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几点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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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几点体会 日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予以公布,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初步的学习,个人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新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纪律处分的政治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指导思想之一。党的十九大以后,明确我国的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提炼总结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写入党章。这次新条例将其作为指导思想,确为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可以注意到,“四个意识”和“四种形态”同样在新条例中明确作为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是将相关重要通报的表述予以条文化。如新条例第五十条的“山头
2、主义”,第五十一条的“两面派”“两面人”等,均在中央纪委相关案件的通报中有所涉及,现进一步归纳为单独定性的违纪行为。 三是细化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的相关条文。比如新条例将诬告陷害从违反组织纪律上升到违反政治纪律、将主体责任(新增监督责任)从违反工作纪律上升到违反政治纪律,不仅在界定上更加精准,表述上也更加清晰,更进一步突出了纪律处分的政治属性。 二、新条例进一步体现了纪法衔接。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今年3月起施行,新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实现了与监察法的全面对接。 一是实现了与监察法规定的调查职责内容的衔接。即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将原条例规定的贪
3、污贿赂、失职渎职修订为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 二是实现了与留置措施有关的纪法衔接。留置措施是监察法规定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其实质为以法律形式将原有的“两规”措施予以合法固化,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党员权利。 三是明确了“纪在法前”的原则。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
4、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首次在条文中对先行处分作出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 三、新条例进一步贴合了执纪实践的需求。无论从总则还是分则的规定来看,新条例的修订都对执纪实践作出了针对性的处理,有的是对实践中已有做法的固化,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不仅应当召开支部大会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这是实践中已经普遍已经采用的做法;有的是出于实践中厘清定性的需要,比如新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公款旅游行为进行了细化,罗列了更多更具体使用公款旅游的行为,更有利于执纪实践中的把握;还有的是考虑实践中执纪效果,比如新条例第十七条将如实坦白由原来的“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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