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田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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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田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正确、及 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 依法行政,根据南充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 他有关人事、监察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政府执法部 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 效率和管理,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政府负 责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追究。政府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承办追究行政执法过
2、错责 任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因故意或过失,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 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 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六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 职责的;(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 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情形。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
3、“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包括以下情形:(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缺乏的;(二)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四)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点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政府执法部门及相应的 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人)承当。前
4、款所称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 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核人和 批准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受 委托单位及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当。受委托单位 能够证明因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原因导致过错的除外。第十条审核人、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 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当责任。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 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当责任。法律、法规对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的承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责令执法部门限 期改正或者责令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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