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第18条 被侵权人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范围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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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18条被侵权人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范围 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 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十问题 的规定(2020年修正)备注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 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 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
2、 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 内确定赔偿数额。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 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 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 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 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 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赔偿数额。援引的法律条文 虽由侵权责任法 变
3、更为民法典,但 援引法条的内容 基本未变化。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 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 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
4、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 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限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当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二、最高法院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内容提示与声明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5、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第243251页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n号第十八条【财产损失的范围】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 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背景依据】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网络侵权与普通侵权相比有很多特殊性。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在于,从侵权结果来看,损 害结果无法量化并不可视。侵权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影响及于现实生活之内,其传播的社会 影响力大小难以确定,损害结果难以量化。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可复制性,不管是侵权人还是 其他网络用户,均可以将侵权行为通过网络进行连续传播与扩大化,致使侵权损害结果无法 彻底消除。因此网络侵权的行为结果如何量化,决定了侵权人最终的责任承当水平。“无救 济那么无权利”,确定网络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范围决定了受害人能够在
7、多大范围内 获得救济。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将被侵权人恢复到未遭受加害行为之前应有的状 态。损害赔偿的方法,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两种。当恢复原状不可能或者恢复原状的费用 大于被侵害财产的总价值时,赔偿损失就成为重要的损害赔偿方法。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 也包括人身损失。本条主要是规定如何确定财产损失,即哪些损失可以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律师费用能否列入财产损失存在很大争议。反对的理由主 要是,人只要生活在市场经济中就面临着风险,遭遇诉讼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此种风险,应 当自负,原那么上不能由败诉方承当。而且有的律师费用很高,超出了败诉方的预期
8、。支持的 理由是,在网络侵权盛行的情况下,为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本钱,应 当支持将律师费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折中的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将律师费用纳入损害赔偿范 围,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有一个限度,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在司法 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普遍认为,应当支持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司法解释采纳了折中意见。 本条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都可作为 财产损失请求赔偿。主要理由是,在不少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的案件中,并无具体的 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如果不赔偿,将会造成被侵权人维权 本钱过高,侵权人
9、违法本钱较小的不平衡状态。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该种做法已经较为普遍,我们认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可以 借鉴其规定。例如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 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 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 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 况下,
10、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 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 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此处 指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一编者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 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
11、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 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 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 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 权法此处指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一编者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
12、、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 范围内。同样,在专利法领域,也作了类似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 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 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 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 高
1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 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 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 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 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 民币50万元。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 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
14、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另外,考虑到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少情形下难以证明,故本条规定采纳 了设定最高限额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的思路。【条文理解】一、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身份权等权利而造 成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 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 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说,该条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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