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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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一、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酬劳、劳动爱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要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答: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
2、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酬劳、劳动爱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主见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病假期间能否从试用期中扣除?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该规定是否有效?答: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恳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四、劳
3、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签订了协议,其中有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见权利、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究任何一方经济责任等类似表述,该约定是否有效?答:如劳动仲裁、诉讼所涉事项,协议已作约定,且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作为裁判依据。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接着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双方劳动关系状况如何认定?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接着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接着履行。六、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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