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2020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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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2020版)条款(紫金保险)(备-保证保险)2020(主)022号注册编号:C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第四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 设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假设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
2、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 人的上述损失承当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 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 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
3、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七)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 袭击;(-)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第八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
4、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承当的责任;(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 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 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当、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金额;(六)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七)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 筑物使用
5、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A)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 款;(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精神损害赔偿;(十一)根据本条款其他局部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当或免除保险责任的 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局部。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 关要求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以下情形而相应降低:(一)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二)保险人的赔付。第十一条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
6、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中的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口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 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实际竣工合格 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最长不超过五年。第十三条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工程未能竣工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交纳保险期间延长局部 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
7、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工程未能按期竣工的,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经被 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其责任后,保险人审核出具相应的批单延期或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无 论何种情况,延期后保险总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之口失效。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8、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
9、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资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假设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投保人基础资料、资质证明材料及近三年财务报表:(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
10、知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及其备案证明等;(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材料文件;(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工程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假设存在 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 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 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的, 投保人应
11、于保险责任起始日前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工程工程进展情况、投保人履约情 况及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等事项实施核查。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 制建议进行整改。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建 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 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 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施工 工程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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