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责任的功能看“花钱买刑”争议的焦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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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责任的功能看花钱买刑争议的焦点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 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予以从宽处理,这一做法被俗称 为花钱买刑,并引发争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假设干意见对这一 做法进行了正式规定,该意见第23条指出:被告人案发后 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 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花钱买刑问题曾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那么花 钱买刑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法律责任表达了国家对不法行为的否认性评价(谴责),以国 家强制力的惩罚代替了私自报复。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轻重 显示了这种评价和惩罚的程度,其
2、主要依据在于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支持花钱买刑之合理性的一个重大理由在于, 被告人的积极赔偿降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像最高人民 法院张军副院长所说的: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 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 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 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 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在刑法中,被害人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程度是确 定犯罪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最重要依据。因此,这种理
3、由是强 有力的。但是,被告人的赔偿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之后, 事后的补救是否意味着之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这是值 得研究的。笔者认为,把被告人的积极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 虑,实际上与自首、立功等一样,重要的不在于它对之前行为 的性质改变,而是对未来行为的激励(该行为的积极后果足以 超过从宽处理的消极后果)。花钱买刑的激励效果正在于 它可以促使被告人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被害人的损失。然 而,在涉及私人受害者时,赔偿损失实际上是民事责任的功能。 因此,在这方面,花钱买刑的效果只有在优于民事责任时, 才具有合理性。而这正是司法实践中花钱买刑屡见不鲜的 一个重大原因。民事责任立足于弥补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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