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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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止信息出现混乱、倒流,提升食品药品 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药 品和医疗器械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平安事故应急 预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 出关于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 工作制度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联席会 商工作制度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舆情处置工作制度 等3项工作制度的意见。一、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工作制度(一)信息报告范围1 .食品平安事故信息、药品和医疗器械平安突发事件信 息(以下简称:食品药品
2、平安事件信息,食品药品平安突发 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 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信息;.其他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的信息。(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发生单位;1 .接收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病人并进行治疗的医疗(七)县食药安办负责风险会商的召集、组织工作;会 同相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等材料,根据会商确定的意见, 形成会商报告或会商纪要。(A)对会商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那么落实责任:1 .对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具体监管部门负责 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2 .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主要责任
3、单位牵头, 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九)建立风险会商档案。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风险管理 有关材料如防控处置措施、风险报告、会议纪要等资料报县 食药安办归档保存。(十)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风险会商通过的决 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 县食药安办报告。(十一)参加风险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 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不得 透露。对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 向县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应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参 加。三、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舆情处置工作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规范指导各乡镇(街道)、县食药 安委
4、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舆情处置工作。-10 -食品药品平安舆情,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或虽未被媒 体公开报道但以贴吧、微信、易信、博客、微博、QQ群等形 式出现,已经或可能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平安相关 信息。食品药品平安舆情级别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重大 舆情指被媒体报道或反映的,经初次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 平安工作影响较大的舆情,包括本省或外省发生的直接影响 食品药品平安的信息;国家级、省级或者其他重要媒体曝光 涉及食品药品平安相关信息。一般舆情是指被体报道、反映,经初次分析对本辖区食 品药品平安工作影响一般的舆情。包括长期普遍存在的潜在 食品药品平安问题;本省或外省发生的对食
5、品药品平安影响 较小的信息;除重大舆情外的食品药品相关信息。(二)县食药安办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县 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舆情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的食 品药品平安舆情处置工作。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部门业务范围和承当的食品 药品平安监管职责,归口负责食品药品平安舆情处置工作。(三)各乡镇(街道)和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加强与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向县食药安办通报舆情信息, 共同研判舆情动态,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11 -(四)各乡镇及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 的日常联络沟通,通过召开食品药品平安新闻宣传通气会、 舆情
6、研判会、工作协调会,主动通报工作情况,评估舆论态 势,协调采访活动。通过内部情况通报、媒体热线信息反应、 举报线索交流等多种互通形式,及时了解各类食品药品平安 敏感信息。(五)突发较大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时,由县委宣传部负 责统筹做好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涉及事故现场采访的,应按 照调控总量、持证采访、提供便利、依法管理的开展工作。(六)突发一般食品药品平安舆情出现后,县食药安办 应当协调相关部门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由承当主 要调查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回复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 舆论。评估为重大级别的食品药品平安舆情出现后,必要时在 24小时内组织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 在4
7、8小时内组织发布首次信息,后续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 进展动态适时发布。(七)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 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A)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药安委成员 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对职责不清或交叉的, 应先妥善回应媒体,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食药安委成员 单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提请县委宣传部予以协调,同时说明 已采取的具体措施,防止以职责归属为由拒绝采访或简单推 脱。(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药安委成员 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平安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县委宣 传部加强对新闻发言人的业务培训。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
8、 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 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应采取的措施等提出建议。(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药安委成员 单位在处置食品药品平安舆情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 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 责任:1 .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 息的;.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2 .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平安舆情未及时报告的;3 .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药品平安舆情造成舆情失控的, 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13 -卫生机构;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 位;4 .食品药品平安事件预案规定应当报告信息的单位和 个
9、人。(三)信息初次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1 .食品药品平安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食品药品 平安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书面向当地乡镇(街道)食药安 办、食药监管所以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形式按照 本制度第四条的初次报告要求报送,下同);乡镇(街道) 食药监管所接到报告后立即书面向县食药监管局报告;2 .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在获知食品药品安 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书面向当地乡镇(街道)食药安 办、食药监管所报告;3 . “H0”、“119”中心及派出所等相关机构接到警情 举报涉及到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初次核实信 息引导或直接向当地食药安办书面报告,不得越级上报有关 信息;
10、需要上报主管部门的,要上报会商后的统一信息;4 .接收食品药品平安突发事件病人并进行治疗的医疗 机构,应当在获知突发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书面向县卫健委 报告,会商后认为应当报告县食药监管局的,以书面报告县 食药监管局;医疗机构在其正常诊疗过程中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 疾病爆发病例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爆发病例的,应当向县卫健 委报告,县卫计委认为与食品平安有关的信息,应当书面向 县食药安办报告;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药监管局、县 卫健委、县、县农委、县畜牧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县城 乡执法局等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在获知突 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书面向县食药安办报告。县食药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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