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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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2、详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帮助协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第六条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详细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试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七条养犬者应当符合
3、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三)有固定居处且居处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第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居处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照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犬只相片。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看法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因办理许可手续,犬只需进入
4、户外的,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实行必要的平安和卫生防护措施。第九条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届满后需接着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持续。符合条件的,准予持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持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居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第十条 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前,必需刚好进行免疫接种;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需在诞生后二个月内进行免疫。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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