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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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2022修订)(1997年3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修订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和牟取暴利,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 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以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管理部门),
2、是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价格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行为。第四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监督。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 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本钱为基础,结合行业平均本钱和市场供求状况, 合理定价,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生产经营者在经营商品和服务时,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 牟取暴利。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 本低于行业平均本钱取得
3、的超额利润为合理收入。第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二)超过标明的商品、服务价格另行加价或收取费用的;(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 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采取偷工减料、短秤少量、掺杂使假、冒充品牌等手段变 相提价的;(五)凭借行政权力或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消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六)生产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的;(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胁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的;(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高价抢购货源,故意减少商品供给,给,甚至积居奇,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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