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对人身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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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目 录 目 录. .1 摘 要 2 一、 人身权概述 2 (一)人身权概念内涵 2 (二)人身权法律特征 2 二、民法对人生权爱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一)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3 (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3 (三)详细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3 (四)对人身权的民法爱护手段不尽完备 4 (五) 对于人身权的爱护,缺乏明文规定 4 三、对完善人身权爱护立法的建议 4 (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爱护立法不足的补救 5 (二)对完善人身权爱护立法的建议 6 结 论 10 参考文献 11 摘 要 人身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因此,
2、 在理论上探讨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及缺陷, 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人身权的立法爱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不仅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意识也渐渐增加; 对人身权的爱护,也越来越重视。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权利。只要是我国的合法公民,都无条件的享有法律给予的独立人格的,它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虽然我国的民法,在人身权的爱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关于人身权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缺陷,仍旧有待完善。本文从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爱护存在的问题动身,结合人身权民法爱护的特点,对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方法进
3、行了探讨。 关键词 :人身权; 民法 ;缺陷; 完善 ;爱护 一、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干脆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平安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 鹏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0. ,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改变。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扰、人格尊严不受侵扰、住宅不受侵扰、通讯自由和通讯隐私受法律爱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平安, 且带有人身性质
4、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扰权、通信自由和通讯隐私权、学问产权、环境权等 梅因.古代法M.群众出版社,1988. 。其中学问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 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完整的人身权法律爱护体系,是指包括人身权的民法爱护、人身权的刑法爱护、人身权的行政法爱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爱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协作。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爱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爱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
5、先寻求的爱护是民法爱护。所谓人身权的民法爱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担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遇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爱护方法。(二)人身权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为专属权。人身权与主体的人身不行分别,随主体的产生而产生,并随主体的歼灭而歼灭,是身上权。2、人身权为肯定权。人身权的行使不必借助他人的主动行为,只要他人不加阻碍和侵扰,人身权就可以实现 李宜深.民法总则M.法律出版社,1996.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并不具有干脆的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和运用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当
6、然,这并非说人身权与财产权没有联系。二、民法对人身权爱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虽然具有开创性的贡献,但其内容却并非尽善尽美, 确有不尽人意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的人身权利, 除荣誉权以外, 都是人格权, 因而给人造成荣誉权也是人格权、人身权就是人格权的错觉,甚至得出我国民事立法没有身份权概念的结论来 史尚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3. 。应当强调的是,婚姻法亦为私法,应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 应当将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纳入人身权的体系,不应将其独
7、立于民法之外, 认其为其他性质的权利,而否认其人身权的性质。(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作为公民、法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具 有多种调整功能。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对宪法已作原则规定的人格尊严这一一般人格权,却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之内 鹏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0 , 在名誉权的立法条文中予以规定, 明显是不合适的。(三)详细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民法通则 明文规定的详细人格权, 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尚缺少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 贞操权、信用权等。这些详细人格权对于民事主体
8、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是不行缺少的权利。民法通则对于这些重要的详细人格权未作详细规定, 属于立法上的明显疏漏 李树忠,焦洪昌宪法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8 。对于各种详细人格权的详细权利内容,没有详细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说明。这种方法,使实务驾驭上没有确定的标准,各行其事,不能做到严格执法。(四)对人身权的民法爱护手段不尽完备 尽管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当程度的努力,但对于人身权的法律爱护仍有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是:1、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精神创伤、精神苦痛的,没有创设慰抚金赔偿制度,对此种精神损害无可行的救济方法; 2、对侵害健康权、生命权的财产损害
9、赔偿的法定标准过低,难以爱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如规定侵害生命权仅赔偿丧葬费, 显系不足; 3、在侵害名誉权、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爱护中,没有区分人格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苦痛慰抚金赔偿,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性质不明,甚至认为法人无精神损害赔偿可言; 4、对于身份权, 尤其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缺乏有效的法律爱护手段。(五) 对于人身权的爱护,缺乏明文规定 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延长爱护,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后爱护 50年; 对于死者名誉,司法说明规定予以延长爱护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高校出版社,1999 。除此之外,对于公民诞生前 的健康权益、身体权益、生命权益,对于民事主体歼灭之后的身体权益、
10、 姓名权益、名称权益、信用权益、隐私权益,立法和司法均未予以切实的 延长爱护。这种状况,不利于全面爱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三、对完善人身权爱护立法的建议 人身权法律爱护体系包括人身权的民法爱护、人身权的刑法爱护、人身权的行政法爱护。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爱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爱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爱护是民法爱护。所谓人身权的民法爱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担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遇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爱护方法。 (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爱护立法不足的补救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立法者通过一系
11、列法律,对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立法不足的缺陷进行了大量的补救。诸如: 1、对于一般人格权的立法不足,通过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2款、未成年人爱护法第4条第2项、第15条和第40条,作了重要的补充。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爱护 陈奎元,等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严格予以区分,体现了立法者确认人格尊严为独立权利的明显意图。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一般人更加凸显人格尊严这一方面。 2、自由权。详细人格权中的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对此,除宪法有规定之外,国家赔偿法第26条特地对侵害人身自由的民法救济作了详细规定
12、:“侵扰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侵扰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侵扰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致歉,并赔偿损失。”这些法律确认,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详细人格权。 3、信用权。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均是信用权的基本内容,在实务中,通常将其概括在名誉权之中。本法将其独立规定,意在确定信用权 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化出版社, 。 4、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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