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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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退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规范殡葬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 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 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管理方向】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文明殡葬、 惠民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法治殡葬建设,坚持火葬, 实行节地生态安葬,革除殡葬陋习,推行文明节俭治丧和祭 祀,实现殡葬事业可持续开展。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事业开展列入 国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基
2、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开展相适应的保障和考核机 制。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本市殡葬事业开展统筹规划、制订组织实施相关政策、 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开展改革(物价)、民族宗教、公安、 财政、国土、环保、城市建设、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林 业、卫生计生、工商(市场监管)和法院等相关部门按照各私利、索取财物。建立殡葬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鼓励殡葬从业人员参加专业社会工作者考试。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管职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 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定期组织殡 葬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
3、价结果。民政、开展改革(物价)、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殡葬企业和殡葬市场的监管,依法维护市 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十条【协同监管】建立完善殡葬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依法予 以查处。第四十一条【行政检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 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检查机关可以记录、 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注意对涉及 个人信息的内容保密。实施检查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 执行公务证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规建设殡葬设施】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4、,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 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建墓标准违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扩大公墓占地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 原状;对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予以处分。超标准建造墓位和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一墓位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每一墓碑1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定价违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公墓未经定价擅自销售及超出指定服务地域或范围销 售墓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没 收违
5、法所得,并处每一墓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益性公墓未按定价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擅自建坟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建(修)造坟墓的,由国土资源、林业、 城管执法、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分。第四十六条【散坟违规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散坟分布区域内从事销售墓位和殡葬服务活动的,由民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土葬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6、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并依法强制改正。U!十八条【遗体运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运输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及时予以制止,并安排殡葬车辆 妥善处理;对拒不改正的,涉及非法营运的由民政部门交由 交通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九条【墓位私自销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私自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每一墓(格)位3万元罚款。第五十条【殡葬服务违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殡仪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殡葬用品违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 定,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
7、个人,由民政部门会 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五十二条【丧事违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办理丧事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播放吹奏乐曲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 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分。(二)办理丧事燃放鞭炮的,由公安或林业部门依法予 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依据治安管理、森林防火等法律法 规规定处分。(三)抛撒、燃烧冥纸、冥币、纸钱等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的,由城管执法或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8、对拒不改正的, 依据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涉 及向车外抛撒冥纸、冥币、纸钱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 对拒不改正的,依据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及棺材等土葬用品 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五)运输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及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 民政部门会同交通、公安部门没收违法物品;涉及非法营运 的,由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五十三条【殡葬服务价格违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 条规定,未按定价标准执行或者未明码标价的,由开展改革 (物价)部
9、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殡葬从业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利用工作之便 谋取私利、索取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 据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管理人员规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六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涉以下用语的含义是:殡葬设施是指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用 于殡葬活动的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绿色节地生态
10、安葬是指采用不占地或者少占地,少耗资 源,少使用不可降解建筑材料,骨灰采用散撒、深埋、海葬、 树葬、花葬、草坪葬、格位葬等方式处理。丧事承办人是指逝者的亲属或者受委托为其办理丧事 的人。没有亲属的,其监护人、遗赠抚养人、其他亲友或者 其生前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 委员会等。殡葬祭祀用品是指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寿帽、 寿鞋、花圈、花篮、香烛、白花、黑纱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指纸(绢)牛、纸(绢)马、纸 (绢)人、纸钱、黄寿纸(黄裱纸)、冥纸、冥币、纸制金 银锭以及各种仿制的房、车、家电及家具等。第五十七条【特别规定】大连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方法, 由市民政部门另
11、行制定。第五十八条【条例施行】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1997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 定(大政发199759号)同时废止。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辖区殡葬 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工作 的日常监管,催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责履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当本辖区殡葬管 理工作。第五条【委托执法】市、区(市)县应当成立殡葬执法 机构,配备殡葬执法人员,负责殡葬执法工作。对于尚未成 立殡葬执法机构的,应当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执法监 察部门)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处分权。第六条【宣
12、传引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 辖区或者本组织内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革除丧葬 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设施规划】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 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节约土地、 绿色环保、循环利用、方便市民的原那么,制定本市殡葬设施 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殡葬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第八条【殡葬设施审批】殡葬设施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区(市) 县人民政府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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