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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实现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即对学院中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党的建设、行政管理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等重大事项
2、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合作。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学院党委应定期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的召开。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
3、记。党委(党总支)委员、学院综合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下同)主任可列席会议。涉及学术、科研、教学管理方面等重要事项时,学术(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席由院领导兼任时)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安排系(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书记商定。必须指定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者其他相对固定的、合适的人员作为会议记录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规定召开,在实行领导班子例会制度的基础上,原则上每月召开 12 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与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4、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涉及干部选拔任用、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洁建设、安全稳定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议题,应由书记主持,其他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院长、书记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由临时主持工作(或按排名顺序)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5、表决结果。 第九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等情况,在正式公布并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利害关系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
6、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也不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半天以上时间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递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重要议题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院长联合签发。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7、。会议纪要应及时、完整归档备查,必要时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学院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四)招生、教学与管理、学生工作、就业工作等人才培养工
8、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系、所、科室等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管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专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干部晋升和职称评聘、人才引进、考勤管理和出国人员选派等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九)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
9、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原则要求,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院长、书记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副院长、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院长或书记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将议题提交综合办公室;院内各系、所、科室等内设机构的调整、设置方案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再由院长或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院长和书记审定,院
10、长、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院长、书记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讨论。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在上会前充分听取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要充分发挥学术(教授)委员会、教学管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11、有关学术事务应听取他们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意见,保障其依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综合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九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妥善
12、处理,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或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或学校分管领导请示。 第二十二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 事项,院长、书记或分管院领导在征求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人)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并征询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发挥学院教职工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
13、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落实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坚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始终坚持,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要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例会上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
14、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坚决反对和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
15、不执行,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行为;坚决反对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当作“私人领地”,搞独断专行。 第二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在领导班子例会、党政联席会议上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复议须征 得二分之一以上班子成员的同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通过领导班子例会、专题工作会议等形式,加强党政
16、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的部署、协调、推进和检查,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专项考评和问责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将加强对各学院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擅自决定或处理重大事项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导致)决策失误的;不
17、努力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或不正确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AA 大学所属各二级学院。其他建有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教学教辅单位、后勤集团等参照执行。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及未建院级党组织的直属单位要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基本要求,规范工作会议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AA 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海大党发200977 号)同时废止。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法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XX学院党总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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