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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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医疗机M脚蜩剂使用制朗究近年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政策深入人心。为使医疗机构制剂贯彻落实“放管 服”政策开展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制剂更好地在省内或跨省调剂使用,大范围推广医疗 机构制剂应用,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医疗机构制剂服务,本研究将梳理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开展历程,从不同角 度比拟国内历年关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制度的不同之处,并与同我国医疗机构制剂定义存在相似之处的日本“院内制 剂”的调剂制度进行比照分析,总结出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开展趋势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为促进我国医疗机构 制剂调剂使用及推广应用提供借鉴。1
2、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开展历程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的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1。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 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具有疗效确切、使用方便以及价格实惠等优点,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能够缓解 药品市场供应缺乏和满足临床患者用药需求。但我国医疗机构制剂的品种数日益萎缩,且存在定价偏低、原率甫料或包材 等投入缺乏、局部生产工艺和处方不合理、制剂稳定性较差等缺陷2,其平安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医疗机 构制剂的开展和推广应用速度较为缓慢。回顾过去,我国2001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医疗机构 制剂调剂使用的规定,2005年发布的医疗机
3、构制剂注册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试行)”)进一步 细化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规定,2019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以法律形式放宽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条件 要求。因此,可将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开展历程大致分为3个阶段。一是起步阶段(20012004年):2001年药品管理法第一次修订后,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特殊情况下医疗机 构制剂可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标志着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进入起步阶段。在此背景下,少数省份建议制 定省级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管理方法,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行为34。2002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初步细化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相关规定,
4、其对“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为当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 临床急需用药但市场无供应等情况;在调剂使用审批方面,药品管理法条例也首次明确国家特殊制剂和需跨省使用的 制剂应当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2003年,在“非典”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明 确医疗机构制剂可在省内或跨省调剂使用,在省内调剂需经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跨省那么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批准5。二是成形阶段(20052018年):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方法(试行)第三章在总结以往医 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调剂使用的具体要求、调剂使用的制剂范围、审批流
5、程、调 剂使用各方职责等细那么,标志着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制度的基本形成,并为各省份制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相关政 策指引了方向。2010年卫生部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 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展,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意见虽然扩大了医疗机 构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但严格规定经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对口支援、国家级重点专科技术协作与国家级 科研课题协作等情形下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当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时,需要经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与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当申请跨辖区使用时,需要经过国家中医药管
6、理局审核同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 批,并且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三是开展阶段(2019年至今):2019年第二次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删除了“特殊情况下”的规定,与 2001年的药品管理法相比,放宽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条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来 振兴中医药事业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原那么也从原来的“严格控制调剂”逐渐转变为“批准即可调剂”,以推广医 疗机构制剂的应用。在省级层面,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开展的实施意见,把中医药继承好、开展 好、利用好,局部省份根据自身开展情况,公布了医疗机构制剂省内调剂使用的品种目录、调剂使用细那么以及监管措
7、施。如江西省规定在临床使用5年以上的院内中药制剂,可在全省“医联体”、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内调剂使用1年7;河南省 规定临床使用2年以上的院内中药制剂,可在全省同一专科协作网络、科研协作单位、对口支援单位、“医联体”、“医共 体”、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调剂使用2年8;四川省公布的第一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共有198种中药制 剂可在省内调剂使用2年9;京津冀三地共同制定适合三地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基本原那么,实现三地医疗机构制剂 联动调剂使用,缓解“医联体”跨省临床用药压力10。2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制度的变迁及与日本的差异根据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开展历程梳理的结果,本节将从医疗
8、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范围、审批流程、各方责任3 个角度比拟我国历年来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制度的差异,并比照分析我国该制度与日本院内制剂调剂及使用制度的差 异。2.1 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范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范围总体呈扩大趋势:一是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地区范围扩大。根据2001年公布的 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范围更倾向于研发配制单位临床医疗自用,只 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申请调剂使用。在2005年发布的方法(试行)中,第三条与第六条也 明确强调了医疗机构制剂只允许在申请研发配制的医疗机构单位内自用;第二十六条也着重强调了医疗机构制剂
9、一般情 况下不得调剂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而在2017年公布的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制 剂跨省调剂审批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那么全面围绕着医疗机构制剂跨省 调剂使用说明,注重跨省调剂使用,旨在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监管11。与2001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相比,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特殊情况下”的规定。前2个法规政策文件(2001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和 2005年发布的方法(试行)基于对医疗机构制剂的平安性和有效性考虑,严格控制其调剂使用的地区范围;后2 个法规政策文件(2017年发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2019年发布
10、的药品管理法)基于推广医疗机构制剂应 用的目的,下调并放宽了其跨省调剂的规定。二是允许申请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范围扩大。药品管理法中对申 请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要求无具体说明;方法(试行)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才 能申请调剂使用;而决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不仅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调剂使用,取得 备案号的传统中药制剂也可申请调剂使用。实施备案制的传统中药制剂也可调剂使用,这降低了医疗机构制剂申请调剂 使用的准入门槛,说明申请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范围扩大。三是将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调剂范围。药 品管理法与方法(试行)中对少数民族药医疗
11、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均未提及,但决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 规定了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是临床用药不可缺少的一部 分,允许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符合当下社会开展的需求以及满足临床患者的用药需求,可推动少数民族 药可持续开展。2.2 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流程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流程总体呈加快趋势:一是调剂审批流程时限缩短。各版本药品管理法与方法(试 行)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流程时限无说明;而决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跨省调 剂双方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自2018年1
12、0月起,开始实施跨省调剂审批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此,医疗机构制剂跨省调剂审批流程时限从模糊转向清晰。二是调剂审批流程步骤简 化。各版本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审批流程步骤没有提及;方法(试行)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通过 调剂双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还要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才可调剂使用;而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规定,只需要获得调剂双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然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后方可申请调剂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放宽了 其跨省调剂的准入门槛,简化了其跨省剂的审批流程。
13、2.3 我国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各方责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各方责任总体呈明晰趋势:一是调剂双方各自责任细化。各版本药品管理法对调剂 双方各自责任没有详细阐释。方法(试行)中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调出方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质 量负责,调入方对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负责,双方均应加强对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响的监管。而决定(征求 意见稿)中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九条不仅明确了调出方需对医疗机构制剂质量负责、调入方需对医疗机构制剂使用 负责,还强调了调剂双方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细化调剂双方在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全过程中的各自责任。二是调 剂双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自责任加强。
14、2001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对调剂双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各自责任也没有详细阐释。而在方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中,明确了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本地 区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审批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在决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 制剂调剂双方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全过程中的具体监管内容负责,强调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2.4 与日本院内制剂调剂及使用制度比照2012年7月31日,日本医院药剂师协会制定并发布了院内制剂制备和使用指南(1.0版),为院内制剂的配 制、使用及监管提供参考依据,旨
15、在制备使用平安、可靠和适当的院内制剂12。虽然日本院内制剂在法律上没有明确 定义,但厚生劳动省认为院内制剂是在医师的指导下,出于治疗该医院患者等目的而制造的医药品13。其强调院内制 剂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相关医疗机构,并需进行妥善管理。此外,日本院内制剂同样为市场上没有销售的药品。在院内制 剂监管方面,日本对院内制剂采取分类管理模式,根据院内制剂制造工艺和使用目的将其分为3类(I、口、ID类)进 行管理12,不同类别的院内制剂在使用请求、使用知情同意、使用记录、使用结果报告及报告时间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不同14。如在使用对人体侵入性较大的I类院内制剂时,需要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需先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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