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211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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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大消费的产物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用人对两者的理解和应用常出现一些问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纠纷经常发生如何正确的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二者终究有何不同?一直成为实务领域、理界、实务界讨、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含义、法律特征和区别联络等出发对这一问题进展讨研究。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及特征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根据协议劳动者参加某一用人承当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的劳动规那么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
2、、事业、团体等用人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2】。二劳动合同的特征其主要法律特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性质。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以劳动者的劳动为内容劳动者向用人提供劳动的目的是获得报酬获取生活资料以满足生活需要。从这种意义上说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支付报酬具有财产法上的性质。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的组织中去提供劳动按照用人的承受用人的理遵守用人的规章制度并且劳动者承受用人的范围比加工承揽、工程承包等更为广泛和详细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劳动者需要在一定限度内将
3、自己的交给用人。除此之外劳动者在违背了用人的规章制度之后用人还具有处分权可以对劳动者进展相应的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3】。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的特征。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参加到用人的消费和工作中去成为该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职工的权利承当本职工的义务即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有获得社会和生活福利的权利;相应地有完成其劳动行为的义务用人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组织理劳动者使其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当然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职工参加社会和提供生活福利。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由特定的劳动者来履行而且劳动者向用人提供劳动的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4】。由于
4、持续性劳动行为对于劳动者劳动经历的积累劳动技能的专一和固定化以及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依赖根底的形成的影响导致劳动合同在解除中的限定远比其他合同严格。而且与其他继续性合同在解除原因上的要求相反劳动合同在解除原因上更加强调法律和合同的明确规定尤其是用人必须以法律和合同条款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在此根底上用人还须承当解除合同后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3、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消费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还有本身再消费的特征。劳动合同订立时不仅要规定用人与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5】。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
5、实现。劳动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体能与智能发挥的过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在间接地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量有的劳动成果那么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到。因此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5、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附属性和非强迫性。这种附属性表如今劳动者施行劳动行为时必须让出自己对作息时间支配的服从用人的时间安排。在工作内容上劳动者也不得自行劳动的方式和内容必须按照用人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承受用人的且劳动者承受用人的范围比加工承揽、工程承包等远为广泛和详细。尽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如此强烈的附属性但我们仍需强调劳动合同履行中对于劳动者的非强迫性。这里的对于劳动
6、者的非强迫性不仅仅是在劳动者的人身层面上提出其重点在强调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强迫的。即使劳动者是因其主观上的成心形态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也不能强迫其履行在被强迫的状态下为用人提供劳动。无这种强迫是来源于法律上的诉讼或是诉讼外的其他方式都不得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构成强迫6】。用人对于劳动者旷工或不经预先告知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施行采取法律和合同允许的行为但却没有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权利。6、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渊源于劳动者劳动力再消费的自然属性。这种延续性必须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劳动合同的有效内劳动者即使未向用人提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对用人仍有劳动报酬的恳求权用人仍有支付劳动报
7、酬的义务;二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仍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涉及范围相当的广泛。7、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根本含义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这在劳动合同中也是一样的。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多地具有法定性。这种法定性既表如今劳动合同内容直接由法律加以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无权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的另一方面是法律责任归属的法定性。由于用人在劳动者劳动中的主导地位劳动风险也由其承当。当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来源于劳开工具、原料、消费设备的伤害时便产生了职业伤害赔偿用人承当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7】。二劳务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一劳务合同的含义劳务合同又称“劳动效劳合同。因一方当事人
8、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运输、保、委托、邮电效劳、效劳、效劳、医疗效劳、律师效劳、会计效劳等合同。可以广泛适用于国内社会经济生活的消费、流通、分配和消费领域中也应用于国际间的劳务合作(又称劳务出口合同)。二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规那么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那么进展。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详细
9、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迫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意志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消费、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那么进展。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那么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局部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三劳动合同与
10、劳务合同的异同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共同点:从二者的定义及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一样点主要表现为:1两类合同均以劳动之给付为目的;2两类合同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但这些一样只是形式上的一样。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方面的差异。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条:“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详解在第一局部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见自
11、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须为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根据记载用人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范畴,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劳动关系有双重属性:财产性即出卖劳动力以换取报酬;人身性即参加用人而成为其成员。8】劳务合同如承揽、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据属于民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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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劳务 合同 2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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