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若干法律问题422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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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登记理强行撤消营业执照的现象在理中非常普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因违背?登记理?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如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工商行政理强行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然而由该常见的行政处分行为所引发的诸多善后法律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致于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涉及此类情形下的有限责任案件时常常陷入非常被动甚至束手无策的场面。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有限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对股东权益的合理维护。有鉴于此笔者特选择其中假设干个最具代表性而又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略陈见以对同仁们考虑解决同类问题有所裨益。一、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有
2、限责任的民事诉讼资格问题包括有限责任在内的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何这历来都是个有争议问题。只是由于有限责任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遭遇被强行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过于频发;相对于其他非制企业其法人组织更加严经营运作方式更具性(较少有在诉讼中能被否认其法人资格而代之以诸如创办、主部门作为被告情形出现-笔者注)而使得涉及有限责任的同类问题尤为彰显突出。综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系行政对企业施行的行政处分行为该行政处分行为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存在其仍然享有以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和行为才能。但也有同志认为为防止行政行为与行为不必要的冲突不应当允许被撤消营业
3、执照的有限责任以企业的名义继续参与民事诉讼而应当以对负有清算责任的义务主体-全体股东来参与民事诉讼。虽然在诉讼理中这两种观点都存有现实的合理性和不同程度的积极意义然而仔细推敲这两种观点赖以产生的理由都不能发现其中均存有不尽如人意的瑕疵之处。前一种观点将行政行为与行为截然分开认为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地位不受影响这显然与法人构成理相悖。众所周知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法人成立法定要件有四: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可以承当民事责任。而如有限责任这样的企业法人还应具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消费和经营活动的才能。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直接的后果是
4、其经营活动才能已被全面制止依法成立的前提已经丧失(依法登记所领取的以说明其企业法人合法身份的营业执照已被撤消)。此时假如无视该行政处分的影响仍然将其视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的社会组织-法人显然从理上难以自圆其说。而后一种观点那么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推向极致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公人人格权利主张让负有清算义务的全体股东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那么很可能在审讯理中导致对有限责任的财产法人所有制度和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破坏进而出现两种与现代法人制度设立宗旨相违犯的后果:一是本应属于所有财产的在未经清算前被者瓜分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本属承当的有限清偿责任演变成股东个人的无限清偿
5、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倒退。因此有必要在分析两种观点利弊的根底上寻求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更为可靠的理支持。为了防止理上的为难同时便于理中的操作笔者在考虑解决这一问题时主张借鉴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的法律分类将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法人。其民事行为才能的被限制在为清算所必须的事务范围之内。至于哪些行为属于清算必须事务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成立清算组织所进展的相关事务;2、为维护权益所参与的诉讼活动;3、为履行债务所参与的民事诉讼活动。这样的提法实际上不仅仅是解决民事诉讼资格问题而且还解决了为顺利清算所涉及的相关民事活动行为才能问题。笔
6、者认为其既具备理上的合法性也具备理中的合理性。首先从公的理来看撤消营业执照属于有限责任被强迫解散的一种形式。解散只是构成公人地位消灭的原因而人消灭的结果。有限责任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后才能走完归于消灭的全过程。从?登记理?第六章的注销登记的规定来看登记理对原的注销登记只有在清算完毕前方可进展此时原才算真正的终止。因此赋予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一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实有其公上的理根据。其次从理运作的情况来看允许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享有一定的民事行为才能具有理上的合理性。其一有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包括收回债权对不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实际上间接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笔者在理中就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7、审理时作为原告的某有限责任的营业执照存在但在执行阶段因其未参与年度检验而被工商行政撤消了营业执照被执行人以该有限责任已失去法人资格不能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回绝按原履行义务。以致于该案的执行颇费了一番周折。假如我们从理上答复了该有限责任的民事诉讼资格问题显然此问题极易解决。其二有助于有限责任的债权人以追索债权为目的的诉讼活动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假如赋予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以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那么使得债权人的起诉容易得多。对剩余财产的保全及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也简便得多。从而为胜诉后的债权利的兑现打下了坚实的根底。总之无是从理上的合理性角度还是从理的需要性角度以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法
8、人来界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的法律地位都较之前两种观点更显缜。二、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清算程序问题已述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属于公上强迫解散的情形之一。解散的法律发生之后那么必然导致的清算。这不仅是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那么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迫解散的有限责任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规定得比拟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被强迫解散后特别是因逾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兑现(哪怕是部兑现)社会经济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按照?公?91条的条文表述其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清算
9、组成员由股东组成逾不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等内容均是指自愿解散下情形的清算程序而对强迫解散情形下的清算那么不适用。?公?92条虽然规定了强迫解散情形下的清算“由有关主组织股东、有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的内容但该条文既未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的详细时间也未规定拖延成立清算组后法律措施致使该条文成了毫无约束力的弹性条款。不仅如此该条文在相关概念表述上亦让人难以捉摸如“由有关主组织成立清算组该有关主指哪些不得而知从而为行政互相推诿提供的藉口。法律规定的“先天缺乏自然使得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工作开展成了现实中的一大难题。债权人面对着早已歇业但无人清算的“空
10、壳往往无从下手索债无门。即使是诉诸受理案件后的裁判亦是五花八门有的判给付有的判有关主部门承当清算责任有的那么判股东承当清算责任但无哪种判决最终进入执序后都陷入了僵。判给付的往往是缺席判决、送达执行时该有限责任早已人去楼空无法下手即便找到股东股东亦以其并非承当无限责任而回绝承当给付责任。判决主部门或者股东承当清算责任的义务人拒不清算亦无法强迫其清算。大量涉及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作为债务人的判决实际上成了“空调白判。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除了严重损害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外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根本于事无补。笔者认为改变这种被动场面的唯一方法必须从立法上来彻底解决。在立法尚未对?公?作出修改之前应尽快出台
11、一些相关的解释以应对涉及该领域的审讯和执行工作之亟需。笔者主张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弥补立法上的缺乏:1、明确清算的组织。本着“谁主谁负责的原那么哪个作出强迫解散的由哪个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详细到本文所及的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应由工商行政理组织有限责任的股东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以及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同时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权允许债权人在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迟迟不进展清算的有限责任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其进展清算。人民应当在上述人员范围内及时指定清算组开展工作必须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拨付。2、明确清算组成
12、立的时间。参照?公?91条的规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有关主应当在登记撤消营业执照发生法律效力和其他强迫解散事由发生后的十内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进展清算逾不成立的由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相关人员成立。同时对清算组的完成清算工作的时间亦提出明确要求。3、明确股东拒不清算的责任。对于有限责任的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拒不配合其他清算组成员开展工作致使清算工作无法进展的组织清算的主有权责其限参加清算并可对其个人进展经济处分。不按照人民生效判决如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可按照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表现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因有限责任股东在有关主或者人民指定的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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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 吊销 营业执照 若干 法律问题 4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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