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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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农村饮水平安是当前农村首要的、基本的民生 保障问题。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解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 水、加快农村居民致富奔小康和促进农村经济开展的公益性 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 实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 到达持续利用、良性开展的目标,依据水法、农村饮 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 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境内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而兴建 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 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屯集中供水工程等。第三条
2、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平安责任主 体,对农村饮水平安保障工作负总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 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各相关组成部门、各有关单 位根据部门职能,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平安保障事 业的持续开展。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平安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授 委托负责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 和技术指导。理人员,降低运行本钱,科学管理运行。加强水费管理,积 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 水、明白水。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 要临时停止供水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
3、故而不能提前 通知用户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 应级别的供水应急响应。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 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 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 用水户承当。第二十六条因基本建设需临时用水的单位,应到供水 管理单位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所需的计量设施须经管理单位 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个人应按各自 的职责,加强对供用水计量仪表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用先 进的计量方式,防止窃水。用水户水表必须由计量鉴定机构 或质量
4、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鉴定单位进行首次强制鉴定后, 方可安装使用。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做好水表的周期校验,相 关费用由用水户按规定缴纳。-10 -第二十八条用水户一经发现水表停转或运转不正常, 应立即上报供水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其用水量以常年的平均 值核算;未及时报告和发现人为破坏水表或有盗水行为的, 其用水量按照水嘴出口额定流量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施行全 日制计算征费。第二十九条用水户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管用水、开 启公用消火栓用水、变更计量水表位置或损坏计量水表铅封 的,按接管口时间和接水管定额流量计征水费。第三十条用水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拆送计量鉴 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鉴定单位,经检定水
5、表合 格者,可使用原表;不合格者,由供水管理单位更换新表, 所有费用由用水户承当。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 使用自动化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节能设 备,确保用水户的饮水需求和用水平安。第三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 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第七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本钱、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那么,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11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
6、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推行水价改革制度。水价 标准可随着供水本钱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 请,由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第三十五条供水本钱应包括以下局部:(一)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 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 的水资源费。(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用。(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 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本钱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
7、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计收,统一使 用专用票据。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 交纳者,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者, 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第三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 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12 -第三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 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 的合理,高效使用。第八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聘用人员由供水管理单 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运行管理 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四十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设
8、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 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电力部门应按地表水、地下 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第九章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 盗窃)时应立即向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农村供水单位给 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酌情奖励。第四十三条有符合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情形的,按照其规定进行相应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
9、或管理组织违反规定,擅自-13 - 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行 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理赔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根 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4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平安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 落实和使用监管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农村饮水水质平安监测工作,建立完 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水源地的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 管。农电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 价。审计部门负
10、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平安。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负责监督行业开展 和产业污染源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破坏或威胁影响。发改、国土、住建、审计、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平安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平安工 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受益村民委和相关部门的重要 职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 受益、谁管理”的原那么,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 主体,成立管护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投资渠 道、工程规模及平安运行保障等确保工程效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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