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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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看法实施细则(2014 年 3 月 11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 次会议探讨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依据法律、司法说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看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与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处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
2、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治安形势的改变,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像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 一) 量刑步骤 1、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依据其她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依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拟定宣告
3、刑; 4、综合考虑全案状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 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后,干脆对基准刑进行调整,确定拟宣告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后,对于不具有第 3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纳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后即为拟宣告刑。3、对于同时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后,采纳连乘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
4、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后即为拟宣告刑。4、对既有第 2 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又有第 3 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的,应当先适用第 3 条的规定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再适用第 2 条的规定对基准刑进行调整,确定拟宣告刑。5、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整,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确定执行的刑罚。( 三)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依法确定为宣告刑;假如具有应当减轻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
5、刑。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惩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依法干脆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惩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就是依据案件的特别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总与刑期不满五年的,削减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与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削减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与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削减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与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削减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与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削减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6、总与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确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与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确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5、综合考虑全案状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旧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依法确定宣告刑。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犯罪情节稍微不须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惩罚。7、拟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8、拟宣告刑与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
7、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依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怜悯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整比例。对严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驾驭;对犯罪性质尚不严峻,情节较轻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详细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整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相识实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与目的、犯罪时的年龄、就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验与一贯表现等状况,予以从宽惩罚。
8、(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削减基准刑的 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削减基准刑的 10%-50%; (3)未成年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惩罚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有准确证据证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曾受严峻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削减基准刑的 10%以下,但削减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 60%; (6)未成年人依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
9、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她犯罪情节稍微不须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惩罚; (7)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5)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8)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可依据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详细状况,确定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适用及调整比例,并调整全部犯罪事实的基准刑。但因未成年人犯罪所削减的刑罚量不能超过未成年人犯罪事实所应判处
10、的刑罚量。2、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状况,有意犯罪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4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50%。3、对于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峻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分辨、限制实力等状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40%以下; (2)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 (3)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未区分重、中、轻度的,依照第(1)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
11、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限制实力等状况,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免除惩罚。5、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状况,削减基准刑的 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惩罚。6、对于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状况,削减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惩罚。7、对于预备犯,应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打算程度等状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削减基准刑的 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削减基准刑的 60%以上或者免除惩罚。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
12、大小、犯罪未得逞的缘由等状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稍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削减基准刑的 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削减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稍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削减基准刑的50%以下。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缘由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状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1)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60%;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50%-80%;(3)
1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惩罚。10、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就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状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1)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的主犯,一般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 (2)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免除惩罚。11、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详细犯罪中的作用等状况,削减基准刑的 40%-60%;犯罪较轻的,削减基准刑的 60%以上或者免除惩罚。12、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就是否实施被教唆之罪等状况
14、,确定从宽或者从重的幅度。(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 9 条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5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30%; (4)教唆其她限制行为实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照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状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的除外。(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干脆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4
15、 年;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实行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干脆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3 年;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驾驭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驾驭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3 年;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就是经亲友规劝、陪伴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3 年;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化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
16、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3 年; (6)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3 年; (7)其她类型的自首,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2 年;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免除惩罚。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状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2 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惩罚。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
17、、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从她人处获得的,从宽的幅度应当从严驾驭。15、对于坦白,综合考虑照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状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因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开特殊严峻后果发生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30%-50%; (2)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驾驭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10%-30%,一般不超过 3 年; (3)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驾驭的同种罪行较轻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2 年; (4)办案机关驾驭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照实交代有助于定案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2 年; (5)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于本条第(1)项至第
18、(4)项情形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1 年。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依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状况,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1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状况,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驾驭。18、对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实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状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40
19、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4 年; (2)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3 年; (3)主动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3 年; (4)主动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2 年; (5)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2 年; (6)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20、 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 1 年。对于抢劫、强奸等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在确定就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驾驭。19、对于当事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其次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与解协议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削减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免除惩罚。20、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状况,增加基准刑的 10%-40%,但就是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应高于 5 年,少于 3 个月。对于后罪比前罪重的累犯以及特别累犯,应当确定较重的从重幅度。21、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惩罚轻重等状况,
21、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除外。22.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峻程度等状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23、对于在重大自然灾难、预防、限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期间有意犯罪的,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
22、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其她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她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她人财产干脆损失,无实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无实力赔偿数额每增加 10 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其她可以增加
23、刑罚量的情形。(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其次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就是平安装置不全或者平安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就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峻超载驾驶的;为躲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其她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
24、起点与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其她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其她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她人财产干脆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实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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