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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矿山供配电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由B箱:yesixinsina. com。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 工程;邮政编码:100120。2022年6月H-可进入区域的平面上带电部件的最小距离见表3. 3. 6-2第2歹(J。A、B和C表3. 3.62第3、4和5歹(J分另ij要求的最小总巨离。5- ”带电部件至接地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3. 3.7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 设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1电压为HOkV和220kV。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3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2、度为0. 10g及0. 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 架高度大于1.8m03. 8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矿井主变(配)电所的变压器、消弧线圈、 集合式电容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取消滚轮及轨道,并直接固定在基础上,同时加宽基础。2设备引线及设备间连线应采用软导线;当采用硬导线时,应有软导线或伸 缩接头过渡。3.4井下供配电井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 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当井下全部负 荷。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应由双重 电
3、源供电。3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3.4. 2有爆炸危险环境的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 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3. 4. 3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矿山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不接地IT系统。3. 4.4煤矿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应符合以下规定:1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 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同时带电的动力变压器的低压8/44 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
4、关和专用线路供电。2其他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 和专用线路供电。当配备了备用局部通风机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 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当没有配备 备用局部通风机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在停 风和甲烷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4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 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 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3
5、. 4. 5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表3. 4. 5的要求。表3. 4. 5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注:1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设备类别突出矿井 和瓦斯喷出 区域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中央变电 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 风巷翻车 机嗣 室区风 采进巷总回风巷、 主要回风 巷、采区回 风巷、采掘 工作面和工 作面进、 回风巷低瓦斯矿 井高瓦斯矿 井1.高低压 电机和电 气设备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矿用一般 型矿用一般 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2.照明灯 具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矿用一般 型矿用防爆 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3 .通信、自
6、动控制的 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矿用一般 型矿用防爆 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 外)2远距离传输的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3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 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 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 的瓦斯浓度。3.4.6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9/441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高压不超过10kV。2井下无爆炸危险环境,高压超过10kV时应采取专门平安措施。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4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 3
7、kV时,应采取专门的平安措施。3.4.7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3. 4. 8井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 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 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动作于跳闸。2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 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 3s的零序 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
8、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 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井下低压电气装置应设置电击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井下约定接触电压限值应取交流30V,直流70V。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如低压配电IT系统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 措施,当发生对外露导电局部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 障线路。3交流低压配电TN-S系统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在出线电流小 于32A的终端回路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作为附加保护。4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作为保护措施时,特低电压的上限值应不超过交 流25V
9、和直流60V。3.4. 10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3.4. 11变电胴室长度超过6nl时,必须在碉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粗 钢丝铠装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或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10/443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4重要电源回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有爆炸危险环境井下的低压电缆 应采用铜芯电缆。5井下所有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3. 4.13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高瓦斯矿井井下供配电设备应采用隔爆型
10、或本 安型电气设备,且设备之间应采用软连接。3.4. 14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凡不准用作回流的钢轨和 用作回流钢轨的联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 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 的长度。3.5照明5.1井下以下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1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的碉室。2爆炸物品库、井下修理间、候车室、保健室等。3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4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 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岔点等处。5经常
11、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6风门、平安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7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8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9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10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及雷管库、炸药库、油库等爆炸危险场所。3. 5. 2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应不低于表3. 5. 2的规定。表3. 5. 2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Ly)11/44序号照明地点照度值Qlx)1一般电气胴室和设备胴室502主变电所753主要排水泵房754信号站、调度室755换装洞室、修理间756机车库307翻车机洞室、自卸式矿车卸载站308爆炸物品库发放室30存放室309保健室10010候车室、避难碉
12、室、消防材料库201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巷道1512运输巷道1013巷道交叉点1514专用人行道155.3以下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地面主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的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 主要通道。2矿井生产调度室、监控室、通信站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3地面的主要通风机、主井提升机、副井提升机、主井带式输送机、瓦斯抽 采泵、空气压缩机、抗灾排水泵等设备或设备房(驱动机房、井塔)的主机室(大 厅)、电气间、控制室和值班室。4副井井口房、地面煤炭生产系统的主要生产车间、电气间、控制室。5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6矿井铁路站场信号楼。7矿山救护站值班室。8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采
13、(盘)区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站。3. 5.4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 号综合保护功能。3.6防雷和接地1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地区,矿山地面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划分应符 合卜列规定:1地面爆炸材料库应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2煤矿地面生产系统筛分和破碎车间等干煤生产加工车间所在建筑物、封闭 式储煤场、地面生产系统原煤和干煤产品的煤仓、瓦斯抽采泵站的主机室、主要12/44 抽出式通风机站、汽油库、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火灾危险场所,以及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其他建筑物,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3存储具有粉尘、含毒气体及其他易爆贮料且具有爆炸危险
14、的筒仓,其防雷 保护不应低于二类。4以下建筑物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高度在15m以上的井塔、井架、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 05次/a的火灾危 险场所。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 25次/a的其他建 筑物。3. 6.2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符合以下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 防雷电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 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 . 6.3采矿场的架空接地线采用钢
15、绞线或钢芯铝绞线时,标称截面积不应小于 50 mm2,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0.5m。架空接地线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 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 0Q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lOOOQ.m的地区,不得超过30Q。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线电阻 值,不应大于1. 0Q o.6.4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装设避雷装置的地点,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矿场配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2多雷地区矿山的高压电气设备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3排废场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3. 6. 5高压和采取自
16、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措施的低压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 电局部、构架,电缆的金属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 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 电缆芯线和接地导体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Q。13/446. 7每一开采水平的井下接地装置之间应通过接地导体相互连接,构成该开采 水平的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井筒或钻孔对井下局部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 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该分区接地网。3. 6.8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 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 7
17、5m厚度不得小于5mm。2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 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以下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2装有电气设备的胴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3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 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3.6. 10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3. 6.11贮存有粉尘、含有害气体及其他易爆贮料且具有爆炸危险
18、的筒仓,相关工 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爆、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 设施。4. 6. 12筒仓防雷应符合以下规定;1筒仓防雷严禁利用筒仓的钢筋作为避雷引下线。2防雷应专设外引下线,其埋件严禁与筒仓的钢筋连接。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以下井下外 界可导电局部作等电位联结:1排水、压缩空气、洒水等金属管路。2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4施工及验收一般规定4.1.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应检验合格,并应做好检验记录和检14/44 验资料归档。对用于高海拔、强紫外线、极寒、极热、爆炸危险等特殊场所的设 备材料,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9、4.1.2 2用于井下的电气主要设备应有KA或MA的永久性标志。用于煤矿井下的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明应齐全。4.1.3 基建期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与建设工程同等要求。1.1.1 1.4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上一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 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4.1.5 基建期施工用电应单独绘制工程图纸,并经过三级校审及批准部门和建 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4.1.6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使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 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 精度等级。4.1.7
20、建设工程工程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平安设施及环 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2施工2. 1井巷工程施工,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特殊情况下采用一回路供电时,必须 设有临时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4. 2.2竖井施工中平安梯绞车必须设有备用电源。5. 2. 3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20kV及以下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 8m的固 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 8m,变压器底部距地 面不应小于0. 3mo2. 4布置于提升机房控制室内的无防护罩的整流变压器、电抗器、直流快开等 设备四周应设固定围栏
21、,设备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并应设有围栏 门闭锁开关,开门报警断电。6. 2. 5矿用干式变压器应具有防潮性能:即经过40、12周期湿热试验后能承 受其例行试验规定值85%的工频耐压试验和感应耐压试验。7. 2. 6井巷施工中,配电设施应布置于碉室内或壁龛中,小型配电箱可悬挂于巷 道,不得占用巷道地面随意摆放。8. 2.7竖井施工中稳车应保护齐全、完善,电气闭锁可靠,吊盘、模板的多台稳15/44 车必须接入同一个电源,信号工可以紧急停止总开关,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同 步集中控制:1各稳车规格型号必须相同。2减速箱的减速比必须相同。3电动机型号规格、转速需相同。4电动机供电等级相同。
22、5电动机用电相序相同。6钢丝绳规格型号、直径、缠绕方式及垫板厚度等要求相同。4. 2.8施工中井下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需规范悬挂,不得挂于管 道上或落地拖拽。2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 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 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3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 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4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 不得超过6m。5沿钻
23、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6高、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 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4. 2.9电缆穿过墙壁局部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4. 2. 10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 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 利用时,应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4. 2.11竖井施工中放炮电缆应单独悬挂,不得与动力电缆同钢丝绳悬挂,电焊 线严禁碰触放炮电缆。4. 2. 12交流系统单芯电力电缆,当需要增强电缆抗外
24、力时,应选用非磁性金属 铠装层,不得选用未经非磁性有效处理的钢制铠装。4. 2. 13电缆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16/441电力电缆金属套应直接接地。交流系统中3芯电缆的金属套应在电缆线路 两终端和接头等部位实施直接接地。2交流单芯电力电缆金属套上应至少在一端直接接地。3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的接地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模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屏蔽层,不得构成两点或多 点接地,应集中式一点接地。(2)集成电路、微机保护的电流、电压和信号的电缆屏蔽层,应在开关安 置场所与控制室同时接地。4. 2. 14强电控制回路导体截面不应小于1. 5mm2,弱电控制回路不应小于0. 5mm2, 测
25、量回路电缆截面不应小于2. 5mm2,计量回路电缆截面不应小于4mm2o地面电机车架线应符合以下规定:1电杆组装零部件应齐全,螺栓应紧固,应露出螺母2个4个螺距,垂直 穿入时应由下向上,其他方向穿入时方向应一致。2电杆倾斜度要求,两侧挂线杆应垂直,单侧挂线杆不得向受力侧倾斜。3拉线装置的拉线规格及拉线盘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花兰螺丝或UT型线 夹,在拉紧后应保存一半以上的调节行程并封死。4. 2. 16井下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以下规 定:1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 时,不低于2. 0mo2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
26、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 不低于2. 0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 2m。3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 2m。4.2. 17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4.2. 18矿建施工中的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接地电阻的测试。井下供电系统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 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 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o4.2. 19变压器试运行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变压器本体应两点接地;接地 引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17/44总
27、那么11 基本规定2设计31.1 1供电电源31.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1.3 地面配电41.4 井下配电81.5 照明113 . 6防雷和接地124 施工及验收14. 1一般规定144 .2施工15.3验收185 运行及维护191运行191.1 维护19撤除20附:起草说明214. 2. 20井巷施工中,井架应做好防雷接地,高度超过60米时,应按第二类防雷 要求设防雷设施。4. 2. 21施工中为井下供电的井口配电柜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4. 2. 22炸药库、雷管库、储油罐及易燃易爆的药剂存储等爆炸危险场所中金属 设备外露可导电局部或设备外部可导电局部、金属管道、金属支架等,均应做
28、好 防静电接地。4. 2. 23柴油发电机组燃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做好防静电接地。4.3验收3. 1变压器、电抗器、干式电抗器及箱式变电站试运行前,应先按规定进行检 查,并在空载试运行无异常情况后,再投入负荷运行。4. 3. 2矿山井巷工程施工中,压入式局部通风机接线应保证旋转方向正确,电机 不得反转。5. 3.3矿山主通风机应设有风量、风压、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监测仪表。6. 3.4电机车通车试运行应到达运行正常、集电弓不得碰绝缘子、集电弓与架线 间接触良好的要求。18/445运行及维护运行5.1.1 1. 1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电源线路供电的矿山主变电所,矿山电源线路应采用分 列运行方式;电
29、源线路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对因检修或发生 故障时,单电源或单回电源线路运行的,在检修完成或事故恢复后应立即恢复双 重电源或两回电源线路供电的运行方式。5.1.2 2装设两台或两台以上主变压器的矿山主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变压器应采 用分列运行方式。对因检修或发生故障时,单台变压器运行的,在检修完成或事 故恢复后应立即恢复正常的运行方式。5.1.3 对采用单相接地保护动作于信号的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 接地的矿山6kV或10kV系统,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继续运行的时间不应超 过2小时。对采用当发生外露导电局部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不切断故障回路 电源的井下低压配电的I
30、T系统,当发生单一接地故障时,应立即查找和排除故 障,不应带故障长期运行。5.1.4 井下变电所胴室在有人值班或作业时,碉室通至巷道的通路应保持畅通, 通路上的门应能在不采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从里向外翻开。5.1.5 矿山供配电设备区内严禁存放可燃物和爆炸物品。5.1.6 新装或变动过内外连接线的变压器,并列运行前必须核定相位。5.2 维护2.1故障电缆修复前应检查电缆受潮情况,如有进水或电缆受潮,必须采取去 潮措施或切除受潮线段,在确认电缆未受潮、分段电缆绝缘合格后,方可进行故 障部位修复。5. 2. 2矿山供配电系统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 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31、6. 2. 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矿山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应每季度19/44 测定一次。5. 2. 4矿山井下低压馈出线装设的漏电保护装置应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六 个月应检验一次。5. 2.5矿井备用电源应每10天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5. 2. 6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每月检查一次。严禁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 电气设备。5.3撤除5. 3.1在撤除矿山供配电设备、设施前,必须确保设备、设施本身和与之连接的 电气导体处于不带电状态。5. 3.2架空线路撤除时,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20/44附: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
32、13号)要求,2016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 2016U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 工作。2017年12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 306号),开展矿山供配电 通用规范(2018-1-104)的研编任务。2018年3月,规范研编组启动了研编工 作;2018年4月8月,完成国内外法规、标准资料梳理工作;2018年10月,汇总初稿;2018年10月12月,结合各规范协调结果,修改规范草案;2019年1月3月,形成规范初稿;2019年4月,
33、形成规范中期评估稿;2019年5月9月,根据中期评估意见修改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2019年10月,完成成果资料,包括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研编报告。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一)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中国恩菲工程技术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44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五矿矿业(安徽)工程设计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二)起草主要人员叶四新、何建平、祝坚、彭洪涛、张占彪、葛
34、忠和、潘正云、胡腾蛟、王金、 张建民、胡家运、于 扬、张新文、孔凡平、李定明、燕金、秦 鹏、何冠华、 周国山、王立群、屈小光、王贤来、段菊平、史志红、刘伟华、王惠臣、于功江、 李建光I(三)审查人员曾涛、邵晓钢、于为芹、冯冠学、潘正云三、术语1地面主变电所 surface main substation设在矿井或露天矿地面,接受、汇集本企业外部电源,具有向企业内全部或 局部负荷配电功能的企业变、配电中心。又称总降压变电所。2 井下主变电所 underground main substation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接受引自矿井地面电源, 具有向本开采水平(或有时包括邻近开
35、采水平)全部或局部范围负荷配电功能的 井下变、配电中心。又称井下中央变电所。3 采区变电所 working section substation向一个或多个井下采区范围负荷配电的变电所。4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mining electric apparatus for non-explosive atmospheres满足矿山特定平安要求,适用于井下正常无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设备。5 井下主接地极 underground main earthed electrode设置在井下主、副水仓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6 井下局部接地极 underground local earthed electrod
36、e除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接地极。7 井下保护导体 underground protective conductor 为了井下电气平安设置的导体。8 井下接地装置 underground earth device井下接地极、井下接地导体和井下接地母线的总和。其中含有井下主接地极 的接地装置称为主接地装置,含有井下局部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局部接地装置。9 井下接地网 underground general earth network将井下多处分散的主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用接地导体连接,在井下一个 或多个开采水平或井下局部区域范围构成相互间有良好导电性贯通的全部接地
37、系统。四、条文说明:为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 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 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 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总那么1. 0.1本规范制定的目的。矿山供配电工程是各类矿山建设的重要局部,近几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开展,各类矿山企业的管理 体制、管理水平和技术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建设高产高效 现代化矿山中取得了很多新成果。矿山供配电工程贯穿矿山建设的整个过程,矿 山供配电工程建设质量和平安运行关系到人身平
38、安和电气设施的平安。在矿山供 配电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平安、国家平安、生态 环境平安,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底 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L 0.2本规范的范围。考虑到石油矿山和铀矿山的特殊性和保密性,这两类矿山 不在本规范的范围内。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 力,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 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本规范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对矿山供配电工程的 要求。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
39、平安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23/44LO. 3本条是技术规范的通用写法。为鼓励创新同时也要保证工程的平安,对于 相关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技术,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 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 进行充分评估,证明能够到达平安可靠、节约环保等功能和性能要求,并对评估 结果负责。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工程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经论证评估后满足要求后,应允许使用。当本规范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应 执行国家规范、行政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2基本规定1. 0. 1矿山供配电工程主
40、要性能是向用电设备输送、分配电能并使用电能(正常 工作)。矿山的供配电系统应能满足用电设备的使用要求,做到正常运行条件下 和使用寿命内,用电设备能正常工作。用电设备的供配电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应保障用设备的人与设备的平安,保证向各用电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的管线连接 可靠。但不包括不在设计范围内违规自设的用电设备。系统可靠,确保人身和设 备平安是矿山供配电工程总体的性能要求,供配电系统的稳定性(电能质量)、 合理性(电能分配、负荷分级)和经济性(电力系统运行)是在满足平安性和可 靠性的前提前提出的。供配电系统或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时,如不及时切断电源可 能会发生电击或发生火灾。故障包括线路故障和设备
41、故障,常见的有短路故障和 接地故障等。2. 0.2随着科技的开展和进步,电气设备和器材也不断改进及更新。为保证电气 设备的平安运行,设计中所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新技 术及新设备,必须经过国家正式鉴定。对设备选型,优先采用节能的成套设备和 定型产品,是贯彻国家关于节约能源和保证设计质量的根本措施。3设计3. 1供电电源这里矿山的双重电源是指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 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 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24/44 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双重电
42、源可同时工作,亦可一用一备。对 电源的要求,不仅限于电源供电线路,还应包括其上级电源(变压器、母线、线 路等),当主供电源线路发生故障或断电时,备用电源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 负荷电力需求。当系统供给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需要设置自备 电源。3. 1.2对大、中型矿山,由于二级负荷停电时造成的影响比拟大,故应由两回线 路供电,两回线路并不要求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可以是相同电压也可以是不同电 压。两回线路与双重电源略有不同,二者都要求线路有两个独立局部,而双重电 源还强调电源的相对独立。3. 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 2.1本条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关于负荷
43、划分 的有关规定制订的。矿山的一级负荷是指那些在危险环境下维持矿山人身生命安 全和生产装备平安所必需的排水泵、主通风机及载人立井提升机。矿井或露天矿 淹没事故将导致重大设备损失,且需很长时间才能恢复。当井下存在有爆炸性气 体、爆炸性粉尘危险环境(例如煤矿井下)时,矿井的主通风机中断供电停止工 作很可能导致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积聚,给平安生产和矿工生命平安造成严重威 胁;存在有害气体的矿井,较长时间停止通风在井下可能形成对人体健康有严重 损害环境。载人立井提升机因中断供电停止工作容易引起滞留井下人员和因事故 受困于立井提升容器内的人员心理恐慌和导致秩序混乱,并增加危险程度。3. 2. 2矿井提升人
44、员的提升机和通风机是煤矿平安生产的一级负荷设备,应采用 双回路专线供电,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当提升机房 条件受限不能保证双回路专线供电时,其中必须有一个回路为专线供电,另一回 路可引自其他任一一级负荷设备房配电装置上的不同母线段。3. 2.3由于井下抗灾潜水泵在发生淹井时使用,如果配电设备放在井下,可能由 于配电设备被水淹没而无法正常工作,所以井下抗灾潜水泵的供电及控制设备应 安装在地面。3.3地面配电3.3. 1矿山地面主变电所,亦称矿山总降压变电所,是作为整个矿井、露天矿的 变配电中心。对于大型矿山,根据矿山接受外部电源地点是否集中,地面主变电25/44 所的数量有
45、可能不只一个。本条主要是为了保证矿井主变压器一台故障故障和检 修时,能够确保影响人身平安和平安生产的一、二级负荷设施正常运行,以确保 矿井的平安生产。3. 3. 2油浸变压器使用时较易发生漏油,所带负荷较大时会发生绝缘下降,造成 喷油或火灾的可能性,为防止井口房及其附近发生火灾及火灾气体进入井下或引 燃回风流中的瓦斯,上述地区应采用干式变压器。为了防止当充油的电气设备发 生火灾时,火焰从外墙开口部位延伸到上层建筑物引燃物品,引起事故扩大。依 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 2. 5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 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 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
46、 0m、长 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3. 3. 3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性,不致在一台变压器发生火 灾事故时危及相邻变压器的平安运行。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第6. 6. 2条,35kV及以下屋外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3. 3. 4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是指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 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到TN-S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 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联结系统相连接。如果在爆炸性环境中引入TN-C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中性线存在电流, 可能会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因此在爆炸危险区中只允许采用
47、TN-S系统。对于TT型系统,由于单相接地时阻抗较大,过流、速断保护的灵敏度难以 保证,所以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对于IT型系统,通常首次接地故障时,保护装置不直接动作于跳闸,但应 设置故障报警,及时消除隐患,否那么如果发生异相接地,就很可能导致短路,使 事故扩大。3. 3.5矿山6 kV或1 0 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方式时且单相接地故障电流不 大于10A时,电缆接地电弧电流自熄灭条件较好,单相接地故障不易转变为相间 短路故障,对设备的损害程度低。而当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1OA时,需采取限 制单相接地故障电流的措施,如采用消弧线圈接地方式,限制单台主变压器供电 范围等措施。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且流经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1OA时,故障 电压(外露可导电局部和外界可导电局部与大地之间在故障情况下出现的电压) 较低,可不切除故障回路而保持短时期运行,以提高供电连续性。我国矿山长期26/44 以来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和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已具有较成熟运行经验。在矿山6kV或10kV供配电网,中性点接地采用的是阻值在30。500。范围 的接地电阻。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