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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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行政保护第三章社会共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 升城市核心竞争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那么,结合汕头经济
2、特区(以下 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支持行业协会或者产业联盟开展专利导航,专利池构建和运营,为会员、联盟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 预警、维权援助、调解等服务,共同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御体系。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或者产业联盟制定知识产权自律性公约,对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会员或者联盟成员进行规劝惩戒,并将规劝惩戒 情况通报监管部门。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知 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采取删 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要求提供保证金等必要措施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失扩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
3、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局部承当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在本市举办展会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 当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必要时可以要求 参展方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参展方未提交书面承诺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 件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展会。各类展会举 办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诉、侵权纠纷处理,依照国家、省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 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业务和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 失险等保险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
4、融资、保险中涉及资产评估、风险预防和财产处置机制,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金融 支持。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贸易、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中 介服务行为,并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 权纠纷时,可以依法先行调解。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当事 人对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 权益和公共利益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侵权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分后,自行 政处分决定书生效后再
5、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由知识产权保护主管 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无法确定违法经营额,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的,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U!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履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 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配合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查处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由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6、 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擅自披 露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 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以下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创造
7、、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 护、依法保护的原那么,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相结合, 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 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所 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 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当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管 理和保护职责,并依法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8、市、区(县)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依 法调解著作权纠纷。著作权领域的行政处分权以及与行政处分权相关 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市、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 护工作。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 和保护工作。开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 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金 融、海关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知识产权保
9、 护主管部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信息共享和快速维权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执法 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 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以及精准度,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的源头追 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知识产 权保护能力。第二章行政保护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解 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
10、民政府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承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 制度,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 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 处。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 识产权激励、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第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 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发布制度,为相关部门、行业在 开展经济、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和风险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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