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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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那么(征求意见稿)3对价值较高的浮雕、彩绘、残存、构筑物等应采取原状保存的方式和必要的 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延缓侵蚀速度。4. 3.4工艺材料1应保护、传承传统工艺,对于历史文化价值极高的历史建筑及特色部位,应 采用传统工艺做法进行保护修缮。2应充分引导历史建筑修缮使用原有材料或就地取材,使用原工艺或改良后的 工艺。3当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能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时,可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中 予以应用。新材料和新技术的使用不应减弱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不得削弱历 史建筑的地域性特征。4.4其它保护4. 4.1对于已经损毁的但存留有基址或残迹的历史建筑遗存,应优先采用保存现状
2、的遗址保护方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 5历史环境保护4. 5.1保护并延续历史建筑所依存的环境,包括山形水势、历史文化、历史风貌、 传统格局、街巷水系、建筑风貌、古树古井等。4. 5.2明确历史建筑的历史环境要素,建设活动应保证历史环境要素不被破坏。4. 5.3新增或改造的景观、设施应与历史环境相协调。105历史建筑利用一般规定5. 1.1积极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充分发挥其文化、社会、经济价值。为满足使用功能的需求,历史建筑可采取适应性改造措施,包括空间改造、 环境整治、设施更新、性能提升等工程措施,但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外观风貌和价 值要素。5. 1.3在历史建筑适应性改造时,允许改变
3、建筑用地性质和使用功能,允许采取建 筑改建、加建、扩建、新建、增加设施等方法方式,但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外观风貌。6. 2利用引导2.1功能利用指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和特点,明确适应性的利用方向,鼓 励多样性的利用方式,探索创造性的功能转化和新旧共生的开展模式。对历史建筑利用业态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民居类宜延续原有功能和旅游产 业等,传统公共建筑类宜作为文化博览、文化消费、旅游设施等。近现代公共建筑 类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文化、创意办公等。工业建筑类宜作为创意研发办公、旅 游产业、商业消费等。7. 2.2利用改造引导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更新改造措施引导
4、如下:1对于保存状态较好的历史建筑,应维持建筑原有的主立面、主体结构、典型 构件等,以修缮保护为主。宜以增加必要设备设施,完善市政设施等措施来满足使11 用需求。2对于保存状态一般历史建筑,应保护历史建筑外观风貌、典型结构、构件等 价值要素。允许增加新元素对建筑立面或空间作适应性改造,但其改造后的建筑风 貌应与原建筑相协调。3对于保存状态较差历史建筑,允许建筑局部撤除,保存表达核心价值要素的 外观、结构、构件等,并结合新建建筑进行设计。5.3空间改造5. 3. 1空间改造一般要求:1历史建筑在空间适应性改造中,应保存具有较高价值的空间特征,改造后空 间宜恰当表达原有空间特征。2历史建筑在空间适
5、应性改造中,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采取空间改 建、加建,建筑扩建的方式满足使用需求。但应符合空间适应性、结构平安性要求。 其中空间改建和加建指建筑单体或群体的建筑外墙围合的空间内进行的改建和加 建活动。建筑扩建指在建筑单体外面接建的活动。3为了满足使用及疏散要求,允许增加竖向交通设施,改造室内楼梯位置、尺 寸、坡度等,但新建及改造后楼梯应与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5. 3.2空间改建应符合以下要求:1当历史建筑空间具有较高价值时,应维持其原状空间格局、形态和特征。2在保障平安的情况下,允许撤除隔断、隔墙、局部结构,对空间进行重组、 划分适应功能需求。3对主体房间的廊或敞厅、轴线院落和天井的廊
6、,不应并入房间和增加外围护。 新增的隔断、隔墙及围护的外观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125. 3.3空间加建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体房间、轴线上的院落及天井原那么上不宜加建。确实需要加建顶棚的,顶 棚材料应轻质、透明,具有可逆性。2 一般在不影响整体风貌,不遮挡主立面情况下,允许在院落、天井、室内通 过可识别的加建房间,增加顶棚及夹层等方式,扩大建筑空间满足功能需求。3历史建筑加建比例不超过其建筑面积的20%。5. 3.4扩建新建应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实需要在建筑外部进行扩建及新建的,应满足相关规 划的规定及现行技术规范。2建筑扩建及新建局部应不影响历史建筑整体风貌,增加局部体量适宜,
7、高度 不宜超过原主体建筑的高度。3允许新增局部与原有建筑通过设置门洞、连廊等方式连接。但应采取最低干 预方式,新增局部结构应单独设置,减少对原有建筑的影响。5. 4环境整治5. 4.1对于单体建筑,影响风貌、遮挡价值要素、破坏构建、结构的违法搭建、扩 建等危房及构筑物,应撤除。5. 4.2对于集中成片的历史建筑,除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街区的 保护控制要求外,对破损的建筑外貌进行修缮,对外立面装饰、构筑物、管线、设 施等不协调外观进行风貌整治。5. 4.3完善历史建筑基础设施,室外管线尽量下地,或规整架设,消除平安隐患。13根据历史建筑场地条件可配置绿化、小品、铺装、照明等,对户外
8、广告牌的位置、 形式、色彩、体量进行控制引导,提升景观环境。5. 5设施更新5.1设备设施维修、更换、改造、增加,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备设施的改造或增加宜结合历史建筑的修缮或装修工程进行。2管线铺设及设备设施的安置应避开价值要素部位,无法避开时应以最小干预 为原那么,采取隐蔽弱化形式处理。3外露的设备设施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4新更换的及添加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现行规范的相关要求。5. 5.2经鉴定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经维修后可以满足使用要求的设备设施应予以 保存;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以及为满足绿色、节能要求可以采用新的设备设施替 代。5. 5.3给水、排水设备设施改造时,应接入城镇或乡村给水、排水管
9、网。5. 5.4加装电梯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宜安装于价值要素空间,不宜遮挡价值要素部位。2非外部扩建局部加建的电梯,高度不应超过历史建筑原高度。3加装电梯不得降低原结构的平安性能。5. 5.5 厨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原有厨房和卫生间满足使用要求,且对历史建筑无负面影响,宜原位进行现 代化改造;不满足使用要求或无法改造时,可另行设置。2木结构建筑中,明火厨房不应设置于建筑主体之内;当位于建筑主体内时,14 应与其他部位之间设置防火分隔。3增设的厨卫空间不应设置在价值要素部位,不应对历史风貌产生负面影响。4增设的明火厨房、卫生间宜设置于靠外墙位置或独立于历史建筑外部。5卫生间宜采用
10、整体浴室。5. 6性能提升5. 6.1历史建筑原有的保温、隔热、隔音、防水、防潮等构造的性能仍可满足使用 要求时,应按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缮,并继续使用;已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可 增加新的构造措施来增强其性能。5. 6.2新增的构造措施不应损害价值要素部位的价值,不应对历史建筑风貌产生不 良影响,宜设置在建筑室内。5. 6.3屋面使用现代防水材料增强防水性能时,不应对屋面保温性能、历史风貌, 以及木基层屋面的透气性能产生不良影响。5. 6.4属于价值要素部位的外墙体宜采用内侧保温、隔音等构造。5. 6.5门窗可通过维修整形、重新组装和添加密封条等方式增强门窗气密性;或内 侧增设保温门窗、更换成
11、新型门窗等方式改善建筑的节能效果。属于价值要素的门 窗不应更换。5. 6.6在墙体和屋面上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增设新采光口时,或在天井上方、原有 洞口处加设门窗时,不应破坏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不应对历史风貌产生负面影响。5. 6.7扩大的和新开的洞口应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边梁)或者其他补强加固措 施。156平安防护6.1 平安防灾1.1应科学评估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可能发生的灾害,提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或减轻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对历史建筑的破坏。6. 1.2汛期来临前,应做好防洪、防涝措施,对潜在的平安隐患应及时采取遮盖、 加固、支顶、围挡、排水、防渗等措施进行处理。7. 1.3对潜在泥石流、山
12、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应实施专项防治工程,从根本上消除 隐患。8. 1.4历史建筑结构改造应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用途类别,确定抗震等级。2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改造预期,确定设计使用年限和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3新增加的结构应满足现行规范的相关要求。6. 2消防平安2.1历史建筑改造更新时,应进行防火设计:1延续原使用功能的建筑应在现有条件下,结合改造更新消除消防隐患,因地 制宜提升消防性能。2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 时应进行消防专项评估。3外部扩建局部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相关要求。6. 2.2历史建筑防火设计时,应优先利用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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