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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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报告,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调研报告()乡镇妇女权益爱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 4篇)乡镇妇女权益爱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 4 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报告究竟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整理的乡镇妇女权益爱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 4 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乡镇妇女权益爱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1 为全面了解和驾驭 xx 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状况,刚好发觉新状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广阔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xx 县妇联依据日常律师代理案件积累的阅历,又实行进村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
2、)政策落实到位,措施得力,保证了农村妇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自 xx 实行土地延包政策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爱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广阔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因婚嫁等缘由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实行以下四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政策下,实行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田转为机动地,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由集体对妇女赐予肯定的补偿;二是由集体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三是对短暂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由村办企业赐予肯定的补偿;四是按结婚先后排队,抽多补少加以解决。近年
3、来,随着婚丧嫁娶,全县有部分妇女短暂没有土地。镇村两级刚好实行了这种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既解决了人地冲突,又保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定。 (二)法律意识增加,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从调查的状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农村妇女的综合素养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加。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同时,农村妇女对男女同等基本国策的相识也越来越深化,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别卑视受到不同等待遇时,能够刚好到政府、妇联、信访、法院、法律服务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4、转的正规化和有序化,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敏捷主动地选择自己的致富之路 近年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大面积推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批劳动力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冲突。为适应这一新形势,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在保证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广阔农村妇女既没有丢失土地承包权,又能够摆脱土地的束缚,利用自己驾驭的技术和学问,从事经商、运输、农产品加工、餐饮和服务业等产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朝气和活力。 乡镇妇女权益爱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2 (一)加大教化宣扬力度,破除陈规
5、陋俗,倡树文明新风 各级妇联组织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采纳各种宣扬手段、向社会广泛宣扬 xx 主义妇女观,宣扬男女同等基本国策,宣扬广阔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俗,树立男女同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乡规民约进行检查 1、是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根据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探讨确定。 2、是对村规民约的条款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探讨确定的事
6、项不得与宪、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扰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同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3、是对以乡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卑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马上予以订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三)、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书上应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
7、签名才能生效,防止妇女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状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平安。 (四)接着深化开展普法教化,保证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接着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扬,作为普法学习宣扬的重要内容,加大宣扬力度。特殊留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扬,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指责教化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激励妇女参加经济发展,为自身权益的爱护供应坚实的经济基础 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主动引导农村妇女离开锅台,走出家门,
8、参加二、三产业的发展。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提高竞争实力和水平,使广阔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同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取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乡镇妇女权益爱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3 虽然 xx 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加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探讨自行确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
9、缘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 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无影无踪,但依旧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全部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短暂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 我国宪规定妇女在
10、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同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方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很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卑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 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安排和再安排都干脆
11、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旧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安排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 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困难,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简单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加征地补偿金的安排,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反政策法律。 中办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爱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同等原则相违反的村规民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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