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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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11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减 少和避免行政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及其工 作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需要受到行政追究的,适用本办法:(一)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二)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 组织。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组 织及其
2、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并造成一 定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 度。行政执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害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制度,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由下列机关负责追究:(一)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由上一 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二)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由本 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三)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
3、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 法过错,由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追究;(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 由该组织的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五)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 究;(六)对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 错,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过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追究:(一)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没单据或者未使用法定部门制 发的罚没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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