此独立,
21、部分僧人甚至居住在寺外,与家人或亲属生活在一起,寺院里有修堤、借贷等事务都需要辗转知会;即使住在寺内的僧尼也过着单吃单住的个体生活,或者僧人之间互相结成“同活”、“共活”关系;敦煌寺院收入和支出账目没有关于僧尼日常食用的支出,表明寺院并不供应住在寺内的僧尼日常饮食(郝春文,1998:7495、166178)。 由此看来,寺院是一个实力强大的经济单位,却不一定是僧尼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寺院富有资财,并不意味着僧人就此而生活富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寺富而僧穷的局面,是因为从制度上看,僧尼与寺院在生活居住、财产所有权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彼此独立的。 寺院财产称为“常住”资财,即属于僧团所有的公共财产,是
22、不可分割和违禁取用的;僧尼私人的资财则可以进行自行分配和转让。寺院有其内部的公共财产管理体制,每年结算之时,管理经济事务的寺僧要向全体僧人汇报当年的收支情况,有库司、典座、直岁等执事僧,分别负责钱财出纳、物品分配使用、轮值主持寺院生产等事。寺院越大,寺务越繁杂,执事僧的种类与职能越多样(白文固,1984;谢重光,1986)。日本僧人圆仁记载了他在扬州开元寺、长安资圣寺等处亲历的众僧大会,敦煌文书中也有寺院收支状况的记录(郝春文,1998:123165)。 对于寺庙与僧侣之间的这种财产关系,陶希圣指出,寺院财产即常住资财属于寺院,或者更广义地说,是属于教会(十方)的。比拟于世俗财产制度,则常住财
23、产类似于家族公有财产,僧尼财产类似于家族成员的私有财产(陶希圣,1979)。除了寺领土地收益之外,放债取息、信徒们的其他布施和经营邸店、出租碾碾等的收益也归人寺院常住财产。以佛教的讲论而言,僧人如果通过侵吞挪用或营私霸占等方式取用常住之物,同样会转生为畜类或奴婢,以其身力、血肉偿其宿债。僧侣们的私人财产主要来源于布施,即通过给信徒做法事而获得的报酬。一些有影响力的法师的资产数目可能会非常大,包括贵重的布帛、法器、经卷等。然而,对于释义净那样希望静心修行、不肯“巡家乞食”的僧人来说,寺院与寺僧的这种相对独立的财产关系会带给他们一些经济上的压力,特别是由于义净曾经前往印度学习,当地以信徒布施供奉僧
24、人的做法留给他深刻的印象,两相对比之下,中土佛教将大部分布施物纳入常住财产、听任僧人抱贫的做法,自然会令他颇有微辞。那么,常住财产存在的意义何在?一则造像营建,庄严圣教,二则祓苦与乐,广建福业。 佛教有“像教”之称,传人中国后,相当多的寺院财产消耗于宗教建筑、法器、装饰品和佛像的建造之上。这种对于物质外表的营建,实际上既是佛教的一种传教方式,又是信徒表达信仰的手段。 以佛教造像为例,从南北朝至隋唐,造像之风炽烈,即使是乡村的佛教信仰,其“观佛”的修行方法、浴佛、行像、行道等仪式及道场,也以佛像为中心(刘淑芬,20051993)。佛像每每以金铜等珍贵材料制成,唐武宗曾宣布,塑像“但用土木,足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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