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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教体局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那么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努 力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树立良好的教育 和教师形象,XX区教体局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 德行为处理方法(2018年修订)XX省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 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制定XX区教 体局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那么(试行),内容如下:一、应予处理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 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
2、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 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 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 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 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 绍生源、提供相关信
3、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二、处理方法(一)调整岗位。对于从业教师,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或现任职学校,调整到偏 远学校任职。(二)追缴资金。对违规组织、从事有偿家教的单位和个 人,一经核实,责令清退全部违规资金。(三)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师德师风的单位和个人,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1 .警告和记过处分(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 个月),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 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2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
4、撤职期限为24个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 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 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4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 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 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 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四)移
5、交司法机关。对于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单位和个 人,除在系统内部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精神进行行政处分 外,还将涉罪、涉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五)追究主体责任。师德师风建设管理不到位,造成师 德师风问题频发或发生严重违反师德师风问题的学校,将严肃 追究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的主体责任和分管责任。(六)对于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严格按照如下标准进一步处理。1 .经查实初次涉案,情节一般、影响不大者全部退还违规所 得,根据情节,扣除当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或记 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 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 资格注册。
6、2 .经查实二次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全部退还违规所 得,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2 年内不得晋升受处分后聘任的岗位等级,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 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加 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延迟一个周期。3 .经查实三次及以上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对一年内 累计查实三次及以上有偿补课行为或组织开展有偿补课规模较 大、影响恶劣的,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 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4 .以下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同时,给予 以下处理(1)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给予免除职务处分。(2)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
7、名师、师德标兵等 荣誉称号获得者,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并取消相关待遇。(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教师直接解除聘用合同。(4)临时聘用教师由聘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5)党员教师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七)此细那么未涉及到的相关处分条款,依据相关文件进 行处理。三、处理权限(一)警告和记过处。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 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 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 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 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 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 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 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 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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