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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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 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 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 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 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 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 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三、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 容进行调整。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此件公开发布)国务院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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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关于 同意 浙江省 暂时 调整 实施 有关 行政法规 规定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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