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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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论文题目: 论我国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 完善 目 录 内容摘要1 一、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概述2 (一)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相关概念2 (二)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起源3 二、刑事诉讼中引入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作用4 (一)有效保障人权4 (二)维护司法公正5 (三)履行国际义务5 三、解除非法证据程序落实困难5 (一)侦查行为不够规范6 (二)非法证据解除程序启动存在阻力6 (三)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有局限性7 (四)相关配套制度欠缺7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几点建议8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8 (二)解决非法证据解除规则落实难的现象10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
2、度11 五、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论我国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完善 内容摘要: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诸多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其背后的刑讯逼供受到空前关注。继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解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同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说明,其中大量章节对非法证据解除规则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说明,这些都说明我国对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重视和刑事司法领域对人权的敬重,对今后有效避开冤假错案频发也必定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有效的实施“,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在详细
3、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肯定的难题。鉴于此,本文具体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以期能够精确地把握和理解该规则,为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供应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非法 解除 规则 一、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是刑事诉讼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刑事证据规则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深化探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之前,特别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相关概念进行充分了解。 (一)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相关概念 1、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法则,是指为了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而设定的,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必需遵守的关于证据取舍
4、和运用的法律规则,其目的是解决证据是否“合格“以及证明力的问题。比较完善的证据规则可以更高效利用证据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而且在制度层面,它与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形成良性的互动,体现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两大法系的证据规则存在着差异,总体上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较为困难严格,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较为简略敏捷,这是两国诉讼基本结构的不同造成的。英美法系国家重视证据规则一方面是由于实行陪审团制度,必需制定具体的证据规则防止陪审员因为不熟识法律造成诉讼活动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是在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模式下,当事人可能随意运用证据,简单拖延诉讼,增加成本,所以双方举证必需设立严格、详细的标
5、准。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可以依法裁量何种证据适合出现在法庭上,何种证据可以不予理睬,所以虽然没有具体的证据规则,但也不会造成诉讼拖延。2、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不仅只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也存在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但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较之这两个领域,追求的价值更大,意义更深,本文主要探讨的也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相关问题。关于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定义有许多,表述也不一样,例如刑事司法百科全书的表述是,“非法证据解除规则,通常是指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通过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接受。“我国学者龙宗智、杨建广主编的刑
6、事诉讼法教科书中的表述是,“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是指证据收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解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亦称证据禁止规则。“依据学界对于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可以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及授权的相关办案人员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赐予解除,不作定罪量刑的依据。“ 当然我们还应当关注到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中“非法证据“的含义,在一般的理论探讨中,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包括证据收集的内容、形式、主体与方法违法。狭义说主要强调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定程序,即“执法、司法官员经由非法程序或运用非法方法取
7、得的证据。“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的说明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或者采纳不正值的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更倾向于接受狭义的非法证据。就目前来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有三种详细规则:非法言词证据解除规则、非法实物实物证据解除规则和“毒树之果“处理原则。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主要包含前两者,对于“毒树之果“处理原则没有详细规定。(二)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起源 1.在美国的发展历程 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最初源于美国,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第4条修正案给予了人们不受政府无理
8、搜查和扣押的权利。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中解除了联邦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违反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证据,通过这个案件在刑事司法中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非法物证解除规则。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进行审理,创立了米兰达警告,从而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也适用于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不久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以案例的形式确立了“毒树之果“理论,即要解除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取得其他合法证据。2.我国刑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演进 在我国,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立法进程可谓一波三折。经验了学习,融合,发展的阶段,从20世纪90
9、年头的理论打算、司法说明到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前后历时20余年。深化去回顾这段发展历程,有助于理解和发觉非法证据解除规则运行中存在的一些详细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瞒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我国非法证据解除的最初条款,在当时来说具有明显进步的意义。但它没有详细规定对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说明中,对禁止非法取证进行了强调,并进行了补充和发展,由此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崭露头角。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
10、于办理刑事案件解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项规定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非法证据解除规则转为详细程序规则,也标记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正式确立。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确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充分汲取两个证据规定的精华,对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其中新增加的第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都是为了完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由此我国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高度,也标记着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在我国正式确立。二、刑事诉讼中引入非
11、法证据解除规则的作用 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引入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毫无疑问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本身价值把证据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维护司法公正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有效保障人权 宪法至上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推崇的,欧美各国都是依据本土的宪法来确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我国确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也是依据我国的宪法来确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3条新增了第3款,即“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还例如第39条,第40条等规定,都充分彰显
12、了我国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从历史传统来看,我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爱护的国家,现实须要建立证据的相关制度,从而与现行的刑事审判制度接轨,以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审判与证据制度,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允与正义,从而有效地爱护人权。所以从这个方面考虑,我国建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正好弥补司法相关领域的空白和缺陷,提高了司法行为和法律本身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更加有效保障了人权。(二)维护司法公正 众所周知,刑讯逼供始终是困扰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项痼疾,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余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刑事错案的一一出现,其背后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在
13、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检察机关快速定罪、审判机关漠视非法取证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建立,能够变更司法机关的一些“陋俗“,最大限度保证了司法程序上的正义,法律对程序的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和约束国家公权力的实施,削减权利机关主观随意和专断,从而保证了手段合法,保证了客观公正,最终公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履行国际义务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非法取证的危害性毋庸置疑,各国在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诸多方面都达成共识,联合国公约也明确接受该规则,旨在爱护人权,反对非法取证。因此,我国建立完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使我
14、国刑事诉讼制度跟上了国际水平,有利于国家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三、解除非法证据程序落实困难 假如说立法方面的问题是非法证据解除规则落实不好的根本缘由的话,那么实践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的干脆缘由。(一)侦查行为不够规范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简单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阅历。有权力的人们始终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侦查机关是我国司法活动的先锋,国家给予了充分的权利来保障侦查活动的开展,但是目前侦查活动随意性很强,所以其权利往往发生扩张,导致“侦查中心主义“的泛滥。比如在证据的收集阶段侦查人员时常超过技术侦查手段范围而实行一些“特别手段“获得线索或证
15、据。又比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地点并不受太大的限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其次款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在其被送交看管所后,侦查人员应在看管所内进行;在其不须要被逮捕或拘留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的时间,在看管所羁押的,没有作出相关的时间规定。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往往都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侦查机关在讯问的时候,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许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会受到巨大公权力的压迫,有时候很难表达出事情真相。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目前绝大多数案件也落实了这一制度,但
16、是关于录音录像保存的完整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侦查机关可能公布了部分合法合理的录音录像,但还有许多不为人知的细微环节可能没有披露。那么,这些得来的证据有多少是真实牢靠的?是不是非法取证呢? (二)非法证据解除程序启动存在阻力 到目前为止我国运用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来审判的案例并不多,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在规则的程序启动上存在阻力。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我国审判阶段启动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包括审判人员。由此可知道我国刑事审判启动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主要是依当事人请示启动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被告人可以申请启动非法证据解除程序,但必需供应相关的证据或线索能够来引起法官的
17、合理怀疑。在我国的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之后往往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在国家强大公权力面前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供应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手段等细微环节性线索非常困然。与此同时,即便真的存在取证人员非法取证的现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因担忧提出非法证据解除的动议后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而不愿提出或者因不了解申请解除的程序而放弃提出。另外一方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但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往往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首先,我国的历史传统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受此影响,一些法官的程序理念意识很淡薄,很难主动去启动程序性制裁机制。其次,我国司法活动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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